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目 录
1、当事人
甲方: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 00 x上海农商银行大厦邮政编码:200002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地址:xxxxxxx 0 x
邮政编码:200120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x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2、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2.1 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资产托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甲、乙双方对前述协议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2 理财产品:由甲方不时发行并管理且委托乙方托管的理财产品。
2.3 理财产品资产:指理财产品设立后甲方管理的理财产品资金
以及因该资金的运用管理、处分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的总和,本协议由托管人保管的资产,为理财产品资产中的现金资产。
2.4 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发行文件的约定,理财产品可以投资的产品类型。
2.5 管理人:发行理财产品,并委托乙方托管理财产品资金的商业银行,即本协议甲方。
2.6 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负责理财产品现金资产保管、资金清算、证券结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和投资监督等工作的托管银行,即本协议乙方。
2.7 资金归集户:甲方为理财产品开立的用于接收投资人认购理财资金的银行账户。
2.8 托管账户:指按相关法规规定,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保管、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现金资产的银行账户。
2.9 理财产品发行文件:指理财产品发行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协议书等。
2.10 日: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指日,均指法定工作日。
3、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人,为明确甲、乙双方在理财产品资产托管、管理运作以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确保理财产品资产安全,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及协议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订立本协议。
4、甲方权利及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
4.1.1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的规定,对理财产品资产行使管理权。
4.1.2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的规定及时获得管理费。
4.1.3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权利。
4.2 甲方的义务:
4.2.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经营和管理理财产品资产,除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理财产品相关协议另有约定,甲方不得以理财资产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4.2.2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将理财产品资产移交至乙方,及时、全面地向乙方提供有关授权文件。
4.2.3 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合规地向乙方发送理财产品划款指令。
4.2.4 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托管费。
4.2.5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每支理财产品单独设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与乙方核对理财资产资金、账务等相关信息,并保存理财资产有关会计账册、凭证、协议等文件。
4.2.6 甲方确保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指令和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的,如因甲方提供的信息存在遗漏、误导性xx或因故意隐瞒、欺诈而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履行托管职责,
由此造成理财产品资产或乙方损失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4.2.7 甲方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托管业务的事项时,甲方应提前 2 日通知乙方,不能预见的,应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3 日内通知乙方。
4.2.8 甲方确保理财产品相关文件中关于乙方托管义务及责任的规定与本协议一致,不存在任何误导性xx。
4.2.9 甲方应确保理财产品的各类投资交易的合法有效性,因交易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交易本身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导致的任何侵权、损害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4.2.10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5、乙方权利及义务
5.1 乙方的权利:
5.1.1 按照本协议约定,对托管的理财产品资产进行托管,行使保管、清算、核算、估值和监督等职能。
5.1.2 依据本协议的规定监督甲方投资运作,发现甲方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按照本协议约定提示并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5.1.3 对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进行审核,对于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划款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通知甲方予以更正。
5.1.4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
5.1.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权利。
5.2 乙方的义务:
5.2.1 安全保管交付至乙方且由乙方实际控制的理财产品资产,
除甲方的划款指令或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和分配理财产品资产。
5.2.2 根据相关规定为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资产托管账户,根据本协议约定及甲方的划款指令,办理本协议项下的资金清算。
5.2.3 将理财产品资产独立于乙方托管的其他资产,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理财产品设立单独的组合,进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5.2.4 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办理本协议项下的资金清算。
5.2.5 按甲方需要,定期向甲方提交理财产品相关的财务报表。
5.2.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6、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6.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理财产品资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其他债券等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品种。
6.2 每支理财产品的具体投资范围依据甲方通过其指定电子邮箱(附件五约定的甲方电子邮箱)向乙方发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确定。
7、理财产品现金资产的保管
7.1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开立
7.1.1 甲方根据相关规定为每支理财产品在乙方开立独立的托管资金账户,用于保管理财产品现金资产,乙方为理财产品建立
单独的组合进行管理。
7.1.2 乙方负责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开立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理财产品以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托管专户名义开立托管账户,托管账户预留乙方财务专用章和托管业务负责人名章,预留印章由乙方保管。
(2)每支理财产品以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分别开立托管账户,托管账户预留甲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和乙方指定托管业务负责人名章,甲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由甲方保管,乙方托管业务负责人名章由乙方保管。
7.1.3 托管账户仅限于理财产品使用和满足开展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该账户内资金划拨的主要收款账户如本协议附件一所示。该账户不得透支、不得提现、不得通兑。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7.1.4 在托管期限内,如托管账户按照 7.1.2 第(2)种模式开立的,甲方如需变更或撤销托管账户中的甲方的预留印鉴,应提前通知乙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根据乙方业务流程进行预留印鉴的变更。
7.1.5 当本协议项下托管账户被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或扣划款项时,乙方按照有权机关要求依法予以执行,因此影响托管账户资金划付的,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通知甲方,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
除外。
7.2 理财产品现金资产的交付与支取
7.2.1 理财产品现金资产的首次移交
甲方应在理财产品成立至少前一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说明书,乙方据此为每支理财产品建立单独的组合进行建账;在每支理财产品发行结束后、托管运作前,甲方应将期初现金资产从资金归集户一次性划入托管账户,并以电子邮件等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到乙方后,视为托管的理财产品资产首次移交完成。理财产品资金到账确认日即为理财产品托管起始日。
7.2.2 理财产品现金资产的增加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理财产品后续新增申购资金,甲方提前向乙方发送收款通知,并将确认金额和份额后的理财资金从资金归集账户划至托管账户,乙方根据甲方收款通知于收到理财产品资金的次一工作日核对资金到账情况,并以电子邮件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将资金到账情况向甲方反馈。
7.2.3 理财产品现金资产的支取
理财产品到期或理财客户赎回理财产品时,甲方向乙方发送资金划款指令,指令划款金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组合可用头寸,乙方审核划款指令无误后,将相应理财资金从托管账户划至资金归集户或相关收益分配账户,乙方执行指令后以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如因划款指令金额超过理财产品组合可用头寸,乙方有权拒绝执行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7.3 理财产品现金资产的保管
7.3.1 乙方依据本协议负责保管理财产品资产及相关资料。
7.3.2 理财产品的资金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理财资金的投资、支付管理费、托管费等各项费用等均需通过托管账户进行。
7.3.3 托管账户专项用于甲方理财产品现金资产保管,未取得甲方授权,乙方不得自行支配理财资金。
7.3.4 理财产品资产如投资其他投资产品,乙方不对在乙方实际保管范围外的资产承担保管职责,甲方应要求资产存放机构提供确保资金安全和流动性的承诺,同时为乙方开通有效查询途径。
8、划款指令和资金清算
8.1 划款指令的内容
8.1.1 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送至乙方的有关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名下的款项支付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的指令。
8.1.2 甲方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向乙方发送的划款指令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划款时间、划款用途、付款账户信息、收款人全称、收款人开户行、收款人银行账号、划款金额大、小写、划款摘要、授权签字人签章、授权指令发送用章等,划款指令格式见附件二。甲方通过深证通或乙方网上资产托管业务信息服务平台(简称托管网银)向乙方发送的指令(以下称电子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划款时间、划款用途、付款账户信息、收款人全称、收款人开户行、收款人银行账号、划款金额大、小写、划款摘要等,乙方以收到的电子指令为甲方有效发送的划款指令。
8.2 被授权人的指定和变更
8.2.1 甲方托管在乙方的理财产品均采用同一份划款指令授权书(附件三),甲方应不晚于本协议签署日将划款指令授权书原件交乙方,划款指令授权书应包括被授权人名单、签名样本及相应权限、授权书生效日期,并加盖甲方公章。划款指令授权书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划款指令授权书自该授权书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收到该授权书的日期晚于该授权书载明的生效日期的,则该授权书自乙方收到该授权书时生效。
8.2.2 被授权人变更时,甲方应在变更前 5 个工作日将已加盖甲方公章的新的划款指令授权书原件交付乙方,同时电话确认乙方收到。新的划款指令授权书须载明生效日期并自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收到新的划款指令授权书的日期晚于其载明的生效日期的,则新的划款指令授权书自乙方收到时生效。新的划款指令授权书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新被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甲方不承担责任。
8.3 指令的发送
8.3.1 若甲方已与乙方建立深证通指令直连或已申请托管网银,甲方应优先以电子指令形式向乙方发送指令,并应事先书面向乙方指定各业务类型划款指令的发送主渠道,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指令扫描件作为应急方式备用。若甲方未与乙方建立深证通指令直连,且未申请托管网银的,划款指令由甲方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指令扫描件、传真或乙方和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乙方发送。若深证通或托管网银加载相应附件未成功的,由甲方将指令
相关依据文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至乙方。
8.3.2 乙方确认收到甲方发送的指令以及成交合同或成交申购单等付款依据文件后据以根据本协议进行后续审核。成交合同是指和交易对手签署的成交协议或者成交申购单。
甲方在发送指令后通过电话或其他约定的方式与乙方进行确认。因甲方未能及时与乙方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甲方依照本协议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甲方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负责。
8.3.3 甲方向乙方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对甲方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乙方发出的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甲方,乙方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8.4 指令的接收和执行
8.4.1 乙方收到甲方发送的指令后,对于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审核书面指令上的签章是否和划款指令授权书中预留的签章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执行,不得延误。对于电子指令,乙方以收到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若存在异议或不符,乙方立即与甲方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甲方重新发送
经修改的指令。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以电子邮件、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乙方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8.4.2 书面划款指令及相关资料原件应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传真件或扫描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乙方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
8.4.3 甲方应为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留出必要时间。须于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甲方应给乙方预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至少 1个工作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如遇紧急情况,甲方应及时提示乙方进行资金划付的顺序)。如乙方收到划款指令(包括对以前的指令进行修改或撤回的情况)的时间与划款指令中要求的到账时间之间小于一个工作小时的,乙方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保证资金划拨成功。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或紧急情况下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8.4.4 乙方发现甲方发送的指令违反本协议约定时,不予执
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纠正,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乙方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8.4.5 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改正。
8.5 银行间债券结算及其它交易清算
8.5.1 甲方应就本协议生效后成立的理财产品按如下约定开展银行间债券结算业务:
(1)委托乙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各理财产品开设对应银行间债券市场乙类账户,将后台资金清算和证券交割委托乙方办理;
(2)委托乙方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为各理财产品开立对应 B 类债券账户,将后台资金清算和证券交割委托乙方办理。
8.5.2 甲方应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资料规定的投资对象、投资范围及相关要求进行债券投资交易。自本协议生效后成立的理财产品,甲方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将成交通知单或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发送乙方,由乙方完成后台交易匹配及资金交收事宜。
8.5.3 甲方应确保本协议生效前成立的理财产品在相应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存放在甲方债券投资账户上的资产安全,不得对任一理财产品资产进行挪用、设立质押担保和可能造成损失的其他处置。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债券投资账户上任一理财产品资产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对此免责。
8.5.4 甲方如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债券投资交易,双方另行约定业务流程。
8.5.5 理财产品投资于债券以外的其他投资产品的,具体清算程序,由双方另行商定。
9、会计核算与估值
9.1 就本协议生效前成立的理财产品,甲乙双方不进行估值核
对。
9.2 就本协议生效后成立的理财产品,甲方和乙方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会计准则商定的理财产品记账方法和会计核算标准,以理财产品为会计核算主体对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甲乙双方分别为每支理财产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保管理财产品资产会计核算与账册。
9.3 账务核对
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就本协议生效后成立的理财产品,由乙方按月通过邮件向甲方推送银行头寸表。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估值外包服务机构应定期向乙方提供理财产品估值表,乙方对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估值外包服务机构计算的理财产品净值进行复核确认,如果存在差异,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估值外包服务机构,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及时调整账务。如涉及理财产品投资人利益的,由甲方负责对理财产品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并确定调整方案。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以甲方确定的计算方法为准。
9.4 理财产品的估值
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估值外包服务机构及乙方应客观、准确地反映理财产品资产价值。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估值外包服务机构应按双方的约定及时将理财产品投资信息数据传送给乙方,并对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9.4.1、估值时间
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估值外包服务机构与乙方在每个工作日对上一工作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核对。
9.4.2 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协议、《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9.4.3 估值方法
就本协议生效后成立的理财产品,甲方应于每支理财产品成立前,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乙方该理财产品资产的核算分类,或与乙方通过签订《产品估值适用确认书》另行约定估值方法,并以《产品估值适用确认书》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估值外包服务机构)应确保双方约定的估值方法一致。
9.4.3.1 对由甲方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理财产品资产,按以下方法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截止最近交易日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6)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9.4.3.2 对由甲方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理财产品非衍生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此类金融资产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
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9.4.3.3 若理财产品投资的资管产品属于私募性质,不在公开渠道披露资产净值且未托管在乙方的,甲方应要求所投资资管产品管理人向乙方提供加盖印鉴的净值文件,作为理财产品投资的资管产品的估值价格。所投资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向乙方提供加盖印鉴的净值,若由于所投资资管产品管理人原因无法向乙方提供加盖印鉴的净值,乙方以收到的净值为准进行估值,若此净值与所投资资管产品管理人对外披露的净值不同而导致的估值差错,,由甲方与所投资资管产品管理人承担责任。
9.4.3.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4.3.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9.4.4 估值程序
甲方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前一工作日的理财产品净值并与乙方以电子直连、邮件、传真等双方一致认可的方式进行核对。
9.5 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双方均应允许对方及其他方聘请的会计师在工作时间对本协议项下银行理财资产进行监督、检查与审计。双方应为上述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10、交易监督
10.1 就本协议生效前成立的理财产品,经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不进行交易监督。
10.2 就本协议生效后成立的理财产品,甲乙双方应约定理财产品《监督事项表》(附件四),明确监督事项,乙方依据该《监督事项表》进行交易监督。《监督事项表》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规定,对《监督事项表》的修改,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10.3 监督流程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乙方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乙方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本协议,应当拒绝执行;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且乙方只能交易后监控的投资指令,乙方进行事后监督。
乙方发现甲方的投资行为违反本协议,应当及时以电话、邮件等形式提示甲方,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调整。甲方如对乙方的提示有异议,应当及时反馈乙方,双方沟通一致。
10.4 甲乙双方应事先约定发送信息和沟通的联系人(附件五),如果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10.5 乙方依据《投资监督事项表》进行监督,即视为尽到审慎监督义务,对甲方交易投资行为给理财产品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1、理财产品费用支出
11.1 理财产品费用
理财产品各项费用包括管理费、销售手续费、托管费、资金汇划费用及交易过程中的其他费用等,其中资金汇划费用在划款发生时由乙方逐笔收取。
11.2费用计算
本协议项下甲方应收管理费及乙方应收托管费皆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予以支付,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和收取方式为:
11.2.1 甲方应收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F = A×X%÷当年实际天数
其中:F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A 为前一自然日托管资产的资产净值,首日按托管资产成立规模计算
X%为管理费年费率,费率标准按照理财产品发行文件执行;若理财产品发行文件未约定管理费率,由甲方在理财产品成立前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11.2.2 乙方应收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F = A×Y%÷当年实际天数
其中:F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A 为前一自然日托管资产的资产净值,首日按托管资产成立规模计算
Y%为托管费年费率,托管费年费率为 0.02%。
11.3 费用支付方式
11.3.1 管理费的支付。
理财产品管理费每日计提。
封闭式理财产品管理费于该理财产品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乙方复核后从托管账户中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开放式理财产品管理费按季或按月支付,由甲方于每季末月或每月 25 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其计算的各开放式理财产品应付未付管理费发送乙方复核,并于乙方对管理费复核无误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乙方根据甲方划款指令从托管账户中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各理财产品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尚未支付的管理费。
管理费收费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上海农商银行理财专户账号:32418308010027784
开户机构:上海农商银行营业部大额支付号:322290000038
上述甲方的账户信息如有变更,甲方可单独决定而无须变更本协议,但须在账户信息变更生效前至少 3 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11.3.2 托管费的支付
理财产品托管费每日计提。
封闭式理财产品托管费于该理财产品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乙方复核后从托管账户中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但甲方有权临时更改封闭式理财产品的托管费支付频
率。开放式理财产品托管费按季支付,由甲方于每季末月 25 日后
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其计算的各开放式理财产品应付未付托管费发
送乙方复核,并于乙方对托管费复核无误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并在托管账户内备足头寸以确保足额支付托管费,乙方根据甲方划款指令从托管账户中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各理财产品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尚未支付的托管费。
托管费收费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银行理财产品托管收入账号:1001688911500885711
开户机构: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业务处理中心
上述乙方的账户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可单独决定而无须变更本协议,但须在账户信息变更生效前至少 3 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11.3 资金汇划费及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乙方从托管账户中即时扣除,无须由甲方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
11.4 除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11.3 所述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如销售服务费等),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从理财产品托管资产中列支,由甲方计算相关费用并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乙方根据甲方划款指令进行支付。
12、资产清算
12.1 理财产品到期清算
理财产品到期后,甲、乙双方应对理财产品资产进行清算,由甲方出具书面清算报告并发送乙方复核其中的财务数据,乙方
复核后向甲方反馈复核结果。
在清算日,甲方根据经乙方复核的清算报告结果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乙方按照审核无误的划款指令将扣除各项费用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划至指定账户,并配合甲方完成到期理财产品相关账户或组合的销账处理。
12.2 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清算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及理财产品发行文件的规定办理资金清算。
13、文件档案保存和保密
13.1 甲方、乙方各自完整保存有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协议至少 15 年。
13.2 甲方、乙方在此承诺:对于从依据本协议所获得的所有关于对方业务方针和策略,托管运作明细等内容严格保密。未经双方书面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但在国家机关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情况下除外。
14、违约责任
14.1 由于协议当事人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当事人均违约的,按照各方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
14.2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面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甲方、
乙方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甲方、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更、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意外事故指网络、通讯系统故障以及第三方入侵系统等非甲方、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件。
14.3 甲方、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
14.4 本协议所指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15、协议的适用范围、修改、争议的解决及有效期
15.3 本协议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予以修改。
15.4 本协议的无效或解除,不影响本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5.5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协议的任何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诚信和务实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可选择第(1)种方式解决:
(1)提起诉讼,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5.6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三年有效,在协议到期前三十日之前,如果任何一方没有书面异议,则有效期自动顺延三年并依此顺延。
15.7 如本协议终止时,尚有部分理财产品未到期,则按以下约定处理:
(1)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对上述理财产品继续履行托管职责,并享有相关权利,直至理财产品终止;
(2)如乙方丧失托管资质或拒绝继续托管相关产品,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变更托管人,在办理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前,乙方按照本协议内容继续履行托管责任,享有本协议项下权利。
15.8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签署的《上海农商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公章):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上海农商银行理财产品资金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理财产品托管账户
户 名:
账 号:开户银行:
理财产品资金归集账户户 名:
账 号:开户银行:
大额支付行号:
理财产品资金清算账户户 名:
账 号:开户银行:
大额支付行号:
附件二: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年 月 日 编号:
付款户名: | 收款户名: |
付款账号: | 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开户行: |
大写金额: | 小写金额: |
用途及备注: | |
管理人 经办人:复核人: 审核签发人: 密押(可选): | 管理人预留印鉴盖章处: |
托管银行经办人:复核人:审批人: | 托管银行确认专户划款指令已经执行。 签章(资金清算专用章): |
重要提示:托管人接此通知后,应按照指令立即划款。
附件三:
划款指令授权书
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姓名 | 权限 | 签字样本 |
经办/复核 | ||
经办/复核 | ||
经办/复核 | ||
经办/复核 | ||
审核 | ||
审核 | ||
审核 | ||
指令发送用章 及业务往来用章 | (用章样本) | |
备注: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个人签字同时出具,方为有效。 2、权限类型:经办、复核、审核。(三种权限各一人) |
兹就贵行与我司于 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 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我公司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公司向你行发送托管协议项下资金划拨指令以及其他相关通知。现将指令发送用章样本及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及相应权限留给你行,请在使用时核验。在上述被授权人授权范围内,我公司确保向你行发送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全部责任。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附件四:
监督事项表
监督项目 | 监督内容 |
一、投资限 | (1)(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适用)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
制 | (2)(公募理财产品适用)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0%; |
(3)(投资股票适用)甲方在乙方托管的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对于上述(2)、(3)项限制,非因甲方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甲方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甲 | |
方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 | |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 |
(5)(固定收益类适用)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逆回购、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 |
80%;(权益类适用)本理财产品投资于股票、权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适用)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 80%(乙方以期货保证金 占用占本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80%进行监督);(混合类理财产品适 | |
用)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 |
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 |
非因甲方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甲方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 | |
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
(6)(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适用)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140%; | |
(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及私募理财产品适用)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 | |
超过 200%; | |
二、投资禁止行为 | 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理财产品。 |
备注 | 1、 本投资监督事项如与理财产品说明书等文件的表述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并执行。本投资监督事项表内的事项由乙方负责监督;不在本投资监督事项表内的投资监督事项由甲方负责监督,乙方不承担监督责任。 |
2、如果投资品种和监督比例需要调整,必须经过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 |
致 |
附件五:
业务联系表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邮箱 | 岗位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邮箱 | 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