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促进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和可持续发展,按照《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规要求,本着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含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
(以下合称董监事),以及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
第三条董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应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董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应当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单位有关薪酬支付的规定和公司章程。
(二)坚持差异化激励约束原则:薪酬结果应真实反映董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经营业绩、工作业绩,适度拉开差距。
(三)坚持与考核挂钩原则:董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体现责权利相匹配,体现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第四条公司董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与绩效考核,由公司考核
和薪酬委员会负责,公司考核和薪酬委员会工作组(人力资源部)具体承办。
第二章薪酬制度
第五条董事薪酬
(一)董事长
公司董事长在控股股东公司担任领导职务的,薪酬按照上级单位确定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标准执行;未在控股股东公司担任领导职务的,薪酬标准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董事长在公司领取报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年度工作补贴标准根据董事会对其履职评价结果确定。
独立董事工作补贴依据任职时间,按照每人每月 5000 元(税前)的标准发放,根据年度评价结果对应的标准予以清算兑现。
(三)其他董事
1.除第(一)(二)款规定的董事长、独立董事外,其他股东单位委派、未在公司担任高管的董事不在公司支付报酬和津贴。
2.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按照公司高管人员薪酬规定执行,不支付董事报酬和津贴。
(四)公司董事因履行职务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用、资料复印费等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其标准参照公司高管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监事薪酬
股东单位委派的监事不在公司支付报酬和津贴;本公司职工监事按照实际所在岗位支付薪酬,公司不再支付监事津贴。监事(含职工监事)因履行职务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资料复印费等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参照公司高管人员标准执行。
第七条高管人员薪酬
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其中在控股股东公司担任领导职务的,薪酬按照上级单位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在控股股东公司担任领导职务的,薪酬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第三章高管人员薪酬构成与确定
第八条高管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构成:
(一)基本年薪:指担任相应岗位、履行工作职责所得的基本薪酬。
(二)绩效年薪:指根据公司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结合本人履职情况,经公司考核和薪酬委员会进行绩效考评评价后确定的薪酬。
(三)任期激励:指根据公司任期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结合本人任期履职情况,经公司考核和薪酬委员会考核评价后确定的任期激励薪酬。
第九条基本年薪
高管人员基本年薪按照公司董事长基本年薪的 80%至 100%确定,具体比例由董事会确定。基本年薪按月预支,高管人员月度预
支标准按董事长标准的 80%-100%确定。第十条绩效年薪
高管人员绩效年薪根据公司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结合本人岗位职责及履职情况,参考董事长绩效年薪标准,由公司考核和薪酬委员会提出方案,提交董事会审定。绩效年薪可在月度中预发,预发标准不超过基本年薪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在聘任协议或考核责任书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任期激励
公司高管人员任期结束,公司考核和薪酬委员会根据公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完成情况,参考董事长任期激励标准,提出任期激励方案,提交董事会审定。
第十二条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评档案、薪酬兑现资料,由公司考核和薪酬委员会工作组(人力资源部)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公司董监事及高管人员岗位变动的,从岗位变动次月起,根据新岗位执行相应的薪酬规定。新聘任董监事及高管人员,自到任当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薪酬标准,年终绩效考核按照其任职月数兑现年度薪酬。
第十四条公司董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均为税前薪酬,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公司董监事及高管人员,根据
所受处分情况相应扣减其薪酬:
(一)受到党纪处分的。
1.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绩效年薪的 5%;
2.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绩效年薪的 10%;
3.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绩效年薪的
30%;
4.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绩效年薪的 40%,扣减处分决定年度所在任期(或上一任期未兑现的)全部任期激励;
5.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全部绩效年薪,扣减处分决定年度所在任期(或上一任期未兑现的)全部任期激励。
(二)受到政纪处分的。
1.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绩效年薪的 5%;
2.受到记过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绩效年薪的 10%;
3.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绩效年薪的 20%;
4.受到降级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绩效年薪的 30%;
5.受到撤职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绩效年薪的 40%,扣减处分决定年度所在任期(或上一任期未兑现的)全部任期激励;
6.受到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全部绩效年薪,扣减处分决定年度所在任期(或上一任期未兑现的)全部任期激励。
(x)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按照党纪处分、政纪处分,以及其他责任追究等薪酬扣减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
并使用。
(四)公司董监事及高管人员在受处理年度无任职或者任职不满全年的,以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的绩效年薪作为扣减计算基数;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按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的绩效年薪(不超过 12 个月)作为扣减计算基数,并按照所受处理对应的薪酬扣减标准追索扣回,可以在尚未兑现的薪酬中予以扣减,直至扣完为止。
(五)接受有关机构调查的董监事及高管人员,在暂停职务期间,暂缓兑现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经调查有关机构认定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处理结果,按所受处理对应的薪酬扣减标准在尚未兑现的薪酬中予以扣减,直至扣完为止;经调查,有关机构认定不存在违规违纪事实的,补发停职期间暂缓兑现的薪酬。
第十六条依据公司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考核和薪酬委员会提出薪酬追索扣回方案,提交董事会审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单位相关文件、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