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代表董事会评价和监督财务会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以合理确信财务报告的公允性和公司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委员(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一半以上通过。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分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财务会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定期取得公司内外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提供有关工作或咨询报告,也可以聘请有关法律顾问,取得有关法律咨询意见。
(二)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告、重要的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资料。
(三)有权走访外部审计与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与债务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如实地考察、盘点资产、函证重要债权债务、向当事人调查取证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小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公允;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法合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召开前七天须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两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至少经两名委员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或举手表决,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x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x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x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