Contract
合同编号:
甲方(聘请单位):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如甲方为法人单位):
签约代表人(如甲方为法人单位):
合同联系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如甲方为自然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受聘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机构;
2.甲方取得的资格和相关许可证包括:
(1)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
(2)取得计划摄制电影《 》(以下简称“电影”)的《摄制电影许
可证(单片)》;
(3)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4)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5)取得计划摄制电视剧《 》的(以下简称“电视剧”)《电视剧
制作许可证(乙种)》;
(6)其他:
以上相关许可证详见附件 1 3.乙方具有饰演电影(电视剧)角色的相关经验;
4.甲方决定聘请乙方担任电影(电视剧)《 》(暂定名)的演员,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聘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1 乙方工作开始的时间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1)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到达甲方指定的地点,并向甲方
履行报到手续。
(2)甲方第一次向乙方发出工作任务指示之日。
(3)其他:
1.2 乙方工作结束的时间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1)电影(电视片)拍摄完成停机之日。
(2)乙方在电影(电视片)中饰演的角色剧情拍摄完毕之日。
(3)其他:
1.3 乙方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出演电影(电视片)中的 角色;
(2)参加配音、补拍、重拍等不超出演员专业职责范围的其他工作;
(3)参加需要由乙方参与的各项后期制作;
(4)根据甲方要求参加甲方组织召开的与电影(电视片)摄制工作有关的工作会议;
(5)参加筹备会、试装、试拍等拍摄筹备期内需要演员参与的工作。
(6)以下危险场次和镜头拍摄时,甲方应适用替身演员代替乙方出演:
①
②
③
1.4 乙方的工作地点包括但不限于:
(1)
(2)
(3)以及甲方要求或指定的其他地点。
1.5 乙方在本合同工作期间每天的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 12 小时,每周超过
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 次,超过前述约定的工作时间,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每小时人民币 元(大写 元)的加班费。
第二条 酬金、支付方式及其他费用、待遇
2.1 甲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向乙方支付酬金:
(1)固定酬金方式,甲方向乙方支付酬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甲方按每集 元整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酬金,集数暂定为 集,
共计人民币元。最终酬金按《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标注的集数计算实际酬金。
(3)固定酬金加分红方式,其中: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固定酬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甲乙
双方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后电影(电视片)完成拍摄并发行的,甲方除向乙方支 付固定酬金外,还应向乙方支付分红款,支付标准为电影(电视片)获得的纯利 润的百分之 。纯利润是指: 。
2.2 支付方式
2.2.1 固定酬金按照以下方式分 期支付:
(1)甲方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
(大写 元)。本合同得以实际履行之日即乙方按照本合同 1.1 款的约
定开始工作之日,此定金自动转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酬金。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则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定金;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则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2)甲方应自乙方按照本合同 1.1 款的约定开始工作之日起 日内向
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
(3)甲方应自电影(电视片)开机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
(4)甲方应自电影(电视片)完成摄制计划的一半工作内容之日起 日
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
(5)甲方应自电影(电视片)停机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
(6)甲方应自电影(电视片)完成后期制作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
人民币 元(大写 元);
(7)甲方应自乙方按照本合同 1.2 款的约定结束工作之日起 日内
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
(8)固定酬金包括平日和节假日期间的加班费用。
2.2.2 分红的支付:甲方应自完成电影(电视片)的财务决算(包括收入及纯利润)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
2.3 如非因乙方原因,电影(电视片)拍摄延期或甲方要求增加集数或天数的,则甲方应按照增加拍摄每集/每天人民币 元(大写 元)向乙
方支付报酬。
2.4 如非因乙方原因,在本合同 1.2 款约定的工作结束之后,乙方饰演角 色的剧情需要重录或补录配音的,如在一个工作日内的,乙方应予配合,甲方无 需支付酬金;如超过一个工作日的,甲方应按每天人民币 元(大写 元)
向乙方支付报酬。
2.5 关于税费
2.5.1 前述酬金及分红均为税后。
2.5.2 甲方应代乙方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款,并向乙方提供缴税发票。
2.6 其他费用和待遇
2.6.1 从乙方工作开始之日起至工作结束之日止(包括第 2.3 款和第 2.4款的情况下),甲方应负责安排乙方在工作地点的住宿、饮食和交通,费用由甲方承担。
2.6.2 甲方应承担乙方往返国内各工作地点的交通费用;若乙方因本合同约定工作之外的原因往返工作地点的交通费用甲方不予承担。
2.6.3 若甲方要求乙方到国外的拍摄场地工作,甲方应负责办理相关证件和手续,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
2.6.4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为乙方指派或聘请 名经
乙方认可的秘书或助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2.6.5 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合同生效期间的商业保险,具体包括:
(1)意外伤害保险;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3)其他:
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工作期间,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身意外伤害,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后仍不足以补偿乙方的实际损失的,由甲方予以赔偿;如因乙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乙方人身意外伤害的,相关责任和损失、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6.6 甲方应承担的乙方相关费用标准详见附件 2。
2.6.7 甲方未按照本款规定的标准向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有权按照该款规定的标准自行安排并先行垫付,甲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票据予以报销。
第三条 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3.1 甲方依法享有电影(电视片)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片)的发行权、放映权、广播权、展览权、改编权、汇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以及剧中人物造型、剧照、台词及相关文字材料的相应权利。
3.2 乙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后,依法享有在电影(电视片)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
3.3 为宣传、推广电影(电视片)的需要,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者、发行者使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并及于相关衍生产品或服务。
3.4 甲方摄制完成的电影(电视片)获得国家级奖项(含国际奖项)的,甲 方承诺在获奖之日起 日内给予乙方奖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3.5 甲方摄制完成的电影(电视片)获得与乙方有关的相关单项奖的,乙方
有权单独享有相应的荣誉(称号)及奖金。第四条 保证与承诺
4.1 双方保证:如果一方在本合同中所做出的xx存在任何虚假或不真实,或如果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出的保证,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该一方应向受损失方承担违约责任,视情节之严重程度,相对方享有要求解约、索赔以及要求承担定金、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的权利。
4.2 甲方保证和承诺
4.2.1 甲方保证:甲方系经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电影制片单位。
4.2.2 甲方保证:已(将)取得《 许可证》。
4.2.3 甲方保证:于 年 月 日前取得《 许可证
(单片)》。
4.2.4 甲方承诺:电影(电视剧)不会包含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4.2.5 甲方承诺:不会让乙方从事明显危及人身安全和体力不及之动作,并且不得要求乙方在拍摄过程中做出色情、裸露或其他低级下流之动作和台词,除乙方做出明确书面确认的情况外。
4.3 乙方保证和承诺
4.3.1 乙方保证:有权自行签署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
4.3.2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间,乙方应专职为甲方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受聘于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4.3.3 乙方承诺:乙方为摄制电影(电视剧)而进行的筹备、构思或提供的所有素材、创意等皆系自己原创,不会对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
4.3.4 乙方承诺:遵守甲方制定并公告的一切规章制度(见附件 3)。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5.1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初步摄制计划(见本合
同附件 4)。
5.2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电影(电视片)的文学
剧本及与拍摄相关的其他资料。
5.3 甲方不得擅自变更摄制计划;甲方不得擅自对人物、情节等进行实质性更改。
5.4 甲方有权决定乙方是否适合出演该角色,并作出终止合同或更换角色的决定,但应向乙方支付已实际出演的集数或工作天数的相应酬金,还应向乙方支付 元(大写 元)作为补偿金。
5.5 甲方应提供乙方在电影(电视剧)中的服装、道具、化妆造型等。
5.6 为宣传、推广电影(电视片)的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电影(电视片)的开机仪式、首映式以及其他宣传活动,无须就此向乙方支付酬金;如果该类活动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工作期限之后,乙方仍应积极参与和配合。
5.7 甲方要求乙方参加的宣传活动最多不超过 次;否则,每超过一次
应向乙方支付税前(税后)人民币 元,乙方亦有权拒绝甲方的要求。
5.8 甲方要求乙方参加宣传活动,应承担乙方的住宿、饮食及往返交通费用。费用标准及承担方式同 2.6 款的规定。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6.1 乙方在接到剧本后,即应认真揣摩剧中的人物角色,为拍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6.2 乙方在工作期间内应接受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勤勉、经济、高效地进行电影(电视片)的摄制工作。
6.3 乙方应当保持和甲方的沟通、联系,但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当权限或违反行业惯例。
6.4 乙方在拍摄期间,如遇到个人特殊情况确需请假,必须经过甲方同意并签字批准后方可离开,所需费用均有乙方自理。未经同意擅自离岗或逾期返组而影响剧组的拍摄工作,将视作是乙方违约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出乙方自行承担。
6.5 乙方应按照剧本进行拍摄和制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人物、情节等进行实质性更改。
6.6 在该剧全部拍摄、补拍工作完成前,乙方应保持在此期间的形体、发型等外表特征不得随意变更。
6.7 乙方可以为本剧争取各种形式(实物或场地提供、资金等)的赞助,该赞助应报经甲方同意并统一管理使用。
6.8 争取赞助所需签订的相关合同应由甲方签署或甲乙双方共同签署。
6.8.1 赞助资金或赞助实物等均用于本合同电影(电视片)的拍摄,并以该资金或实物价值(双方协商估价、评估或拍卖价格)有剧组财务人员入账核算。
6.8.2 对于乙方争取的赞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赞助资金或相应价值税前
(税后)的 %作为奖励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按如下情形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摄制计划如期完成电影(电视片)的拍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2)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酬金,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酬金的百分之 作为违约金;
(3)如果乙方不存在违约或过错情形,甲方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酬金;
(4)乙方依据第 9.4 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酬金;
(5)其他。
7.2 乙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按如下情形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摄制计划如期完成电影(电视片)的拍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因乙方拍摄时擅自更改剧本而导致电影(电视片)未能通过相关机构
的审查,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3)在本合同约定工作期间,乙方为其他第三方工作应征得甲方同意,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4)如果甲方不存在违约或过错情形,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5)甲方根据第 9.3 款第(1)、(2)、(5)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
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6)甲方根据第 9.3 款第(3)、(4)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尚未发生的酬金。
(7)乙方须保持甲方因该剧演出为乙方设定的发型,如因乙方在此期间改
变该特定发型而影响拍摄进度,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酬金的 1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对于本合同的修改、补充或其它变更,须由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的形式做出。经修改、补充及变更的条款及内容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9.1 本合同一经签订,除法定和约定事由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
9.2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载明的保证和承诺、恶意或故意怠于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致使合同履行困难且无法通过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解决的,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仍怠于履行本合同的义务的,均视为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9.3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累计或连续超过 天;
(2)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第四条所作的保证和承诺,或其保证和承诺存在虚假或不真实;
(3)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4)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包括财务制度)x 次以上,严重影响摄制
计划的完成;
(5)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及剧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6)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非因乙方原因,甲方延迟开机超过 日的;
(2)甲方拖欠乙方酬金累计达到乙方全部应得酬金的百分之 ;
(3)甲方延期支付乙方酬金累计或连续超过 天;
(4)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第四条所作的保证和承诺,或其保证和承诺存在虚假或不真实;
(5)甲方被依法吊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证件之一导致拍摄无法继续的:
①《摄制电影许可证》
②《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③《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➃《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6)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甲方违反本合同第 5.3 款的约定。
9.5 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的解约通知,本合同自解约通知送达另一方当日解除,如在摄制期间一方提出解约并当日生效可能严重影响拍摄工作,双方同意在解除生效之日起 日内仍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
各项工作和义务。
9.6 非因双方过错,出现当事人不能控制的情况,致使拍摄延期,甲乙双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商确定拍摄计划的顺延,甲乙各方因此均无须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前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天气原因;
(2)导演、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
(3)第三方原因
前述规定的情况致使拍摄迟延或中断超过 日,任何一方可按照本协
议第 9.5 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第十条 保密
10.1 双方互相承诺对其本人以及公司、雇员、代理人或顾问等因为签订本合同而收到或获取的所有资料、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包括与本合同条款相关、与谈判有关的、与剧情以及摄制有关的、与另一方的商业或事件有关的等与电影(电视剧)有关的一切资料和信息,严格加以保密;除了本合同第 10.3款的规定外,将不得在电影(电视剧)公映前利用或披露或泄露给任何人任何上述保密信息。
10.2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交予的与电影(电视剧)相关的全部资料、文件,并于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或解除本合同后返还甲方。保密信息一旦泄露,泄露方应及时通知。
10.3 若其中一方因法律、法规、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规定而需要披露任何保密资料,该一方将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尽快把这种要求或规定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可寻求适当补救方法防止披露或豁免该一方遵守本协议的条款。若未能取得适当的补救或本协议项下的豁免,而必须披露保密资料,该一方可以将保密资料中必须披露的部分予以披露。
10.4 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不能克服的,且无法避免的,并阻碍该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地震、天灾、叛乱、暴动、内乱、战争、任何政府政策、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政府行为等其他事由或因素。
11.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受影响的一方因此无法履行任何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则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因此受阻履行的义务应予中止,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且受阻履行义务的一方免除相应违约责任。
11.3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
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1.4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还应当尽一切合理努力,将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程度。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5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超过 日并且各方未能就公正的解
决办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按照本协议第 9.5 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12.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意向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12.2.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后第三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二日视为送达。
12.3 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或联系人如果发生变化,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三日之内通知对方,否则对方对于其原通讯方式的通知视为有效通知。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3.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3.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二选一)解决:
(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 (地点)的 仲裁委员
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释
15.1.本合同文本由□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15.2.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和签署
16.1.本合同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16.2.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16.3.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合同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6.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以最后签字、盖章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本合同未尽事宜,需修订或变更时由双方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6.本合同之任何修改除非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否则均属无效。
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
17.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2.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3.本合同附件如下:
(1)甲方相关证件;
(2)费用标准;
(3)剧组规章制度;
(4)摄制计划、工作进度安排;
(5)乙方身份证件复印证。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授权代表(签字): | 授权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签订地点: | 签订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