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浙江师范大学校聘副教授聘任合同
甲方:浙江师范大学
乙方: 身份证号:
为保证“青年英才百人工程计划”顺利实施,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校聘教授、副教授聘任办法的
通知》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聘期
校聘副教授岗位聘期为 2 年。
聘期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第二条 乙方的岗位目标及工作任务
1.讲授本学科本科生核心课程,协助指导研究生;
2.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和学术团队建设;
3.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前沿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
4.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5.聘期内主持省部级项目 1 项或在本学科一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作品)3 篇(部、件)以上或主编出版教材、专著 2 部或获得厅级及以上科研、教学成果奖(排名第 1),或取得其他高水平科研成果。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甲方规章制度以及本合同对乙方进行管理和考核。
2.甲方依法维护乙方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聘任校聘副教授期间享受副教授薪酬待遇。对外交流时可以使用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但上级政策有明确限制的除外。
2.乙方有权获得甲方为其提供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4.乙方应全职在甲方校聘副教授岗位上工作。
5.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校聘副教授岗位职责,完成岗位目标及工作任务;接受甲方的管理和考核。
6.乙方在聘期内所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乙方发表有关论文、著作或申报有关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等,均须同时署乙方及甲方名(即必须同时署作者及作者单位,作者单位只能署甲方名)。
第四条 考核
(一)聘期考核由人事处和所在单位共同组织,2 年期满进行考核,考核主要依据为签订协议的目标、任务。聘期考核程序:
1.个人填写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公示一周;
2.所在单位评议,确定考核等次;
3.学校审核。
(二)聘期内已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免予考核。第五条 其他相关约定
1.乙方在聘期内如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职责、违反学术道德
规范或法律的,甲方有权予以解聘,终止本合同。
2. 聘期内不得调离学校或辞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按原岗位等级执行相关待遇,退回新增待遇并支付拾万元违约金。
3.聘期内如发生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防范,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事由,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六条 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学校、学院和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除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各项条款,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金华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项,应由双方平等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代表: 人事处(公章) | 乙方签字: | |
负责人: 年 月 | 日 | 年 月 日 |
乙方学院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