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香港賽馬會會員卡章則及條款
香港賽馬會會員卡章則及條款-萬事達卡
萬事達白金卡及萬事達xxx由「恒生」根據香港賽馬會會員卡計劃及此合約之條款,為「馬會」發行予其指定之會員類別及有關會員之配偶及任何未婚子女作為「會員」卡之用。當「會員」啟動或使用任何「信用卡」或「服務」,即表示「會員」已接受「本章則」之所有條文,並需受該等條文之約束:
1. (a) 在「本章則」內,除文義需要不同釋義,否則:
「缺席會員」指任何由「馬會」組織章程而通知「恒生」有關情況之人士;
「自動櫃員機」指任何由「恒生」或任何其他人士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以外裝置或操作之自動櫃員機或自動提款機、任何電子資料傳送終端機、任何銷售點終端機或其他由「恒生」不時宣佈之其他終端機;
「自動櫃員機私人密碼」指「恒生」根據第9(a)項條文配予「會員」之私人密碼及任何由「會員」因應需要而根據「本章則」所更改之密碼;
「銀行交易」指透過「自動櫃員機」、「客戶服務熱線」或其他方式以「私人密碼」及「信用卡」(如適用)所進行,並涉及「會員」之任何指定戶口之任何提款、轉賬及/或其他銀行交易(現金貸款除外);
「信用卡」指「恒生」根據「計劃」而發出作為主卡或附屬卡之萬事達白金卡及萬事達金卡:
「信用卡結單」指「恒生」根據第15項條文,而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方式每月為「會員」提供之結單。如文義允許或需要,亦包括「信用卡戶口」之結單及「賽馬團體戶口」或「合股人戶口」之結單;
「發卡組織」指萬事達卡國際組織及其繼承人或受讓人;
「信用卡交易」指使用「信用卡」進行之任何購物及/或消費或任何現金貸款,以及根據提供之「服務」進行之任何交易,而不論是否已獲「會員」授權(除非第19(b)項條文適用)。如文義允許,亦包括「e-shopping卡交易」及「非接觸式交易」;
「會員」指獲得「恒生」發給「信用卡」之任何人士,包括獲「恒生」編配「e-shopping卡戶口號碼」之任何人士(為免產生疑問,此「e-shopping卡戶口號碼」只編配予「主卡會員」)。及如文義允許及需要,亦包括「主卡會員」及「附屬卡會員」,以及其各自之遺產代理人及合法繼承人;
「現金貸款」或「現金透支」指從「信用卡戶口」的每項現金提取,包括提取「信用卡戶口」內之任何結餘。「恒生」給予「會員」之任何「信用卡結單」、通知或其他通訊,或與「信用卡」有關的任何資訊及推廣材料中如有提及「現金貸款」或「現金透支」,均應視作具有相同含義;
「馬會」指香港賽馬會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非接觸式交易」指透過感應式付款功能進行之任何購物及/或消費,不論是否已獲「會員」授權(除非第19(b)項條文適用)其使用須受限於「恒生」及「發卡組織」可不時決定的條款及條件;
「信用卡戶口」指「會員」根據第7(a)項條文在「恒生」開設及維持與「信用卡」(及「會員」所選擇之「e-shopping卡戶口號碼」)有關之戶口;
「信用卡電話服務密碼」指「恒生」當時予「會員」設定之密碼,以便「會員」向「恒生」發出「電話服務指示」時藉以確認其身份;
「e-shopping卡戶口之電話服務密碼」指由「恒生」不時設定予「會員」之密碼(並可由「會員」予以更改),以供「會員」發出「電話服務指示」時作識別身份之用;
「客戶服務熱線」指「恒生信用卡24小時客戶服務熱線」;
「客戶服務熱線服務」指「恒生」根據第23項條文透過「客戶服務熱線」24小時提供而與銀行業務、信用卡及其他戶口有關之服務;
「客戶服務諮詢熱線」指「恒生」不時向「會員」提供之電話諮詢熱線服務;
「指定戶口」指「會員」在「恒生」開立及維持之戶口(如有),並由「會員」指定及經「恒生」同意自該戶口提取與「服務」有關之款項;
「e-shopping卡戶口」指於「信用卡戶口」下開立之附屬戶口,用以支取所有「e-shopping卡交易」之款項及有關之利息、費用、收費及支出,其信貸額可由「恒生」不時酌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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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hopping卡戶口號碼」指「恒生」編配予「會員」之一個戶口號碼,使「會員」可以利用「e-shopping卡戶口」進行「e-shopping卡交易」;
「e-shopping卡交易」指透過互聯網或其他由「恒生」不時決定之途徑利用「e-shopping卡戶口號碼」進行之任何購物及/或消費,而不論是否已獲「會員」授權(除非第19(b)項條文適用);
「恒生」指恒生銀行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主管合股人」就某一合股人而言,乃指「恒生」不時就「馬會」通知為其所屬「合股人」組織之「主管合股人」之任何會員;
「最低還款額」指「恒生」不時規定並通知「主卡會員」有關「總結欠」之最低還款額。「會員」需於每一「到期還款日」或之前將該筆款項還予「恒生」,使能根據第12項條文將「總結欠」延遲還款;
「總結欠」指任何一個月份「恒生」於有關「信用卡結單」內列明「會員」或「團體經理」或「主管合股人」於其「信用卡戶口」或「賽馬團體戶口」或「合股人戶口」(視乎何種情況而定)欠下「恒生」之結欠款項;
「合股人」指「馬會」根據「賽事規例及董事局指示」而批准及登記之合股組織;
「合股人戶口」指由一「主管合股人」根據第7(b)項條文於「恒生」開立及維持之戶口;
「到期還款日」指「總結欠」到期而應由「會員」或「團體經理」或「主管合股人」(視乎何種情況而定)償還予「恒生」之日期;
「人士」指包括個人、商號、公司、法團及非法團性質之組織;
「私人密碼」指為提供「服務」及處理有關事宜,「恒生」用以識別「會員」的任何號碼、代碼、標記或證明資料(包括「自動櫃員機私人密碼」、「信用卡電話服務密碼」、「e-shopping卡戶口之電話服務密碼」或其他個人識別號碼、密碼、聲紋檔案或其他生物辨識資料);
「主卡會員」指獲「恒生」發予主「信用卡」之人士及其遺產代理人及合法承繼人;
「計劃」指香港賽馬會會員卡計劃;
「服務」指「恒生」根據第21項條文為「會員」不時提供之銀行及/或其他服務或產品;
「賽馬團體」指「馬會」根據「賽事規則及董事局指示」而批准及登記之賽馬團體;
「賽馬團體戶口」指由一名「團體經理」根據第7(b)項條文於「恒生」開立及維持之戶口;
「團體經理」就某一賽馬團體而言,乃指「恒生」不時獲「馬會」通知其屬該「賽馬團體」之經理;
「附屬卡會員」指獲「恒生」發出附屬「信用卡」之人士及其遺產代理人及合法承繼人;
「電話服務指示」指「會員」按「恒生」不時指定之方式,透過電話給予「恒生」與「服務」有關之任何指示;及
「本章則」指不時生效之「本章則」及「恒生」按「本章則」不時規定之章則及條款。
(b) 除文義需要不同釋義外,否則單數詞含義包括複數詞,反之亦然;而單一性別之詞語亦包含所有性別。除非另有說明,否則
「本章則」所指之條文均指「本章則」內之條文。
2. 每名「主卡會員」均可授權(需得「馬會」同意下)「恒生」向其配偶及任何未婚子女發出一張附屬「信用卡」。主「信用卡」及任何附屬
「信用卡」將為萬事達白金卡或萬事達金卡並得由「恒生」決定。根據「計劃」,「主卡會員」亦可授權(需得「馬會」同意下)「恒生」向其配偶及任何未婚子女/海外學生發出一張附屬專用卡(代替「信用卡」)。
3. 「會員」於收取「信用卡」時,應立即在「信用卡」上簽署。「會員」需以「恒生」不時指定之方式確認收妥「e-shopping卡戶口號碼」,始能進行「e-shopping卡交易」,否則需就因未有依據指示或有所延誤所引致之後果負全責。
4. 所有「信用卡」均屬「馬會」及「恒生」之共同財物,「會員」需於「馬會」或「恒生」提出要求時,立即將「信用卡」交還「恒生」。「主卡會員」需於「馬會」或「恒生」提出要求時,促致其「附屬卡會員」退還「信用卡」。
5. 每張「信用卡」均不能轉讓及只供有關「會員」作「馬會」及「恒生」指定或容許之用途使用。
6. 於「計劃」有效期間,「恒生」將豁免收取「信用卡」年費。
7. (a) 「會員」需以「恒生」滿意之方式開立及維持「信用卡戶口」用以支付以下款項:
(i) 所有「信用卡交易」之賬項(除非「本章則」另有訂明);
(ii) 「馬會」不時通知「恒生」任何「會員」以「馬會」會員身份而需付予「馬會」之任何款項;
(iii) 第13, 14及26項條文規定之任何利息及財務費用;及
(iv)「會員」因使用其「信用卡」或根據「本章則」而不時欠下「恒生」之所有其他費用、收費及支出。為免產生疑問,只有「主卡會員」方可開立「e-shopping卡戶口」。
(b) 「團體經理」及「主管合股人」應分別開立及維持一個其狀況令「恒生」滿意之「賽馬團體戶口」及「合股人戶口」用以支付以下款項:
(i) 「馬會」不時通知「恒生」任何「團體經理」及「主管合股人」(視乎何種情況而定)欠下「馬會」之任何款項;
(ii) 第14及27項條文規定之任何利息及財務費用;及
(iii) 「團體經理」及「主管合股人」(視乎何種情況而定)根據「本章則」而不時欠下「恒生」之所有其他費用、收費及支出。
(c) 「會員」、「團體經理」及「主管合股人」授權「恒生」可接受「馬會」就第7(a)(ii)及7(b)(i)項條文而提供之付款通知,作為彼等對
「馬會」所欠債務之憑證(除非相反證明成立),並會分別自「會員」之「信用卡戶口」、「賽馬團體戶口」及「合股人戶口」支取有關款項而毋須取得進一步之證明或記錄及不會事先通知「會員」、「團體經理」及「主管合股人」或獲取彼等之同意。
(d) (i) 「信用卡戶口」、「賽馬團體戶口」及「合股人戶口」之結餘將不會累計利息。除非獲得「恒生」同意,「會員」以任何方式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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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戶口」提款,即使其「信用卡戶口」有任何結餘,均會視為現金透支。
(ii) 每名「會員」同意「恒生」可在任何時候透過「恒生」決定之任何方式支取其「信用卡戶口」以退還該戶口內部分或全部結餘,包括轉賬至「主卡會員」於「恒生」持有的任何銀行戶口或郵寄本票至「主卡會員」指定之地址,而無需事先通知。
(e) 為清晰起見,「恒生」於「計劃」下不會為「賽馬團體」、「合股人」、「團體經理」、「主管合股人」或任何「賽馬團體」或「合股人」成員發出賽馬團體會員卡及合股人會員卡。
(f) 「恒生」保留權利拒絕處理或支付任何「恒生」懷疑屬非法賭博或其他可能屬違法之「信用卡交易」。
8. 「恒生」有權就任何「信用卡戶口」訂定其信貸限額,或不時酌情決定使用任何「服務」之最高金額。「會員」需嚴格遵守任何由「恒生」指明之信貸限額或最高金額並對任何超越該信貸限額及/或最高金額之債項及負債負責。無論「恒生」是否已提出要求,「會員」均需立即將任何涉及超逾該信貸限額及/或最高金額之數額付還「恒生」,「恒生」並有權對任何該等過額徵收費用。信貸限額將由「主卡會員」及「附屬卡會員」根據「恒生」指定之形式分享,「主卡會員」需促致「附屬卡會員」予以遵守。無論「恒生」曾否指定任何信貸限額或最高金額,「恒生」於認為恰當時及在保護「會員」、「馬會」及/或「恒生」之利益之情況下,可保留不核准任何「信用卡交易」之權利。
9. (a) 「恒生」將配予「會員」一個「自動櫃員機私人密碼」,供「會員」利用「信用卡」使用「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於此方面之使用需受不時生效之「自動櫃員機章則及條款」限制,「會員」於使用時需受其約束。
(b) 「恒生」將配予「會員」一個「信用卡電話服務密碼」(如已開立「e-shopping卡戶口」,亦會配予一個「e-shopping卡戶口之電話服務密碼」),供「會員」使用「客戶服務熱線服務」及/或其他「服務」。
(c) 「私人密碼」一經「恒生」配予「會員」即告有效,直至由「恒生」或「會員」與「恒生」雙方協議取消為止。「會員」可隨時以「恒生」規定之方式更改「私人密碼」,新「私人密碼」將即時生效。
(d) 「會員」必須以至誠將「私人密碼」及/或「e-shopping卡戶口號碼」妥為保密,並需於遺失、被竊或遭冒用後根據第19項條文報失,尤其是:
(i) 無論在任何時間及情況下,「會員」均不得洩露「私人密碼」或將「信用卡」及/或「e-shopping卡戶口號碼」轉讓予任何人士 (包括「恒生」職員)或允許任何人士(包括「恒生」職員)使用;
(ii) 在熟記「私人密碼」後,必須將「私人密碼」通知書銷毀;
(iii) 本「信用卡」及「私人密碼」必須分開保存;
(iv)「會員」不應將「私人密碼」寫在「信用卡」或經常與「信用卡」同時保存之任何物件上,或填寫或記錄「私人密碼」而不加以掩藏;及
(v) 倘若「會員」更改「私人密碼」,「會員」不應採用其香港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出生日期、電話號碼或其他容易獲取之個人資料作為「私人密碼」。
(e) 當「會員」使用「信用卡戶口」,使用「服務」,就「信用卡交易」、「銀行交易」或有關「信用卡」的任何其他交易或事宜發出指示,或獲取資料時,「恒生」可使用「私人密碼」確認「會員」的身分。「私人密碼」可不時由「會員」或「恒生」設定,或由
「恒生」指定或批准的保安編碼器產生,或從「會員」於「恒生」登記的聲音或其他生物辨識資料建立。
(f) 「主卡會員」須完成並遵守,及確保每位「附屬卡會員」完成並遵守,「恒生」指定的步驟及條件,從而在「恒生」建立或登記其聲紋檔案或其他生物辨識資料,並用作「私人密碼」。
10. (a) 「會員」可使用「信用卡」或其他「恒生」接受之途徑或方式進行「信用卡交易」。「會員」需負責所有「信用卡交易」(不論是否根
「本章則」完成)、其以「馬會」會員身份而產生之或與之有關之所有債項及負債負責,及「恒生」因執行「本章則」及/或追討
「會員」欠下「恒生」而需自「信用卡戶口」支取之款項而涉及之所有合理費用及支出(包括但不限於以完全彌償基準計算之法律費用)。恒生將會從其「信用卡戶口」中扣除所有有關之款項。
(b) (i) 「主卡會員」需對由其本人或其「附屬卡會員」因使用「信用卡」或以「馬會」會員身份而產生之或與之有關之所有交易、債項及負債負責。
(ii) 「附屬卡會員」只需對由其不時產生之交易或債項及負債負責。
(iii) 為免產生疑問,「恒生」有權向「主卡會員」或「附屬卡會員」或兩者追討所有或任何由「附屬卡會員」欠下之債項。
(c) 「團體經理」及「主管合股人」需單獨對所有誌入「賽馬團體戶口」及「合股人戶口」中之債項、負債、義務、成本、費用、收費及支出負責,即使該等款項由「賽馬團體」或「合股人」之其他成員所引致(視乎何種情況而定)或該等其他成員並不受「本章則」之約束。
11. 除非第12項條文另有訂明,「會員」需依期於「到期還款日」(不會少於「信用卡結單」日期後三個星期)或之前,或其「信用卡」根據第24(b)項條文取消或終止時,全數償還「總結欠」。
12. (a) 「會員」可在下述情況下將「總結欠」延至下一期「信用卡結單」指定之「到期還款日」始繳付:
(i) 「恒生」於原來之「到期還款日」或之前實際收到「會員」應繳之「最低還款額」;及
(ii) 「會員」分別根據第13及14項條文繳付利息及財務費用。
(b) 倘「恒生」於「到期還款日」或之前未實際收到「會員」應繳之到期「最低還款額」,「會員」需繳付逾期費用。「恒生」有權不時酌情訂定該等費用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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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團體經理」及「主管合股人」需依期於「到期還款日」或之前或在「恒生」要求時,全數償還「總結欠」。倘「恒生」未能於「到期還款日」或之前實際收到「總結欠」之全數款項,「團體經理」及「主管合股人」(視乎何種情況而定)需支付:
(i) 按所有逾期未還款項計算之財務費用,該等財務費用乃由「團體經理」或「主管合股人」向「恒生」支付並按日計算,「恒生」有權不時酌情訂定該等財務費用之利率。
(ii) 另外亦需繳付逾期費用,「恒生」有權不時酌情訂定該等費用之金額。
13. 「恒生」有權對每柱現金貸款收取「恒生」不時酌情訂定之手續費。
14. 除非「恒生」於「到期還款日」或之前全數收到「會員」繳付之「總結欠」,否則「恒生」將對「會員」所有未清還之欠款按日計算徵收財務費用,其利率並得由「恒生」不時酌情訂定:
(a) 所有有關之「信用卡交易」及/或
(b) 「會員」根據「本章則」應繳之任何收費或費用。
15. (a) 除非已與有關「會員」、「團體經理」或「主管合股人」另行協議,否則「恒生」將按月及日期向每一「信用卡戶口」、「賽馬團體戶口」及「合股人戶口」提供「信用卡結單」,在該等結單上列出有關結單期間內「信用卡戶口」、「賽馬團體戶口」及「合股人戶口」賬項進支之詳細資料(由「恒生」於諮詢「馬會」後不時決定)。「信用卡結單」亦會列出「到期還款日」及「最低還款額」 (如適用)。
(b) 如「主卡會員」及「附屬卡會員」各自分享「恒生」指定之任何信用額,則「恒生」可為彼等分別提供「信用卡結單」;如「主卡會員」及「附屬卡會員」共同分享「恒生」指定之任何信用額,則「恒生」可為「主卡會員」提供綜合「信用卡結單」。
(c) 若(i)自上一份「信用卡結單」後,「信用卡戶口」、「賽馬團體戶口」及「合股人戶口」(視乎何種情況而定)在有關期間內並無任何
進支而結餘或結欠款項少於港幣10元或等值之外幣(或「恒生」不時決定之其他金額),或(ii「)
恒生」或「會員」因任何理由已取消或
終止之「信用卡」或「賽馬團體」或「合股人」經已解散,但「信用卡戶口」或「賽馬團體戶口」或「合股人戶口」(視乎何種情況而定)出現逾期未付借方餘額而「恒生」認為逾期日子不能接受,則「恒生」有權決定會否就該期間提供「信用卡結單」。
(d) 在不影響第24, 25, 26 及27項條文之情況下,當「恒生」、「會員」任何一方取消或終止「信用卡」或「e-shopping卡戶口」,或
「賽馬團體」或「合股人」經已解散、或「賽馬團體戶口」及「合股人戶口」經已終止,「會員」、「團體經理」或「主管合股人」有責任要求一份最新之「信用卡結單」或向「恒生」不時查詢當時「信用卡戶口」(或「會員」之「e-shopping卡戶口」)、「賽馬團體戶口」及「合股人戶口」之尚欠結餘,以便支付欠款,而利息及財務費用(如適用)會按「恒生」不時訂定之利率一直累積至欠款完全支付為止。
(e) 除非「會員」、「團體經理」或「主管合股人」(視乎何種情況而定)於「信用卡結單」截數日起六十天內以書面通知「恒生」任何據稱之錯漏,或除非「恒生」通知「會員」、「團體經理」或「主管合股人」有關錯誤,否則該「信用卡結單」將被視作得到「會員」、
「團體經理」或「主管合股人」確認準確無誤。除非及直至有相反之證據支持,否則「恒生」之有關記錄在各方面均被視為確定無疑,並對各「會員」具有約束力。「恒生」有權在「會員」向「恒生」索取超過三個月以前之結單時收取費用。
16. (a) 清還「總結欠」或其任何部份可採取「恒生」接受之方式。「恒生」將根據其一般業務慣例及手續接受還款。
(b) 「恒生」收到之還款,會先繳付「最低還款額」並將依下列次序清還「信用卡戶口」內之各項結欠:
(i) 未清還之現金貸款利息;
(ii) 未清還之財務費用;
(iii) 上次「信用卡結單」所列之所有有關應收費用;
(iv) 上次「信用卡結單」所列未清還之現金貸款之數額;
(v) 上次「信用卡結單」所列購物、消費賬項及免息分期付款計劃之每月供款之未清還數額;
(vi) 是次「信用卡結單」期內之所有有關之應收費用;
(vii) 是次「信用卡結單」期內「恒生」給予「會員」之現金貸款及應繳之利息;
(viii) 是次「信用卡結單」期內未清還之購物、消費賬項及免息分期付款計劃之每月供款之數額;及
(ix) 根據「本章則」,「會員」應付予「恒生」之所有其他款項。
(c) 「恒生」由「賽馬團體戶口」及「合股人戶口」收到之還款,將依下列次序清還;
(i) 未清還之財務費用;
(ii) 上次「信用卡結單」所列之總結欠;
(iii) 是次戶口結單內未清還之債務;及
(iv) 「團體經理」或「主管合股人」(視乎何種情況而定)根據「本章則」欠下「恒生」之其他款項。
17. 使用「信用卡」以港幣以外之貨幣進行之「信用卡交易」,會於誌入「信用卡戶口」、「賽馬團體戶口」或「合股人戶口」(視乎何種情況而定)之前兌換為港幣。「恒生」有權以「恒生」規定之任何貨幣支付與「本章則」有關之款項。若因「本章則」需要將某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有關之兌幣率將由「恒生」指定,而所指定之兌換率均屬決定性的,並對「會員」、「團體經理」或「主管合股人」具有約束力。
18. (a) 「恒生」毋須對「信用卡」或「e-shopping卡戶口號碼」被「馬會」或任何商號拒絕接受或對商號提供予「會員」、「團體經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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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合股人」及其有關成員或其他人士之貨品及/或服務負任何責任。「恒生」對「會員」於「馬會」之會籍或身份,或「賽馬團體」或「合股人」及其有關成員或任何人士與「馬會」進行之交易均不負任何責任。除非「恒生」已就任何其他安排通知「會員」
「團體經理」或「主管合股人」,否則「會員」、「賽馬團體」或「合股人」(或其有關成員)對「馬會」或商號之任何投訴,均應由
「會員」、「賽馬團體」或「合股人」(或其有關成員)與「馬會」或該商號自行解決,而「會員」、「賽馬團體」或「合股人」(或其有關成員)不可將向「馬會」或商號之任何索償,用作抵償所欠「恒生」之債務,或轉向「恒生」索償。
(b) 「恒生」及「發卡組織」均可個別酌情不時根據不同優惠計劃之適用條款,向「會員」提供或安排提供任何便利、利益、優惠、貨品及/或服務。「恒生」及「發卡組織」個別均有權隨時修訂,增加或取消根據任何優惠計劃而提供之便利、利益、優惠、貨品及/或服務,或與其有關之任何條款。「恒生」並無責任提供任何優惠計劃,亦毋須對「發卡組織」未能提供任何優惠計劃負責。此外,「恒生」在各方面均不會對任何優惠計劃所提供予「會員」之便利、利益、優惠、貨物及/或服務負任何責任。
19. (a) 若「信用卡」、「e-shopping卡戶口號碼」或任何「私人密碼」遺失、失竊或被盜用,或知悉或懷疑任何「私人密碼」及/或「e-shopping卡戶口號碼」經披露予任何非授權人士或進行任何未經授權交易,「會員」需於合理之可行範圍內通知「恒生」:-
(i) 以「恒生」不時指定之網上途徑通知「恒生」,或
(ii) 以書面通知「恒生」,其地址由「恒生」不時通知;或
(iii) 以電話途徑通知「恒生」,(而「恒生」或會要求「會員」以書面確認有關細節)其電話號碼由「恒生」不時指定,及會員需盡快更改「私人密碼」。
(b) 若「會員」已於合理切實可行範圍下,將有關第19(a)項條文之任何事項以該條文指定之方式盡快通知「恒生」,及「會員」以真誠行事及將「信用卡」、「e-shopping卡戶口號碼」及「私人密碼」妥為保管,則:
(i) 「會員」對於「恒生」實際收到報失報告後所產生之任何未經授權交易、提款或轉賬均毋須負責;
(ii) 「會員」對於「恒生」實際收到報失報告前所產生之購物及或享用之服務均毋須負責。「會員」需對未獲授權之現金貸款負責,惟承擔之責任將以「恒生」不時通知「會員」之最高現金貸款額為限,而有關之限額應為合理;及
(iii) 在符合適用之法律及規例之規定下及除因「恒生」、或「恒生」職員或僱員之疏忽或過失外,「會員」對於「恒生」實際收到遺失、被竊或遭冒用之報告前因使用「信用卡」及/或任何「私人密碼」所產生之所有未經授權之「銀行交易」均需負責。倘若「會員」依循第19項條文通知「恒生」「信用卡」及/或任何「私人密碼」遺失、被竊或遭冒用,在第19(c)項條文規限下,
「會員」對所有未經授權之「銀行交易」所需承擔之有關損失將以「恒生」不時通知「會員」之最高限額(須受適用之法律及規例所限制)為限。
(c) 倘若「會員」就使用或保管「信用卡」及/或任何「私人密碼」作出欺詐行為或嚴重疏忽,第19(b)(ii)及第19(b)(iii)項條文所列明之最高限額並不適用及「會員」需對所有未經授權之「信用卡交易」及「銀行交易」負上責任。「會員」未能遵守第9(d)項條文或第19項條文所列明之責任,或未能依從任何「恒生」不時建議之任何使用或保管「信用卡」及/或任何「私人密碼」之保安措施將被視為
「會員」的嚴重疏忽。
(d) 「恒生」有權酌情決定是否接受自稱「會員」之任何形式報失。如經接受,「恒生」毋須就其採取之行動對「會員」負任何責任,而且亦不會因此舉而解除「會員」之任何責任。
20.「恒生」可酌情及根據由其規定之條文:-
(a) 就任何損毀、遺失或被竊之「信用卡」補發新「信用卡」。「恒生」有權為就補發新卡收取費用,並於「信用卡戶口」扣除有關費用。
(b) 於「e-shopping卡戶口」為盜用時,應「會員」要求重新編配另一「e-shopping卡戶口號碼」,並於有關「e-shopping卡戶口」支取所需行政費用。
21. (a) 「恒生」可不時根據「本章則」及其不時酌情規定之其他條文,透過使用「信用卡」及/或「e-shopping卡戶口號碼」為「會員」提供
「服務」。「會員」可自行決定是否使用此等服務。若該等其他條文與「本章則」有衝突或不一致,則以該等其他條文為準。
(b) 部份「服務」一般會提供予所有「會員」(除非任何「會員」以書面向「恒生」提出明確指示不需要該等「服務」),至於其他「服務」則可以由「恒生」酌情向「會員」提供。
(c) 「恒生」有權隨時酌情暫停或終止任何「服務」而毋須給予事前通知。
(d) 在不影響第21(c)項條文下,若「會員」違反或未能遵守其於任何適用規條下應承擔之責任,而「恒生」(視乎何種情況而定)認為
「會員」之行為乃屬嚴重違約,則「恒生」有權立即終止所有或任何「服務」而毋須給予「會員」事前通知。
22. (a) 「主卡會員」及每名「附屬卡會員」可透過「客戶服務諮詢熱線」獲取由「恒生」不時決定提供有關他們或他們其中一位之「信用卡戶口」、或由他們或他們其中一位之「信用卡」所導致之「信用卡交易」、或他們或他們其中一位與「恒生」之事務來往之詳細資料。
(b) 「恒生」有權不時指定提供「客戶服務諮詢熱線」服務之電話號碼,及使用「客戶服務諮詢熱線」服務之來電者所需提供之資料。
(c) 如「恒生」以真誠行事,將毋須對向任何聲稱為「主卡會員」、「附屬卡會員」之未經授權人士透過「客戶服務諮詢熱線」提供任何資料負責。
23. 「客戶服務熱線服務」(如適用)將由「恒生」按以下條款提供予「會員」:
(a) 「會員」可透過電話使用「客戶服務熱線服務」,並授權「恒生」執行該等「電話服務指示」。相應地:
(i) 在未獲「恒生」(視乎何種情況而定)書面同意前,任何已發出之「電話服務指示」均不可取消或撤回;
(ii) 一切已發出之「電話服務指示」,不論由「會員」本人或報稱為「會員」之「人士」發出,經「恒生」(視乎何種情況而定)真實理解及辦理後,均屬不可撤銷,並對「會員」具有約束力;
(iii) 「恒生」(視乎何種情況而定)根據「電話服務指示」而進行之所有「信用卡交易」,在各方面均對「會員」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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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恒生」有權不時指定接受「電話服務指示」之電話號碼。
(c) 有效之「電話服務指示」,必須在發出時提供「私人密碼」及其他「恒生」(視屬何情況而定)需要之資料,並經「恒生」(視屬何情況而定)按其規定之方式接納。
(d) 若有關之「指定戶口」內資金不足或沒有預定信貸額,則「電話服務指示」將不會受理。然而,在上述情況下,「恒生」(視乎何種情況而定)仍可自行酌情決定,辦理上述「電話服務指示」,而毋須預先徵得「會員」同意或給予「會員」通知。「會員」需對因此所引致之透支或貸款負責,一經「恒生」(視乎何種情況而定)要求,「會員」必須將上述款項連同利息一併償還。利息將按
「恒生」(視乎何種情況而定)指定之利率及時期,由透支或貸款當日起至實際償還日止(不論該還款日期為法庭判決之前或之後)滾存計算。
(e) 若一個獨立「指定戶口」轉為聯名「指定戶口」,並且根據有關之開戶書需要共同簽署授權運作該戶口,則「會員」需立即以書面通知「恒生」;「恒生」於收到通知後,在不影響第21(c)及21(d)項條文下,可酌情終止所有或任何「客戶服務熱線服務」。
24. (a) (i) 「主卡會員」可隨時向「恒生」發出合理書面通知以取消或終止「信用卡」,並同時將主「信用卡」及任何附屬「信用卡」交還
「恒生」。在「恒生」實際收到通知及「信用卡」時,有關「信用卡」之取消或終止即告生效。
倘若「信用卡」附有附屬「信用卡」,「主卡會員」或「附屬卡會員」均可向「恒生」發出書面通知取消或終止有關附屬「信用卡」,並同時將有關之附屬「信用卡」交還「恒生」。在「恒生」實際收到通知及有關之附屬「信用卡」時,有關「信用卡」之取消或終止即告生效。所有交回之「信用卡」必須被剪開。「主卡會員」需負責支付因使用主「信用卡」及任何附屬「信用卡」而產生之所有賬項,而各「附屬卡會員」則需負責支付因使用附屬「信用卡」而產生之所有賬項,直至有關「信用卡」已退還予
「恒生」或直至「恒生」能夠採取適用於處理報失「信用卡」之程序。因該等程序而產生之任何有關費用均需由「主卡會員」或有關「附屬卡會員」承擔。
「主卡會員」可向「恒生」發出合理書面通知以取消或終止「e-shopping卡戶口」。無論因任何理由取消或終止「e-shopping卡戶口」,需待「恒生」實際收到通知後,方告生效。
(ii) 向「馬會」申請成為「缺席會員」之「主咭會員」需根據第24(a)(i)項條文,將其「信用卡」及所有任何附屬「信用卡」終止。
(b) 即使「本章則」有其他條文規定,「恒生」有權於任何時間於知會「馬會」後暫時終止任何「信用卡」之使用或於獲得「馬會」同意下將任何「信用卡」之使用終止而毋須事先通知「會員」,除非「恒生」獲任何不時適用之法例、法院命令、規則、指引及/或守則所容許或要求而毋須就暫時終止或終止「信用卡」作出該等知會或同意,或「計劃」經已終止或「恒生」合理地認為暫時終止或終止
「信用卡」對維護「會員」、「馬會」及/或「恒生」之利益乃屬恰當。
(c) 即使「本章則」有其他條文規定,倘「到期還款日」後「賽馬團體戶口」及「合股人戶口」仍有未清還之「總結欠」,「恒生」有權將該等戶口暫時停止或終止,及拒絕恢復該等戶口之運作或自該等戶口支取任何款項或由繼任之「團體經理」及「主管合股人」名義 (視屬何情況而定)開立「賽馬團體戶口」及「合股人戶口」。
(d) 「恒生」有權於任何時間取消、終止、撤回或撤消任何「e-shopping卡戶口」而毋須事先通知或提出任何原因。
25. 儘管「信用卡」及所有或任何「服務」因任何理由而遭暫時停止或終止,「恒生」仍有權完成「會員」或其代表進行之任何「信用卡交易」,或根據任何「馬會」給予之指示自其「信用卡戶口」支取任何款項,而不論有關「信用卡交易」乃於該暫時停止或終止之前或之後進行。
「恒生」亦有權酌情取消所有或任何未完成之「信用卡交易」。
26. 倘「信用卡」因任何理由被「會員」或「恒生」暫時停止或終止使用,由「會員」根據「本章則」欠下「恒生」之一切款項(不論是否已誌入
「信用卡戶口」或不論於「信用卡」暫時停止或終止使用之前或之後產生或發現)需即時付清而毋須經「恒生」要求及(如適用)於產生或發現時即時付清。「會員」有責任清還欠款或(如適用)以遺產繼承人清還。「恒生」有權按每日之結欠收取利息,息率將根據第13項條文之規定,並由「信用卡」暫時停止或終止或(如適用)由有關欠款產生或發現當日起計算,直至「恒生」實際收到還款為止(不論在法庭判決之前或之後)。無論「信用卡」因任何理由暫時停止或終止,均不會影響、削減或延遲任何「會員」所欠下或在「信用卡」暫時停止或終止前產生之任何債務或責任。
27. 如「賽馬團體戶口」及「合股人戶口」暫時停止或終止,或「賽馬團體」及「合股人」解散,所有由「團體經理」及「主管合股人」(視乎何種情況而定)根據「本章則」欠下「恒生」之款項(不論是否已誌入「賽馬團體戶口」或「合股人戶口」或不論於「賽馬團體戶口」及「合股人戶口」暫時停止、終止或有關「賽馬團體」或「合股人」解散之前或之後產生或發現)需即時付清而毋須經「恒生」要求及(如適用)於產生或發現時即時付清。「團體經理」及「主管合股人」(視乎何種情況而定)有責任清還欠款,「恒生」有權按每日之結欠收取利息,息率將根據第13項條文之規定,並由該等暫時停止、終止或解散或(如適用)由有關欠款產生或發現當日起計算,直至「恒生」實際收到還款為止(不論在法庭判決之前或之後)。該等暫時停止、終止或解散,均不會影響、削減或延遲「團體經理」及「主管合股人」(視乎何種情況而定)所欠下或在該等暫時停止、終止或解散前產生之任何債務或責任。
28. (a) 「恒生」有權隨時不經發出通知而動用「主卡會員」以個人名義或與其他人士聯名在「恒生」開立之任何幣值戶口之結存,以抵償
「主卡會員」及/或任何「附屬卡會員」根據「本章則」欠下「恒生」之各類債務,不論是實際或或有之債務。「恒生」有權隨時不發出通知而動用「附屬卡會員」以個人名義或與其他人士聯名在「恒生」開立之任何幣值戶口之結存,以抵償「附屬卡會員」因使用
「信用卡」而欠下「恒生」之各類債務。如屬聯名戶口而「主卡會員」或「附屬卡會員」為其中一位聯名持有人,「恒生」或會行使列載於第28(a)項條文中之權力,及使用該聯名戶口內之結存以償還由該「主卡會員」或「附屬卡會員」欠下「恒生」之債務。
(b) 「恒生」有權隨時不經發出通知動用「團體經理」或「主管合股人」之任何幣值戶口之結餘,以抵償「團體經理」及「主管合股人」 (視乎何種情況而定)根據「本章則」欠下「恒生」之實際或或有之債務。
(c) 「恒生」有權行使留置權於受「恒生」管有或控制之所有屬於「主卡會員」之財產(不論該等財產是否被扣押,亦不論「恒生」是否在一般業務運作下或因任何其他理由託管)。同時「恒生」有權出售該等財產,以清償「主卡會員」及/或任何「附屬卡會員」欠下
「恒生」之債務。
「恒生」有權行使留置權於受「恒生」管有或控制之所有屬於「附屬卡會員」之財產(不論該等財產是否被扣押,亦不論「恒生」是否在一般業務運作下或因任何其他理由託管)。同時「恒生」有權出售該等財產,以清償該「附屬卡會員」欠下「恒生」之債務。
(d) 「恒生」有權行使留置權,扣留存放於「恒生」或受「恒生」控制所有屬於「團體經理」或「主管合股人」之財產(不論「恒生」是否在一般銀行業務運作下接受彼等之託管)。同時「恒生」有權出售該等財產,以清還「團體經理」或「主管合股人」(視乎何種情況而定)欠下「恒生」之任何債務。
(e) 為免產生疑問,第28項條文並不適用於向「附屬卡會員」要求償付「主卡會員」根據「本章則」而欠下「恒生」之債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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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如「會員」仍屬「馬會」會員或經「馬會」指定可使用「信用卡」或其他根據「計劃」而發出之會員專享卡,「恒生」將不會聘用任何債務追收代理代為追討「會員」所涉及的「信用卡」債務。如「恒生」聘用任何債務追收代理,有關之「會員」需對「恒生」由此而產生之合理費用及支出負責。
30. 收集及披露「會員資料」
(一) 釋義
出現於本條文的詞語有第1項條文所載或下列涵義。第1項條文所載一個詞語的涵義與下列涵義如有任何衝突,下列涵義於本條文內適用。
「權力機關」包括對「滙豐集團」任何部分具有司法權限的任何本地或外地司法、行政、公營或監管機構、任何政府、任何「稅務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法院、中央銀行或執法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或彼等的任何代理。
「會員資料」指所有或任何有關「會員」或「關連人士」的下列各項(如適用):(i)「個人資料」,(ii)關於「會員」、「會員」的戶口、「信用卡」、交易、使用「恒生」產品及服務,及「會員」與「滙豐集團」關係的資料,及(iii)「稅務資料」。
「合規責任」指「滙豐集團」要符合下列各項的責任:(i)任何「法律」或國際指引及內部政策或程序,(ii「)
「法律」下申報、披露或其他責任,及(iii)要求「滙豐集團」核實其客戶身分的「法律」。
權力機關」的任何要求或
「關連人士」指「會員」以外的人士或實體,而其資料(包括「個人資料」或「稅務資料」)由「會員」(或代表「會員」)向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提供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因其他與提供「服務」有關的原因獲得。「關連人士」可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保證人或提供第三方抵押的人士、公司的成員、董事或職員、合夥商的合夥人或合夥成員,任何「主要擁有人」、「控制人」、基金投資者、信託的實益擁有人、受託人、財產授予人或保障人、指定戶口持有人、指定收款人、「會員」的代表、代理或代名人,或與
「會員」建立了關係的任何其他人士或實體,而該關係關乎「會員」及「滙豐集團」的關係。
「控制人」指控制實體的個別人士。就信託而言,指財產授予人、受託人、保障人、受益人或各類受益人,及就信託行使最終實際控制權的任何其他人士。就非信託實體而言,指處於相等或類似控制位置的人士。
「金融罪行」指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賄賂、貪污、逃稅、欺詐、逃避經濟或貿易制裁,或違反,或規避或違反有關此等事宜的任何「法律」的任何行為或意圖。
「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指「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為符合就或有關偵測、調查及防止「金融罪行」的「合規責任」而可能作出的任何行動。
「滙豐集團」一併及分別地指滙豐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屬公司、子公司、聯營實體及彼等的任何分行及辦事處。而「滙豐集團成員」具有相同涵義。
「法律」包括任何本地或外地法律、規例、判決或法院命令、自願守則、制裁制度、任何「滙豐集團成員」與「權力機關」的協議,或「權力機關」之間適用於「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的協議或條約。
「個人資料」指任何與一名個別人士有關的資料而從該等資料可確定該名個別人士的身分。
「服務」包括(i)開立、維持、結束及終止「會員」的戶口或「信用卡」,(ii)提供信貸融資及其他銀行、金融及保險產品及服務、處理申請、信貸及資格評估,及(iii)維持「恒生」與「會員」的整體關係,包括向「會員」促銷服務或產品、市場調查、保險、審計及行政用途。
「主要擁有人」指直接或間接地享有一個實體多於10%的利潤或權益的任何個別人士。
「稅務機關」指香港或外地稅務、稅收或金融機關。
「稅務證明表格」指「稅務機關」或「恒生」為確認「會員」的稅務狀況或「關連人士」的稅務狀況而不時發出或要求提供的任何表格或其他文件。
「稅務資料」指關於「會員」稅務狀況或任何擁有人、「控制人」、「主要擁有人」、實益擁有人或「關連人士」稅務狀況的文件或資料。「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下列的資料:稅收居民身分及/或組織所在地(如適用)、稅務居籍、稅務識別號碼、「稅務證明表格」、某些「個人資料」(包括姓名、住址、年齡、出生日期、出生地點、國籍、公民身分)。
(二) 收集、使用及分享「會員資料」
本第(二)項解釋「恒生」如何使用關於「會員」及「關連人士」的資料。適用於「會員」及其他個別人士的致各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通知(「個人資料收集聲明」)亦包含有關「恒生」及「滙豐集團」如何使用該等資料的重要信息。
「會員」應一併閱讀本條文及「個人資料收集聲明」。「恒生」及「滙豐集團成員」可按本條文及「個人資料收集聲明」使用「會員資料」。
「會員資料」不會披露予任何人士(包括其他「滙豐集團成員」),除非:
• 「恒生」因應法律要求作出披露;
• 「恒生」有公眾責任作出披露;
• 「恒生」因正當的商業用途需要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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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作出披露;
• 按本條文或「個人資料收集聲明」所載作出披露。收集
(i) 「恒生」及其他「滙豐集團成員」可收集、使用及分享「會員資料」。「恒生」或「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代表可要求提供
「會員資料」。「會員資料」可直接從「會員」或「關連人士」、或從代表「會員」或「關連人士」的人士或其他來源(包括公開資料)收集,亦可與「恒生」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可獲取的其他資料產生或組合。
使用
(ii) 「恒生」及「滙豐集團成員」可就「個人資料收集聲明」列出的用途使用、轉移及披露「會員資料」,及把「會員資料」與「恒生」或「滙豐集團」為任何用途而持有的任何資料進行核對(不論是否有意對「會員」採取任何不利行動)(統稱「用途」)。
分享
(iii) 如為「用途」而需要及適當的,「恒生」可向「個人資料收集聲明」列出的接收者轉移及披露任何「會員資料」,而該等接收者亦可為「用途」而使用、轉移及披露該等資料。
「會員」的責任
(iv) 「會員」同意提供「會員資料」,及不時提供予「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的「會員資料」如有任何變更,「會員」同意從速 (在任何情況下於30天內)以書面通知「恒生」。「會員」亦同意從速回覆「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就提供「會員資料」的任何要求。
(v) 「會員」確認其資料(包括「個人資料」或「稅務資料」)已被或會被提供予「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的每名「關連人士」已獲通知及同意(或在有關時候會獲通知及同意)其資料按「恒生」不時修改或補充的本條文及「個人資料收集聲明」所載處理、披露及轉移。「會員」須知會任何該等「關連人士」他們有權查閱及改正其「個人資料」。
(vi) 「會員」同意「恒生」按「本則章」所述使用、儲存、披露、處理及轉移所有「會員資料」,並會作出任何適用資料保障法律或保密法律不時要求的行動,以容許「恒生」如上述行事。如「會員」未能或未有在任何方面遵守本第(二)(v)項及(二)(vi)項列出的責任,「會員」同意從速以書面通知「恒生」。
(vii) 如:
•「會員」或任何「關連人士」未有按「恒生」合理的要求從速提供「會員資料」,或
•「會員」或任何「關連人士」拒絕給予或撤回任何「恒生」為「用途」(不包括向「會員」促銷或推廣產品及服務有關的用途)而處理、轉移或披露「會員資料」所需的任何同意,或
•「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就「金融罪行」或相關風險產生懷疑,
「恒生」可能:
(1) 未能向「會員」提供新「服務」或繼續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並保留終止「恒生」與「會員」關係的權利;
(2) 作出所需行動讓「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符合「合規責任」;及
(3) 若本地「法律」許可,封鎖、轉移、結束或終止「會員」的戶口或「信用卡」。
另外,如「會員」未有按要求從速提供「會員」或「關連人士」的「稅務資料」及隨附xx書、豁免書及同意書,「恒生」可自行 判斷有關「會員」或「關連人士」的狀況,包括「會員」或「關連人士」需否向「稅務機關」申報。「恒生」或其他人士可能被要求扣起任何「稅務機關」合法要求的金額,並支付有關金額予適當的「稅務機關」。
(三)「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
(i) 「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包括但不限於:(1)審查、攔截及調查任何指示、通訊、提取要求、「服務」申請,或任何「會員」或替「會員」收取或支付的款項;(2)調查款項的來源或預定收款人;(3)組合「會員資料」和「滙豐集團」持有的其他相關資料;及(4)對個人或實體的狀況作進一步查詢(不論其是否受制裁制度約束),或確認「會員」或「關連人士」的身分及狀況。
(ii) 「恒生」及「滙豐集團」的「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可導致延遲、阻截或拒絕支付或清算任何款項、處理「會員」的指示或
「服務」申請,或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對「會員」或任何第三方就完全或部分跟進行「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相關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不論損失以任何方式產生),「恒生」及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均無需向「會員」或第三方負責。
(四) 稅務合規
「會員」及各「關連人士」以彼等的「關連人士」身分(而非彼等的個人身分),承諾「會員」自行負責了解及遵從其有關及因開立及使用戶口或由「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提供的「服務」而在所有司法管轄區引起的稅務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繳稅,或提交報稅表或其他有關繳交所有相關稅項的所需文件)。各「關連人士」亦以彼等的「關連人士」身分(而非彼等的個人身分)為彼等的自身作出相同承諾。某些國家的稅務法例具跨領域效用,不論「會員」或「關連人士」的居藉、住處、公民身分或成立所在地。
「恒生」及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均不提供稅務意見。「恒生」建議「會員」尋求獨立法律及稅務意見。「會員」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可能引起的稅務責任,包括任何特別有關開立及使用戶口、「信用卡」及「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提供的「服務」的稅務責任,
「恒生」及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均無需負責。 (五) 雜項
(i) 本條文與「會員」與「恒生」之間的規管任何其他服務、產品、業務關係、戶口或協議的條款如有任何衝突或不一致,概以本條文為準。
(ii) 本條文中的全部或任何條款在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下在任何方面如變成非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該條款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或本條文的其餘部分在該司法管轄區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均不受影響或損害。
(六) 終止後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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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會員」、或「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終止對「會員」提供任何「服務」,「會員」的任何戶口結束,或「會員」的任何「信用卡」被終止,本條文繼續有效。
31. (a) 「恒生」需先徵得「馬會」之書面同意(並不會被無理地拒絕)後,始可以:-
(i) 引入下述第(b)段指定以外之收費項目;或
(ii) 為反映「計劃」之特定安排而對「本章則」作出任何修訂。
(b) 在符合上述(a)段的情況下,「恒生」有權不時釐訂使用「信用卡」及/或「服務」之費用及收費。有關費用之變更,「恒生」會於生效日期前不少於六十日向「會員」發出書面通知。如該等更改並非「恒生」之能力所能控制,則「恒生」將會給予合理通知。現時之應付費用及收費包括:-
(i) 逾期費用;
(ii) 現金透支利息;
(iii) 過期賬項之財務費用(現金透支除外);
(iv) 補發新卡收費;
(v) 過額收費;
(vi) 以下之手續費;
(1) 現金透支;
(2) 退票或自動轉賬被拒;
(3) 覆查於「馬會」產業以外進行之消費紀錄;
(4) 覆查三個月或以前之月結單;
(5) 以港幣以外貨幣發出之支票或銀行本票付款;
(6) 以銀行本票退還「信用卡戶口」之貸方結餘;
(7) 發出信用證明函件;
(8) 於「恒生」營辦以外之自動櫃員機進行之交易;及
(vii) 由本行控制範圍以外之第三者包括萬事達卡國際組織徵收之費用及收費。
(c) 在符合上述(a)段的情況下,「恒生」有權不時修改「本章則」。有關之修訂將於「恒生」向「會員」發出書面通知後生效,有關修訂如影響「會員」之責任或義務,「恒生」會於生效日期前不少於三十日向「會員」發出書面通知。至於其他修訂,「恒生」將按照個別情況釐訂合理之通知期限。
32. 「恒生」有權在獲得「馬會」書面同意後,終止「計劃」或修訂或更改「計劃」運作之形式。該等終止、修訂或更改均不會影響、削減或延遲「會員」、「團體經理」及「主管合股人」所欠下或在該等終止、修訂或更改前產生之任何債務或責任。
33. 除因「恒生」、或「恒生」職員或僱員之疏忽或過失外,對於以下情況造成或引起之結果,「恒生」概不對「會員」或第三者負責:
(a) 「會員」或任何其他「人士」(不論獲授權與否)使用「信用卡」及/或「服務」,除非第19(b)項條文適用或除非「會員」未有收到
「信用卡」。
(b) 於傳送「會員」之指示或其他資料上遇上任何干擾、中斷、延誤、損失、毀壞或其他故障(不論因何引起);
(c) 「恒生」因市場情況以致不能辦理「會員」之任何指示及辦理指示上之時間及程序安排;及/或
(d) 任何機械故障、電力中斷、操作故障、失靈、設備或裝置之不足、不可抗力或任何「恒生」不能控制之原因而影響。
惟「恒生」會承擔「會員」因第三者使用假卡而蒙受之直接損失(只限由此而錯誤記入「會員」「信用卡戶口」之數額及任何附帶利息)。
34. 「會員」與「馬會」及「恒生」之所有交易均需以真誠行事,「會員」之職業、住宅或工作地址、電郵地址或電話號碼如有任何更改、需立即通知「馬會」及「恒生」。
35. 所有關於「信用卡戶口」之「信用卡結單」、通知或其他通訊,不論與「主卡會員」或「附屬卡會員」有關與否,均將由「恒生」郵寄或以電郵傳送至「主卡會員」指定之地址。至於與「賽馬團體戶口」或「合股人戶口」有關之「信用卡結單」、通知或其他通訊,則會分別寄予「團體經理」或「主管合股人」。任何由「恒生」發出予「會員」、「團體經理」或「主管合股人」之「信用卡結單」、通知或其他通訊,除非另有證明,否則將於按前述之地址寄出後兩天視為已由「會員」、「團體經理」或「主管合股人」收到。至於以電郵方式向「會員」發出之「信用卡結單」、通知或其他通訊,則會視為「會員」於電郵傳送後已即時收到。所有送交「會員」、「團體經理」或「主管合股人」之物件,運送途中之風險概由彼等承擔。所有由「會員」、「團體經理」或「主管合股人」發出予「恒生」之通知或其他通訊,除非另有證明,將於寄出後兩天(如於香港寄出)或七天(如於香港以外寄出)視作已由「恒生」收到。至於「信用卡」之終止使用或報失通知,則於證明收到後生效。
36. (a) 「會員」明確地授權「恒生」可以(但並非必須)用錄音或其他方式將「會員」以口頭向「恒生」發出之指示及其他「會員」與「恒生」間之所有口頭通訊予以記錄。該等指示及通訊乃與「信用卡」及/或任何與「服務」有關,包括但不限於以電話發出之通訊(統稱「口頭通訊」)。「會員」明確同意如於任何時間就任何「口頭通訊」之內容出現爭議,該等「口頭通訊」之錄音或其他形式之紀錄,或由「恒生」一名職員簽署核證真實有關紀錄謄本,足以作為「恒生」與「會員」就該等「口頭通訊」內容及性質之最終證據。除非相反之證明成立,否則此等將作為該等爭議之證明。
(b) 如「恒生」認為有合理之理由,則可以保留拒絕執行任何「口頭通訊」之權利。此外,「恒生」保留延遲執行任何「口頭通訊」之權利,「恒生」亦可於認為恰當時,要求取得該「口頭通訊」之進一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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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本章則」需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需按其詮釋。「恒生」及「會員」均甘願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之非專屬管轄權。但「本章則」亦可在任何具司法管轄權之法院執行。
38. 「本章則」之英文本與中文譯本文義如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39. 「本章則」內之各項條文均可分割及獨立詮釋,即使任何條文因某法律管轄區之法律變成非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其餘條文之合法性,有效性或應執行力均不受任何影響。
40. (a) 「會員」、任何保證人、擔保提供者或任何其他人士(以下統稱「各義務人」及每一名為「義務人」)在「本章則」或有關「信用卡」服務的任何文件下對「恒生」作出的一切付款,應按「恒生」所列明的向「恒生」作出及不附帶任何抵銷權、反申索或條件,以及不附帶現時或日後任何性質的稅項、扣減或預扣。如任何「義務人」於任何時間被要求於向「恒生」作出的付款中,作出任何稅務或其他的扣減或預扣,該「義務人」就該付款的應付款項應相應增加,以確保經過扣減或預扣之後,「恒生」於該筆付款的到期日收到(並在不附帶扣減或預扣的任何責任的情況下予以保留)的淨額,相當於如未經作出或規定作出扣減或預扣「恒生」應可收到的款額。「各義務人」須負起在適當限期前向有關當局繳付上述扣減或預扣款項的全責。「各義務人」須共同及各別因有關
「義務人」未能作出上述扣減或預扣或未能在適當限期前向有關當局繳付上述扣減或預扣款項或未能於付款到期日支付任何增加的付款而導致「恒生」應付或招致的任何損失、債務、利息、罰款、或成本及支出賠償「恒生」。在「恒生」提出要求時,
「各義務人」須共同及各別迅速地向「恒生」交付令「恒生」滿意的證據,證明已經作出有關扣減或預扣或(如適用)已向有關當局作出適當的付款。
(b) 「本章則」提及的任何費用或收費不含任何增值稅、貨物或服務稅或可能對該等費用或收費徵收的任何其他稅項。如需徵收任何增值稅、貨物或服務稅或其他稅項,有關「義務人」須於支付該等費用或收費時一併支付該等稅項。
41. 「會員」必須就「恒生」、其高級人員及雇員任何一方因為向「會員」提供「信用卡」或有關服務,或行使或保存「恒生」在「本章則」下的權力及權利而招致的所有責任、索償、要求、損失、損害、稅項、成本、收費及任何種類的支出(包括按十足賠償基礎計算的法律費用及相關支出,及任何有關當局向「恒生」追索有關「會員」任何應得利潤或收益的稅項),及可以向「恒生」、其高級人員及雇員任何一方採取的所有行動或法律程序,向「恒生」、其高級人員及雇員作出賠償,但因「恒生」、其高級人員及雇員的疏忽或蓄意違約行為引致者除外,並僅以由此直接引起的直接及可合理預見損失及損害(如有)為限。「恒生」有權將其管有或控制有關「會員」的資產或「會員」在「恒生」開立的任何賬戶的款項中,預扣、保留或扣除一筆其合理地認為足以填補「會員」在本條文中可能結欠的任何金額。即使「信用卡」或有關服務或其任何部份已終止,本賠償責任仍然有效。
42. 除「會員」及「恒生」以外,並無其他人士有權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本章則」的任何條文,或享有「本章則」的任何條文下的利益。
免息分期付款計劃章則
恒生信用卡「會員」可申請恒生信用卡免息分期付款計劃(「分期計劃」),向個別商戶購買貨品及/或服務。「分期計劃」為一項免息分期借貸交易,即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恒生」)借出相等於貨品及/或服務購買價之免息分期貸款金額(「分期金額」)予「會員」,並代為向商戶支付該金額。「會員」則需按分期期數每月償還分期供款予「恒生」直至「分期金額」全部清還為止。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會員」均須償還
「分期金額」之全數予「恒生」。「會員」現向「恒生」申請「分期計劃」,並不可撤銷地授權恒生將「分期金額」支付予商戶以購買貨品及/或服務。「會員」同意接受以下條款之約束:
1. 「分期計劃」須受適用有關恒生信用卡之會員合約(「會員合約」)內所有適用條款約束。除非另有指明,否則於本章則內使用之文字及詞語,其意義與「會員合約」內所使用者相同。
2. 所有「分期計劃」的申請須經「恒生」接納方為有效。「恒生」有權接納或拒絕任何申請,而毋須給予解釋。
3. 「恒生」將會於「分期計劃」批核後將獲批核之「分期金額」一次過支付予商戶。「分期計劃」申請一經接納,「會員」不可取消申請及/或取消有關貨品及/或服務之訂購,所有已償還之「分期金額」均不獲退回,而所有未償還之「分期金額」「會員」必須依期償還。
4. 「恒生」將於由其全權決定之日期,按「會員」要求及「恒生」同意之每期供款及總期數,每月於「會員」指定之恒生信用卡戶口(「信用卡戶口」)支取「分期金額」。「會員」須按「會員合約」及本章則條款清還所有每月支取之供款或即時到期之所有未償還供款,承擔欠款產生之所有財務費用及其他費用及責任。
5. 「恒生」將於「信用卡戶口」之信用額內扣減一項相等於「分期金額」之數額。「恒生」每月成功於「信用卡戶口」支取供款後,將會按比例恢復「信用卡戶口」之信用額。
6. 「會員」毋須就「分期計劃」支付財務費用。儘管有以上xx,倘若「會員」未能於到期繳款日期當日或以前全部清還「信用卡戶口」結單上所訂明之總結欠,「會員」須就「信用卡戶口」內之所有結欠(包括「分期金額」)按「會員合約」支付財務費用。「會員」須就任何到期未付之每月供款支付由該每月供款過賬日起計以當時適用於「信用卡戶口」之利率計算之財務費用。
7. 倘「會員」未能依期償還「信用卡戶口」內之任何到期欠款,及/或違反「會員合約」及/或本章則任何條款,及/或因任何理由取消或終止「信用卡戶口」,所有根據本章則之欠付或尚未到期供款將會即時到期,「恒生」有權將所有該等供款於「會員」之「信用卡戶口」即時支取。「恒生」並有權要求「會員」將貨品交回「恒生」作全權處理。
8. 「會員」可以書面通知「恒生」,申請提早清還全部而非部分「分期金額」之未償還分期款項。「恒生」在接納申請後,將由「信用卡戶口」支取該等未償還分期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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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恒生」對貨品及/或服務之所有事宜概不負任何責任或義務。貨品及/或服務乃由商戶出售及供應予「會員」,並由商戶自行承擔一切有關貨品及/或服務的責任或義務。任何有關貨品及/或服務之爭議或投訴,「會員」必須自行直接與商戶解決,不論爭議是否獲得解決(包括但不限於「會員」未能獲得有關貨品及/或服務),「會員」必須按本章則及「會員合約」償還所有欠款及承擔對「恒生」之其他責任。
10. 「會員」同意「恒生」可就執行本章則之條款。而向商戶提供及交換「會員」之個人資料。
11. 如能證明「會員」本以至誠及事先已將「信用卡」、「e-shopping卡戶口號碼」妥為保管及保密,並於接獲通知或懷疑其已遺失、被竊或遭冒用後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報失,在符合適用之法律及規例之規定下及除因「恒生」、或「恒生」職員或僱員之疏忽或過失外,「會員」對於「恒生」實際收到遺失、被竊或遭冒用之報告前所產生之所有未經授權之「分期計劃」交易均須負責。倘若「會員」作出欺詐行為或因嚴重疏忽或未能依循「會員合約」所列明之預防措施或遵守「會員合約」所述責任時,「會員」須對所有未經授權之
「分期計劃」交易負上責任。
12. 「恒生」有權隨時通知「會員」:(a)取消或終止該等「分期計劃」;(b)修訂或增補本條款及細則;及/或(c)要求「會員」立即清還「分期計劃」之所有未償還之「分期金額」或剩餘欠款。
13. 除「會員」及「恒生」以外,並無其他人士有權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本章則的任何條文,或享有本章則的任何條文下的利益。
14. 本章則之條款乃附加於「會員合約」之上,倘本章則與「會員合約」有任何歧異,概以本章則條款為準。中文譯本僅供參考,xxx與英文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特定商戶免息分期計劃章則
恒生信用卡「會員」可申請恒生信用卡特定商戶免息分期計劃(「特定商戶分期計劃」),向個別商戶購買貨品及/或服務。「特定商戶分期計劃」為一項免息分期借貸交易,即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恒生」」借出相等於貨品及/或服務購買價之免息分期貸款金額(「分期金額」)予「會員」,並代為向商戶支付該金額。「會員」則需按分期期數每月償還分期供款予「恒生」,並受本章則有關終止「特定商戶分期計劃」之條款規限下,直至「分期金額」全部清還為止。「會員」現向「恒生」申請「特定商戶分期計劃」,並不可撤銷地授權恒生將「分期金額」支付予商戶以購買貨品及/或服務。「會員」同意接受以下條款之約束:
1. 「特定商戶分期計劃」須受適用有關恒生信用卡之會員合約(「會員合約」)內所有適用條款約束。除非另有指明,否則於本章則內使用之文字及詞語,其意義與「會員合約」內所使用者相同。
2. 所有「特定商戶分期計劃」的申請須經「恒生」接納方為有效。「恒生」有權接納或拒絕任何申請,而毋須給予解釋。
3. 「特定商戶分期計劃」申請一經接納,「會員」不可取消申請及/或取消有關貨品及/或服務之訂購。「恒生」會按「會員」要求及「恒生」同意之每期供款及總期數以每月分期方式或「恒生」全權決定認為適當之其他方式,向商戶支付「分期金額」。
4. 「恒生」將於由其全權決定之日期,按「會員」要求及「恒生」同意之每期供款及總期數,每月於「會員」指定之恒生信用卡戶口(「信用卡戶口」)支取「分期金額」。無論「會員」於當月或清還供款前之任何時間是否已收到商戶提供之貨品及/或服務,「會員」須按「會員合約」及本章則條款清還所有每月支取之供款或即時到期之所有未償還供款,承擔欠款產生之所有財務費用及其他費用及責任。所有已償還之「分期金額」均不獲退款。
5. 倘若出現以下全部或任何一種情況,「特定商戶分期計劃」將會立即終止:
i. 假如商戶(屬一間有限公司或法團)被呈請作自願性或強制性清盤或解散;一項有關商戶欠債並根據破產條例所發出之法定索求已送達商戶(屬合夥或個人經營),而商戶並未遵循有關索求,或任何人士基於任何理由向法庭呈請其破產;或商戶與其債權人簽訂任何債務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或商戶之貨品受制於任何扣押令或須執行有關扣押令;
ii. 商戶終止其業務或結束其所有銷售店;
iii. 商戶於「恒生」開立之商戶收單戶口因任何理由結束或被終止。
6. 倘若「特定商戶分期計劃」根據上述第5項條款終止,「恒生」會停止向商戶支付任何尚未到期支付之「分期金額」以及不會於「信用卡戶口」支取「分期金額」之尚未到期每月供款。於「特定商戶分期計劃」終止時,「會員」毋須向「恒生」償還尚未記入支取「信用卡戶口」之「分期金額」結欠。為免產生疑問,「會員」必須向「恒生」償還於「特定商戶分期計劃」終止前已記入支取「信用卡戶口」之任何「分期金額」。
7. 「恒生」將於「信用卡戶口」之信用額內扣減一項相等於「分期金額」之數額。「恒生」每月成功於「信用卡戶口」支取供款後,將會按比例恢復「信用卡戶口」之信用額。於「特定商戶分期計劃」根據上述第5項條款終止時,所有仍被凍結之信用額會恢復供「會員」使用。
8. 「會員」毋須就「特定商戶分期計劃」支付財務費用。儘管有以上xx,倘若「會員」未能於到期繳款日期當日或以前全部清還「信用卡戶口」結單上所訂明之總結欠,「會員」須就「信用卡戶口」內之所有結欠(包括「分期金額」)按「會員合約」支付財務費用。「會員」須就任何到期未付之每月供款支付由該每月供款過賬日起計以當時適用於「信用卡戶口」之利率計算之財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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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倘「會員」未能依期償還「信用卡戶口」內之任何到期欠款,及/或違反「會員合約」及/或本章則任何條款,及/或因任何理由取消或終止「信用卡戶口」,所有根據本章則之欠付或尚未到期供款將會即時到期,「恒生」有權將所有該等供款於「會員」之「信用卡戶口」即時支取。「恒生」並有權要求「會員」將貨品交回「恒生」作全權處理。
10. 「會員」可以書面通知「恒生」,申請提早清還全部而非部分「分期金額」之未償還分期款項。「恒生」在接納申請後,將由「信用卡戶口」支取該等未償還分期款項。
11. 「恒生」對貨品及/或服務之所有事宜概不負任何責任或義務。貨品及/或服務乃由商戶出售及供應予「會員」,並由商戶自行承擔一切有關貨品及/或服務的責任或義務。任何有關貨品及/或服務之爭議或投訴,「會員」必須自行直接與商戶解決,不論爭議是否獲得解決(包括但不限於「會員」未能獲得有關貨品及/或服務),「會員」必須按本章則及「會員合約」償還所有欠款及承擔對「恒生」之其他責任。
12. 「會員」同意「恒生」可就執行本章則之條款,而向商戶提供及交換「會員」之個人資料。
13. 如能證明「會員」本以至誠及事先已將「信用卡」妥為保管及保密,並於接獲通知或懷疑其已遺失、被竊或遭冒用後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報失,在符合適用之法律及規例之規定下及除因「恒生」、或「恒生」職員或僱員之疏忽或過失外,「會員」對於「恒生」實際收到遺失、被竊或遭冒用之報告前所產生之所有未經授權之「特定商戶分期計劃」交易均須負責。倘若「會員」作出欺詐行為或因嚴重疏忽或未能依循「會員合約」所列明之預防措施或遵守「會員合約」所述責任時,「會員」須對所有未經授權之「特定商戶分期計劃」交易負上責任。 14 「恒生」有權隨時通知「會員」:(a)取消或終止該等「特定商戶分期計劃」;(b)修訂或增補本條款及細則;及/或(c)要求「會員」立即清還 「特定商戶分期計劃」之所有未償還之「分期金額」或剩餘欠款。 15. 除「會員」及「恒生」以外,並無其他人士有權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本章則的任何條文,或享有本章則的任何條文下的利益。 16. 本章則之條款乃附加於「會員合約」之上,倘本章則與「會員合約」有任何歧異,概以本章則條款為準。中文譯本僅供參考,xxx與英文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
自動櫃員機章則及條款 |
「萬事達白金卡」或「萬事達金卡」持有人(「會員」)使用「自動櫃員機」,需受以上所列之「香港賽馬會會員卡章則及條款-萬事達卡」 (「萬事達卡章則」)之適用條文及以下之章則及條款,並受該等所有條文、規則及條款約束及限制。 1. 除非另有指明,否則於「萬事達卡章則」內定義之文字及詞語,其意義與於「自動櫃員機章則及條款」內所使用者相同。 2. 由「恒生」提供之設備及透過「信用卡」於「自動櫃員機」取得之服務,將由「恒生」不時指定。「恒生」可酌情決定對該等設備及服務予以增加、終止或更改。 3. 「恒生」亦有權對透過由「恒生」以外人士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或其他地區裝置及運作之「自動櫃員機」進行之交易徵收費用,其形式及金額由「恒生」不時酌情決定及宣佈。此等收費可根據「萬事達卡章則」第31項條文予以更改。 4. 如要提款或轉賬,有關之操作賬戶內需有足夠之存款,或於事前取得信貸安排。如因存款不足或事前未作信貸安排,「會員」需在 「恒生」要求時,立刻償還該項透支之提款或轉賬(視乎何種情況而定)而引致之差額或全部金額,連同由透支提款或轉賬(視乎何種情況而定)當日起至實際償還日止(不論該還款日期為判決之前或之後)按「恒生」不時訂定之利率計算之利息。 5. 倘因「恒生」之疏忽或錯誤而影響其設施及服務並引致「會員」有任何損失,「恒生」之賠償責任將以有關交易價值之兩倍為限。 6. 「會員」茲作不可撒銷之授權予「恒生」根據其記錄,於「會員」指定作為於「自動櫃員機」操作「信用卡」之有關戶口,支取因進行提款、轉賬或其他交易涉及之款項。倘提款、轉賬或其他交易以外幣進行,「恒生」有絕對權力決定將該等外幣金額,以任何合法途徑,按提款、轉賬或其他交易時「恒生」之兌換率(由「恒生」自行決定)折算港幣,而毋須給予申請人通知或先獲其答允。「恒生」有權對每項貨幣兌換收取由「恒生」不時酌情訂定之手續費。 7. 利用「信用卡」於「自動櫃員機」所作之提款、轉賬或其他交易均以「恒生」之紀錄為準,並對各「會員」具有約束力,除非有關紀錄被確實之證據否定。 8. 除非「恒生」另行宣佈,各「會員」同意按下列辦法處理所有以「信用卡」於「自動櫃員機」將現金及/或支票存入「恒生」之任何戶口: (a) 存入現金或支票需經「恒生」點核(是項點核或不會於存款當日進行)相符,始進誌有關之賬戶,由於「恒生」需執行是項點核工作,「恒生」有權不將該等款項進誌有關戶口,亦即該等款項不能被提取或使用。 (b) 由「恒生」或「自動櫃員機」在接受存入款項後所發出之通知書,只顯示「會員」曾企圖使用「信用卡」於「自動櫃員機」存入款項至有關戶口。「恒生」對該通知書所載各項是否準確均對「恒生」無約束力。 (c) 存入現金需待點核相符及進誌有關之賬戶後始視作為已被「恒生」收妥。如存入支票,則需待付款銀行承兌及支付有關款項始視作收妥。 9. 「會員」承認及同意「恒生」有權在處理其以「信用卡」使用「自動櫃員機」進行任何轉賬、提款及/或交易所需時,以機密方式將有關 「會員」及其於「恒生」之戶口資料披露予其他人士。 10. 除「會員」及「恒生」以外,並無其他人士有權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自動櫃員機章則及條款」的任何條文,或享有「自動櫃員機章則及條款」的任何條文下的利益。 |
恒生信用卡「分分折現獎賞」章則及條款 |
恒生信用卡「分分折現獎賞」(以下統稱「會員獎賞計劃」)乃由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恒生」)提供。 資格 1. 「會員獎賞計劃」只適用於由「恒生」不時發出而有效之主卡或附屬卡,包括恒生萬事達顯貴卡、萬事達白金卡及香港賽馬會會員卡 (萬事達白金卡及金卡)(統稱「信用卡」)。為免產生疑問,使用任何已過期、被竊或萬事達卡國際組織或「恒生」認為無效之 「信用卡」進行之消費,均不能享有根據「會員獎賞計劃」提供之任何「現金獎賞」或其他優惠或獎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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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獎賞」 2. 「會員」透過每一信用卡戶口(「信用卡戶口」)及/或「e-shopping卡戶口」(如「恒生萬事達顯貴卡及萬事達白金卡會員合約(私人卡)」,及「香港賽馬會會員卡章則及條款-萬事達卡」所定義)進行購物或獲取服務之消費,均可根據「會員獎賞計劃」獲得「現金獎賞」。有關「現金獎賞」之累積比率,恒生及/或「指定商號」(定義於第9項條文)將不時透過有關推廣資料通知「會員」詳情。 「優惠累積期」 3. 「現金獎賞」於累積期間(以下稱「優惠累積期」)內可根據「本章則」使用。除第4項條文另有規定外,「優惠累積期」將為12個月或 「恒生」不時於有關宣傳物品指定之更長時間,至於第一個及最後一個「優惠累積期」,則分別視乎「信用卡」發出日期或終止使用日期而定。「優惠截數日」乃指「優惠累積期」之最後一日。 屆滿日期 4. 「恒生」可不時指定(i)「優惠截數日」及(ii)一個於「優惠截數日」後之日期,在該日期前仍未使用之「現金獎賞」將會無效,而「現金獎賞」將會從新計算。 附屬卡「會員」 5. 附屬卡累積之「現金獎賞」將誌入主卡「會員」之「信用卡戶口」。主卡及附屬卡「會員」均可使用「現金獎賞」。 展示方式 6. 「會員」憑「信用卡」累積之「現金獎賞」將於「信用卡」月結單、告示、通告或透過其他方式(包括電子途徑)通知「會員」。 「恒生」之紀錄具決定性 7. 除非另有相反證明,否則「恒生」就「會員」所不時累積及使用之「現金獎賞」之電腦紀錄乃具最終決定性,並對「會員」具約束力。 不得兌換現金 8. 「現金獎賞」不得兌換現金。 使用「現金獎賞」 9. 除第5 項條文另有規定外,「會員」可將「現金獎賞」換購由「恒生」不時指定之商號(以下稱「指定商號」所提供之貨品及/或服務。 「恒生」將不時透過在「恒生」網站上載並不時更新之《恒生信用卡Cash Dollars及Merchant Dollars特約商戶條款及細則》及其他有關推廣資料提供有關「指定商號」之名單及有關之換購方式,及其他方面之使用條件。如「恒生」合理地認為任何賺取及/或換購的「現金獎賞」之有關消費交易涉及任何濫用或欺詐行為且並不符合賺取「現金獎賞」資格,「恒生」保留權利隨時直接從有關「會員」之信用卡/消費卡戶口扣除有關之消費交易所賺取的「現金獎賞」而無須另行通知。如「會員」已使用有關無效之消費所賺取的「現金獎賞」, 「恒生」保留權利隨時在不作事先通知「會員」情況下,於有關信用卡/消費卡戶口內扣除已使用之「現金獎賞」的相等價值或已賺取 「現金獎賞」適當部份(以$1「現金獎賞」兌換HK$1的比率計算)。無論是由「會員」主動取消信用卡或被恒生終止使用信用卡, 「恒生」有權取消「會員」任何已累積的「現金獎賞」及在該情況下向「會員」追討任何未償付之「現金獎賞」價值的相等港元現金。 餘款 10. 以「現金獎賞」進行之交易如有未足之數,餘款需由「會員」以其「信用卡」支付。 非「恒生」控制範圍 11. 如因任何「指定商號」拒絕使用「現金獎賞」或因電力中斷或任何非「恒生」所能控制之電子通訊網絡故障而延誤或無法使用「現金獎賞」,「恒生」概不負責;「恒生」亦不會就「指定商號」提供之貨品或服務負任何責任。「會員」對有關「指定商號」之任何投訴,需直接與該商號自行解決。 展示及處理資料 12. 「會員」授權可就「會員獎賞計劃」將與其「信用卡戶口」及「現金獎賞」紀錄之資料予以展示及處理,以供其參考或換購貨品或服務之用。 更改「會員獎賞計劃」及「服務」 13. 「恒生」有權於任何時間通知「會員」:(i)加強、更換及/或更改「會員獎賞計劃」及/或「服務」下所提供之獎賞及優惠;(ii)修改及增補 「本章則」及(iii)暫停或終止「會員獎賞計劃」及/或「服務」。 詮釋 14. 除非文義需要不同釋義外,否則單數詞之含義包括複數詞,反之亦然;而單一性別之詞語亦包含所有性別。 第三者不享有權利 15. 除「會員」及「恒生」以外,並無其他人士有權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本章則」的任何條文,或享有「本章則」的任何條文下的利益。 以英文本為準 16. 「本章則」之英文本與中文譯本之文義如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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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賽馬會會員卡章則及條款-專用卡
香港賽馬會會員專用卡(「專用卡」)及由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恒生」)根據香港賽馬會會員卡計劃(「計劃」)及根據下述章則及條款 (「本章則」)為香港賽馬會(「馬會」)發予(A)某類由「馬會」指定之會員及(B)選擇「專用卡」代替「萬事達信用卡」之其他類別「馬會」會員 (個別稱為「主卡會員」及統稱「主卡會員」)及其各自之配偶及未婚子女/海外學生(統稱「子女」)作為彼等之會員卡。各「會員」均受
「本章則」約束。
1. (a) 「主卡會員」可授權(需經「馬會」同意下)「恒生」向其配偶及每名或任何「子女」(個別稱為「附屬卡會員」)發出「專用卡」。
(b) 在「本章則」內,除文義需要不同釋義,否則「會員」包括「主卡會員」及「附屬卡會員」及其各自之遺產代理人及合法承繼人。
(c) 於「本章則」內:
(i) 「缺席會員」指任何由「馬會」根據「馬會」組織章程而通知「恒生」有關情況之人士;
(ii) 「公司會員」指其名字已加入「馬會」之「馬會公司會員名冊」內之任何人士;
(iii) 「公司代表」指(就「公司會員」而言),任何由「馬會」通知「恒生」作為「公司會員」代表之人士;
(iv) 「主管合股人」指(就某一合股人而言)「恒生」不時獲「馬會」通知擔任其所屬之「合股人」組織之主管合股人之任何會員;
(v) 「合股人」指「馬會」根據「賽事規例及董事局指示」而批准及登記之合股組織;
(vi) 「合股人戶口」指由一「主管合股人」根據第11(b)項條文於「恒生」開立及維持之戶口;
(vii) 「賽馬團體」指「馬會」根據「賽事規例及董事局指示」而批准及登記之賽馬團體;
(viii) 「賽馬團體戶口」指由一名「團體經理」根據第11(b)項條文於「恒生」開立及維持之戶口;
(ix) 「團體經理」就某一賽馬團體而言,乃指「恒生」不時獲「馬會」通知擔任其所屬之「賽馬團體」經理之任何會員。
(d) 根據「計劃」,「馬會」某些類別之會員有權要求「恒生」向其發出屬於「萬事達信用卡」之馬會會員卡(而非「專用卡」),及(在獲得
「馬會」同意下)向其配偶及每名或任何子女發出一張附屬「專用卡」。「本章則」將適用於任何獲「恒生」發出「專用卡」之會員配偶及其子女。此外,在該情況下,「主卡會員」將包括那些已獲「恒生」向其發出「萬事達信用卡」(而非「專用卡」)之會員,
「本章則」仍將對彼等適用及彼等需負上作為「主卡會員」之責任。彼等之「主卡」及指「恒生」根據「計劃」向其發出之「萬事達信用卡」。
(e) 在本「計劃」下:
(i) 「恒生」於「缺席會員」要求及獲得「馬會」批准而向「缺席會員」及其「附屬卡會員」發出之「專用卡」,可以任何文件形式發出及屬暫時性質並於指定期間內有效。
(ii) 「恒生」可在獲得「馬會」批准下,發出「專用卡」予「公司代表」。
2. 「會員」於收到「專用卡」時,應立即在「專用卡」上簽署。一切因「會員」沒有或延誤簽署而引致之後果,概由「會員」負責。
3. 所有「專用卡」均屬「馬會」及「恒生」之共同財物,「會員」需於「馬會」或「恒生」提出要求時,立即將「專用卡」交還「恒生」。「主卡會員」需於「馬會」或「恒生」提出要求時,促致其「附屬卡會員」退還「專用卡」。
4. 每張「專用卡」均不能轉讓及只供有關「會員」作「馬會」及「恒生」指定或容許之用途。
5. 於「計劃」有效期間,「恒生」將豁免收取「專用卡」年費。
6. 「會員」需對所有因使用其「專用卡」及/或與其「馬會」會員身份有關(不論是否已獲授權亦不論是否經由第三者使用(除非第18(b)項條文適用))而產生之債項及負債及所進行之交易負全責,及「恒生」因執行「本章則」及/或追討「會員」欠下「恒生」之任何款項而由此合理產生之所有成本、支出、收費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以完全彌償基準計算之法律費用)。
7. (a) (i) 「主卡會員」需對所有由「主卡會員」及「附屬卡會員」不時使用其「專用卡」及與其作為「馬會」會員有關而進行之交易所涉及之所有債務負責。
(ii) 「附屬卡會員」只需對所有由其進行之交易所涉及之所有債務負責。
(iii) 為免產生疑問,「恒生」有權向「主卡會員」或「附屬卡會員」或一併向兩者追討「附屬卡會員」涉及之所有債務。
(b) 「團體經理」及「主管合股人」需單獨對所有債項、負債、義務、成本、費用、收費及支出,並需對「賽馬團體戶口」及「合股人戶口」中不時被支取之款項負責,即使該等款項及由「賽馬團體」及「合股人」之其他成員所引致(視乎何種情況而定),或該等其他成員並不受「本章則」之約束。
8. 「會員」有權將其「專用卡」作「馬會」會員卡使用,並可於「馬會」、「馬會」擁有或運作之商店或任何由「馬會」或「恒生」指定之商號取得貨物或服務,及享用其他不時由「馬會」為「會員」提供之設施及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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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倘「馬會」或任何商號因任何理由拒絕或不能接受任何「專用卡」,「恒生」在任何方面均不會負責,亦不會對任何提供予「會員」、「賽馬團體」或「合股人」及其有關會員或任何其他人士之貨物、服務及/或設施負責。「恒生」亦不會對任何與「會員」於「馬會」之會籍或身份有關之事宜,或任何「馬會」與「賽馬團體」或「合股人」(及其有關成員)之交易負債。「會員」、「賽馬團體」或「合股人」(及其有關成員)之任何投訴,應由「會員」、「賽馬團體」或「合股人」(及其有關成員)與「馬會」或有關商號自行解決,而彼等亦不得將任何索償或爭議,用作抵償所欠「恒生」之債務,或轉向「恒生」索償。
10. 「會員」不得將其「專用卡」作現金貸款用途。
11. (a) 「會員」需以「恒生」滿意之方式開立及維持其「專用卡」戶口(「專用卡戶口」),用以支付下述款項:
(i) 由「會員」因使用「專用卡」進行交易而簽署之所有銷售單據之有關款項;
(ii) 「會員」根據其「馬會」會籍或身份(可由「馬會」不時通知「恒生」)而欠下「馬會」之任何款項;
(iii) 根據第15(a)及24(d)項條文規定之任何財務費用及利息;
(iv) 「會員」因使用「專用卡」或根據「本章則」而不時欠下「恒生」之所有其他費用,收費及支出。
(b) 「團體經理」及「主管合股人」應分別開立及維持一個狀況令「恒生」滿意之「賽馬團體戶口」及「合股人戶口」,用以支付以下款項:
(i) 「馬會」不時通知「恒生」有關「賽馬團體」或「合股人」(視乎何種情況而定)欠下「馬會」之任何款項;
(ii) 根據第15(a)及24(e)項條文規定之任何財務費用及利息;
(iii) 「團體經理」或「主管合股人」(視乎何種情況而定)根據「本章則」而不時欠下「恒生」之所有其他費用、收費及支出。
(c) 為清晰起見,「恒生」於「計劃」下不會為「賽馬團體」、「合股人」、「團體經理」、「主管合股人」或任何「賽馬團體」或「合股人」成員發出賽馬團體會員卡及合股人會員卡,及不會為「公司會員」發出會員卡。
12. 「會員」、「團體經理」及「主管合股人」授權「恒生」可接受「馬會」就第11(a)(ii)及11(b)(i)項條文而提供之付款通知,作為彼等對
「馬會」所欠債務之憑證(除非相反證明成立),並會分別自「會員」之「專用卡戶口」、「賽馬團體戶口」及「合股人戶口」支取有關款項而毋須取得進一步之證明或紀錄及不會事先通知「會員」、「團體經理」及「主管合股人」或取得彼等之同意。
13. (a) 「專用卡戶口」、「賽馬團體戶口」或「合股人戶口」內之結餘將不會累計利息。
(b) 每名「會員」同意「恒生」可在任何時候透過「恒生」決定之任何方式支取其「專用卡戶口」以退還該戶口內部分或全部結餘,包括轉賬至「主卡會員」於「恒生」持有的任何銀行戶口或郵寄本票至「主卡會員」指定之地址,而無需事先通知。
14. (a) 除非已與有關「會員」、「團體經理」或「主管合股人」另行協議,否則「恒生」將按月及日期向每一「專用卡戶口」、「賽馬團體戶口」及「合股人戶口」提供戶口結單(以下稱「戶口結單」),在該等結單上列出有關結單期間內「專用卡戶口」、「賽馬團體戶口」及「合股人戶口」賬項進支之詳細資料(由「恒生」於諮詢「馬會」後不時決定)。「戶口結單」亦會分別列出「會員」、「團體經理」或「主管合股人」之「專用卡戶口」、「賽馬團體戶口」及「合股人戶口」於有關期間內彼等戶口對「恒生」之結欠(「總結欠」),及「總結欠」之到期還款日期(「到期還款日」)。
(b) 若(i)自上一份「戶口結單」後,「專用卡戶口」、「賽馬團體戶口」或「合股人戶口」(視屬何種情況而定)在有關期間內並無任何進支
而結餘或結欠款項少於港幣10元或等值之外幣(或「恒生」不時決定之其他金額),或(ii「)
恒生」或「會員」因任何原因已取消或終止
之「專用卡」或「賽馬團體」或「合股人」已解散,但「專用卡戶口」或「賽馬團體戶口」或「合股人戶口」(視乎何種情況而定)出現逾期未付借方餘額而「恒生」認為逾期日子不能接受,則「恒生」有權決定會否就該期間提供「戶口結單」。
(c) 在不影響第24及25項條文之情況下,當「恒生」、「會員」任何一方取消或終止「專用卡」,或「賽馬團體」或「合股人」經已解散、或「賽馬團體戶口」及「合股人戶口」經已終止,「會員」、「團體經理」或「主管合股人」有責任要求一份最新之「戶口結單」或不時向「恒生」查詢當時「專用卡戶口」、「賽馬團體戶口」及「合股人戶口」之尚餘結欠,以便支付欠款,而利息及財務費用(如適用)會一直積累至欠款完全清付為止。
(d) 「恒生」會將所有「戶口結單」寄交「主卡會員」指定之地址,而不論該「戶口結單」是否與「主卡會員」或其任何「附屬卡會員」有關。
(e) 除非「會員」、「團體經理」或「主管合股人」於「戶口結單」截數日起六十天內以書面通知「恒生」任何據稱之錯漏,否則該「戶口結單」將被視作得到「會員」、「團體經理」或「主管合股人」確認準確無誤。除非及直至有相反之證據支持,否則「恒生」之有關紀錄在各方面均被視為確定無疑,「恒生」有權對索取超過三個月以前之結單收取費用。
15. 除非獲得「恒生」同意,「會員」、「團體經理」或「主管合股人」需於有關「戶口結單」上列明之「到期還款日」(不會少於「戶口結單」日期後三個星期)或之前,或根據第24(b)項條文暫時停止或終止其「專用卡」時,清還列明於有關「戶口結單」之「總結欠」。倘「恒生」於「到期還款日」或之前未實際收到「總結欠」全數,則「會員」、「團體經理」或「主管合股人」將需繳付:
(a) 按所有逾期未還款項計算之財務費用,該等財務費用乃由「會員」、「團體經理」或「主管合股人」向「恒生」支付並按日計算,「恒生」有權不時酌情訂定該等財務費用之利率。
(b) 另外亦需繳付逾期費用,「恒生」有權不時酌情訂定該等費用之金額。
16. (a) 「恒生」由「專用卡戶口」收到之還款,將依下列次序清還:
(i) 未清還之財務費用;
(ii) 上次「戶口結單」所列之「總結欠」;
(iii) 是次「戶口結單」期內未清還之債務及其他有關費用及收費;及
(iv) 其他有關「會員」之「專用卡」及根據「本章則」而欠下「恒生」之款項;
(b) 「恒生」由「賽馬團體戶口」及「合股人戶口」收到之還款,將依下列次序清還:
(i) 未清還之財務費用;
(ii) 上次「戶口結單」所列之「總結欠」;
(iii) 是次「戶口結單」期內未清還之債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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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團體經理」及「主管合股人」(視乎何種情況而定)根據「本章則」而欠下「恒生」之其他款項。
17. 「會員」需將其「專用卡」妥為保管,避免遺失及損毀,及不得准許他人使用其「專用卡」。
18. (a) 若「專用卡」遺失或失竊,「會員」需於合理之可行範圍內盡快通知「恒生」;
(i) 以「恒生」不時指定之網上途徑通知「恒生」,或
(ii) 以書面通知「恒生」,其地址由「恒生」不時通知;或
(iii) 以電話通知「恒生」(而「恒生」或會要求「會員」以書面確認有關細詳),其電話號碼由「恒生」不時指定。
(b) 若「會員」以真誠行事,並於事前將「專用卡」妥為保管,及於遺失或被竊後於合理之可行範圍內盡快根據第18(a)項條文報失,則「會員」對於任何未經授權交易之責任,將袛限於任何或所有「會員」因其欺詐行為或嚴重疏忽(包括未能於「專用卡」遺失或被竊後,於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通知「恒生」),而導致之未經授權交易。
(c) 「恒生」有權酌情決定是否接受自稱「會員」之口頭報失。如經接受,「恒生」毋須就其採取之行動對「會員」負任何責任,而且亦不會因此舉而解除「會員」之任何責任。
19. 任何「專用卡」倘遺失或被竊,「恒生」有權酌情決定依照其規定之條款及收費補發新卡。
20. 「會員」與「馬會」及「恒生」之所有交易均需以真誠行事,「會員」之職業、業務、住宅或工作地址或電話號碼如有任何更改,需立即通知「馬會」及「恒生」。
21. (a) 「主卡會員」及各名「附屬卡會員」可透過「客戶服務諮詢熱線」獲取由「恒生」不時決定提供有關他們或他們任何一位之「專用卡戶口」,或由他們或他們任何一位所導致之交易、或他們或他們任何一位與「恒生」之所有或任何事務來往之詳細資料。
(b) 「恒生」有權不時指定提供「客戶服務諮詢熱線」服務之電話號碼,及使用「客戶服務諮詢熱線」服務之來電者所需提供之資料。
(c) 如「恒生」以真誠行事,將毋須因透過「客戶服務諮詢熱線」對向任何聲稱為「主卡會員」或「附屬卡會員」之未經授權人士提供任何資料負責。
22. 如「會員」仍屬「馬會」會員或經「馬會」指定可使用「專用卡」或其他根據「計劃」而發出之萬事達卡,「恒生」將不會聘用任何債務追收代理代為追討「會員」所涉及的「專用卡」債務。如「恒生」聘用任何債務追收代理,有關之「會員」需對「恒生」由此產生之合理費用及支出負責。
23. 收集及披露「會員資料」
(一) 釋義
出現於本條文的詞語有第1項條文所載或下列涵義。第1項條文所載一個詞語的涵義與下列涵義如有任何衝突,下列涵義於本條文內適用。
「權力機關」包括對「滙豐集團」任何部分具有司法權限的任何本地或外地司法、行政、公營或監管機構、任何政府、任何「稅務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法院、中央銀行或執法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或彼等的任何代理。
「會員資料」指所有或任何有關「會員」或「關連人士」的下列各項(如適用):(i「) 個人資料」,(ii)關於「會員」、「會員」的戶口、
「專用卡」、交易、使用「恒生」產品及服務,及「會員」與「滙豐集團」關係的資料,及(iii「)
稅務資料」。
「合規責任」指「滙豐集團」要符合下列各項的責任:(i)任何「法律」或國際指引及內部政策或程序,(ii「)
「法律」下申報、披露或其他責任,及(iii)要求「滙豐集團」核實其客戶身分的「法律」。
權力機關」的任何要求或
「關連人士」指「會員」以外的人士或實體,而其資料(包括「個人資料」或「稅務資料」)由「會員」(或代表「會員」)向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提供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因其他與提供「服務」有關的原因獲得。「關連人士」可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保證人或提供第三方抵押的人士、公司的成員、董事或職員、合夥商的合夥人或合夥成員,任何「主要擁有人」、「控制人」、基金投資者、信託的實益擁有人、受託人、財產授予人或保障人、指定戶口持有人、指定收款人、「會員」的代表、代理或代名人,或與「會員」建立了關係的任何其他人士或實體,而該關係關乎「會員」及「滙豐集團」的關係。
「控制人」指控制實體的個別人士。就信託而言,指財產授予人、受託人、保障人、受益人或各類受益人,及就信託行使最終實際控制權的任何其他人士。就非信託實體而言,指處於相等或類似控制位置的人士。
「金融罪行」指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賄賂、貪污、逃稅、欺詐、逃避經濟或貿易制裁,或違反,或規避或違反有關此等事宜的任何「法律」的任何行為或意圖。
「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指「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為符合就或有關偵測、調查及防止「金融罪行」的「合規責任」而可能作出的任何行動。
「滙豐集團」一併及分別地指滙豐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屬公司、子公司、聯營實體及彼等的任何分行及辦事處。而「滙豐集團成員」具有相同涵義。
「法律」包括任何本地或外地法律、規例、判決或法院命令、自願守則、制裁制度、任何「滙豐集團成員」與「權力機關」的協議,或「權力機關」之間適用於「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的協議或條約。
「個人資料」指任何與一名個別人士有關的資料而從該等資料可確定該名個別人士的身分。
「服務」包括(i)開立、維持、結束及終止「會員」的戶口或「專用卡」,(ii)提供信貸融資及其他銀行、金融及保險產品及服務、處理申請、信貸及資格評估,及(iii)維持「恒生」與「會員」的整體關係,包括向「會員」促銷服務或產品、市場調查、保險、審計及行政用途。
「主要擁有人」指直接或間接地享有一個實體多於10%的利潤或權益的任何個別人士。
「稅務機關」指香港或外地稅務、稅收或金融機關。
「稅務證明表格」指「稅務機關」或「恒生」為確認「會員」的稅務狀況或「關連人士」的稅務狀況而不時發出或要求提供的任何表格或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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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資料」指關於「會員」稅務狀況或任何擁有人、「控制人」、「主要擁有人」、實益擁有人或「關連人士」稅務狀況的文件或資料。「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下列的資料:稅收居民身分及/或組織所在地(如適用)、稅務居籍、稅務識別號碼、「稅務證明表格」、某些「個人資料」(包括姓名、住址、年齡、出生日期、出生地點、國籍、公民身分)。
(二) 收集、使用及分享「會員資料」
本第(二)項解釋「恒生」如何使用關於「會員」及「關連人士」的資料。適用於「會員」及其他個別人士的致各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通知(「個人資料收集聲明」)亦包含有關「恒生」及「滙豐集團」如何使用該等資料的重要信息。
「會員」應一併閱讀本條文及「個人資料收集聲明」。「恒生」及「滙豐集團成員」可按本條文及「個人資料收集聲明」使用「會員資料」。
「會員資料」不會披露予任何人士(包括其他「滙豐集團成員」),除非:
• 「恒生」因應法律要求作出披露;
• 「恒生」有公眾責任作出披露;
• 「恒生」因正當的商業用途需要披露;
• 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作出披露;
• 按本條文或「個人資料收集聲明」所載作出披露。收集
(i) 「恒生」及其他「滙豐集團成員」可收集、使用及分享「會員資料」。「恒生」或「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代表可要求提供「會員
資料」。「會員資料」可直接從「會員」或「關連人士」、或從代表「會員」或「關連人士」的人士或其他來源(包括公開資料)收集,亦可與「恒生」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可獲取的其他資料產生或組合。
使用
(ii) 「恒生」及「滙豐集團成員」可就「個人資料收集聲明」列出的用途使用、轉移及披露「會員資料」,及把「會員資料」與「恒生」或
「滙豐集團」為任何用途而持有的任何資料進行核對(不論是否有意對「會員」採取任何不利行動)(統稱「用途」)。分享
(iii) 如為「用途」而需要及適當的,「恒生」可向「個人資料收集聲明」列出的接收者轉移及披露任何「會員資料」,而該等接收者
亦可為「用途」而使用、轉移及披露該等資料。
「會員」的責任
(iv) 「會員」同意提供「會員資料」,及不時提供予「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的「會員資料」如有任何變更,「會員」同意從速 (在任何情況下於30天內)以書面通知「恒生」。「會員」亦同意從速回覆「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就提供「會員資料」的任何要求。
(v) 「會員」確認其資料(包括「個人資料」或「稅務資料」)已被或會被提供予「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的每名「關連人士」已獲通知及同意(或在有關時候會獲通知及同意)其資料按「恒生」不時修改或補充的本條文及「個人資料收集聲明」所載處理、披露及轉移。「會員」須知會任何該等「關連人士」他們有權查閱及改正其「個人資料」。
(vi) 「會員」同意「恒生」按「本則章」所述使用、儲存、披露、處理及轉移所有「會員資料」,並會作出任何適用資料保障法律或保密法律不時要求的行動,以容許「恒生」如上述行事。如「會員」未能或未有在任何方面遵守本第(二)(v)項及(二)(vi)項列出的責任,「會員」同意從速以書面通知「恒生」。
(vii) 如:
•「會員」或任何「關連人士」未有按「恒生」合理的要求從速提供「會員資料」,或
•「會員」或任何「關連人士」拒絕給予或撤回任何「恒生」為「用途」(不包括向「會員」促銷或推廣產品及服務有關的用途)而處理、轉移或披露「會員資料」所需的任何同意,或
•「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就「金融罪行」或相關風險產生懷疑,
「恒生」可能:
(4) 未能向「會員」提供新「服務」或繼續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並保留終止「恒生」與「會員」關係的權利;
(5) 作出所需行動讓「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符合「合規責任」;及
(6) 若本地「法律」許可,封鎖、轉移、結束或終止「會員」的戶口或「專用卡」。
另外,如「會員」未有按要求從速提供「會員」或「關連人士」的「稅務資料」及隨附xx書、豁免書及同意書,「恒生」 可自行判斷有關「會員」或「關連人士」的狀況,包括「會員」或「關連人士」需否向「稅務機關」申報。「恒生」或其他人士可能被要求扣起任何「稅務機關」合法要求的金額,並支付有關金額予適當的「稅務機關」。
(三)「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
(i) 「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包括但不限於:(1)審查、攔截及調查任何指示、通訊、提取要求、「服務」申請,或任何「會員」或替「會員」收取或支付的款項;(2)調查款項的來源或預定收款人;(3)組合「會員資料」和「滙豐集團」持有的其他相關資料;及(4)對個人或實體的狀況作進一步查詢(不論其是否受制裁制度約束),或確認「會員」或「關連人士」的身分及狀況。
(ii) 「恒生」及「滙豐集團」的「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可導致延遲、阻截或拒絕支付或清算任何款項、處理「會員」的指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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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申請,或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對「會員」或任何第三方就完全或部分跟進行「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相關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不論損失以任何方式產生),「恒生」及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均無需向「會員」或第三方負責。
(四) 稅務合規
「會員」及各「關連人士」以彼等的「關連人士」身分(而非彼等的個人身分),承諾「會員」自行負責了解及遵從其有關及因開立及使用戶口或由「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提供的「服務」而在所有司法管轄區引起的稅務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繳稅,或提交報稅表或其他有關繳交所有相關稅項的所需文件)。各「關連人士」亦以彼等的「關連人士」身分(而非彼等的個人身分)為彼等的自身作出相同承諾。某些國家的稅務法例具跨領域效用,不論「會員」或「關連人士」的居藉、住處、公民身分或成立所在地。「恒生」及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均不提供稅務意見。「恒生」建議「會員」尋求獨立法律及稅務意見。「會員」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可能引起的稅務責任,包括任何特別有關開立及使用戶口、「專用卡」及「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提供的「服務」的稅務責任,「恒生」及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均無需負責。
(五) 雜項
(i) 本條文與「會員」與「恒生」之間的規管任何其他服務、產品、業務關係、戶口或協議的條款如有任何衝突或不一致,概以本條文為準。
(ii) 本條文中的全部或任何條款在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下在任何方面如變成非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該條款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或本條文的其餘部分在該司法管轄區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均不受影響或損害。
(六) 終止後繼續有效
即使「會員」、或「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終止對「會員」提供任何「服務」,「會員」的任何戶口結束,或「會員」的任何「專用卡」被終止,本條文繼續有效。
24. (a) (i) 「主卡會員」可隨時以書面於合理時間內通知「恒生」取消或終止「專用卡」,並將「專用卡」所有附屬「專用卡」交還「恒生」,在「恒生」實際收到通知及「專用卡」時,有關「專用卡」之取消或終止即告生效。若「專用卡」附有附屬「專用卡」,則「主卡會員」及任何「附屬卡會員」均可以書面通知「恒生」取消或終止有關附屬「專用卡」,並將有關之附屬「專用卡」交還「恒生」,在「恒生」實際收到通知及有關之附屬「專用卡」時,有關附屬「專用卡」之取消或終止即告生效。所有交回之「專用卡」必須被剪開。「主卡會員」需負責支付因使用主「專用卡」及任何附屬「專用卡」而產生之所有賬項,而各「附屬卡會員」則需負責支付因使用附屬「專用卡」而產生之所有賬項,直至有關「專用卡」已退還予「恒生」或直至「恒生」能夠採取適用於處理報失「專用卡」之程序。因該等程序而產生之任何有關費用均需由「主卡會員」或有關「附屬卡會員」承擔。
(ii) 倘「主卡會員」已向「馬會」申請作為「缺席會員」,需根據第24(a)(i)項條文終止其「專用卡」及所有附屬「專用卡」。
(b) 即使「本章則」有其他條文規定,「恒生」有權於任何時間於知會「馬會」後暫時終止任何「專用卡」之使用或於獲得「馬會」同意下終止使用任何「專用卡」而毋須事先通知「會員」,除非「恒生」獲任何不時適用之法例、法院命令、規則、指引及/或守則所容許或要求而毋須就暫時終止或終止「專用卡」作出該等知會或同意,或「計劃」經已終止,或「恒生」合理地認為暫時終止或終止該
「專用卡」對維護「會員」、「馬會」及/或「恒生」之利益及屬恰當。
(c) 即使「本章則」有其他條文規定,倘「到期還款日」後「賽馬團體戶口」及「合股人戶口」仍有未清還之「總結欠」,「恒生」有權將該等戶口暫時停止或終止,及拒絕恢復該等戶口之運作或自該等戶口支取任何款項或由繼任之「團體經理」及「主管合股人」名義 (視乎何種情況而定)開立「賽馬團體戶口」及「合股人戶口」。
(d) 倘「專用卡」因任何理由被「會員」或「恒生」暫時停止或終止使用,由「會員」因使用其「專用卡」根據「本章則」欠下「恒生」之一切款項(不論是否已誌入「專用卡戶口」或不論於「專用卡」暫時停止或終止使用之前或之後產生或發現)需即時付清而毋須經
「恒生」要求及(如適用)於產生或發現時即時付清。「會員」有責任清還欠款或(如適用)以遺產繼承人清還。「恒生」有權按每日之結欠收取利息,息率得由「恒生」酌情決定,並由「專用卡」暫時停止或終止或(如適用)由有關欠款產生或發現當日起計算,直至
「恒生」實際收到還款為止(不論在判決之前或之後)。
(e) 如「賽馬團體戶口」及「合股人戶口」暫時停止或終止,或「賽馬團體」及「合股人」解散,所有由「團體經理」及「主管合股人」 (視乎何種情況而定)根據「本章則」欠下「恒生」之款項(不論是否已誌入「賽馬團體戶口」或「合股人戶口」或不論於「賽馬團體戶口」及「合股人戶口」暫時停止、終止或有關「賽馬團體」或「合股人」散解之前或之後產生或出現)需即時付清而毋須經「恒生」要求及(如適用)於產生或出現時即時付清。「團體經理」及「主管合股人」(視乎何種情況而定)有責任清還欠款,「恒生」有權按每日之結欠收取利息,息率得由「恒生」酌情決定,並由該等暫時停止、終止或解散或(如適用)由有關欠款產生或出現當日起計算,直至「恒生」實際收到還款為止(不論在判決之前或之後)。該等暫時停止、終止或解散,均不會影響、削減或延遲「團體經理」及「主管合股人」(視乎何種情況而定)所欠下或在該等暫時停止、終止或解散前產生之任何債務或責任。
25. 儘管「專用卡」因任何理由而暫停使用或終止,「恒生」仍有權完成在此之前或之後「會員」推行之任何交易或根據「馬會」通知將賬項誌入「會員」之「專用卡戶口」內。此外,無論「專用卡」因任何理由暫時停止或終止,均不會影響、削減或延遲「會員」所欠下或在該等暫時停止或終止前產生之任何債務或責任。
26. (a) 「恒生」有權隨時不經發出通知而動用「主卡會員」以個人名義或與其他人士聯名在「恒生」開立之任何幣值戶口之結存,以抵償
「主卡會員」及/或任何「附屬卡會員」根據「本章則」欠下「恒生」之各類債務,不論是實際或或有之債務。「恒生」有權隨時不發出通知而動用「附屬卡會員」以個人名義或與其他人士聯名在「恒生」開立之任何幣值戶口之結存,以抵償「附屬卡會員」因使用其
「專用卡」而欠下「恒生」之各類債務。
如屬聯名戶口而「主卡會員」或「附屬卡會員」為其中一位聯名持有人,「恒生」或會行使列載於第26(a)項條文中之權力,及使用該聯名戶口內之結存以償還由該「主卡會員」或「附屬卡會員」欠下「恒生」之債務。
(b) 「恒生」有權隨時不經發出通知動用「團體經理」或「主管合股人」之任何幣值戶口之結餘,以抵償「團體經理」及「主管合股人」 (視乎何種情況而定)根據「本章則」欠下「恒生」之實際或或有之債務。
(c) 「恒生」有權行使留置權於受「恒生」管有或控制之所有屬於「主卡會員」之財產(不論該等財產是否被扣押,亦不論「恒生」是否在一般業務運作下或因任何其他理由託管)。同時「恒生」有權出售該等財產,以清償「主卡會員」及/或任何「附屬卡會員」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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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之債務。
「恒生」有權行使留置權於受「恒生」管有或控制之所有屬於「附屬卡會員」之財產(不論該等財產是否被扣押,亦不論「恒生」是否在一般業務運作下或因任何其他理由託管)。同時「恒生」有權出售該等財產,以清償該「附屬卡會員」欠下「恒生」之債務。
(d) 「恒生」有權行使留置權於受「恒生」管有或控制之所有屬於「團體經理」或「主管合股人」之財產(不論「恒生」是否在一般銀行業務運作下或因任何其他理由託管)。同時「恒生」有權出售該等財產,以清償「團體經理」或「主管合股人」(視乎何種情況而定)欠下
「恒生」之任何債務。
(e) 為免產生疑問,第26項條文並不適用於向「附屬卡會員」要求償付「主卡會員」根據「本章則」而欠下「恒生」之債項。
27. (a) 「恒生」需先徵得「馬會」之書面同意(並不會被無理地拒絕)後,始可以:-
(i) 引入下述第(b)段指定以外之收費項目;或
(ii) 為反映「計劃」之特定安排而對「本章則」作出任何修訂。
(b) 在符合上述(a)段的情況下,「恒生」有權不時釐訂使用「專用卡」及/或有關服務之費用及收費。有關費用之變更,「恒生」會於生效日期前不少於六十日向「會員」發出書面通知。如該等更改並非「恒生」之能力所能控制,則「恒生」將會給予合理通知。現時之應付費用及收費包括:-
(i) 逾期費用;
(ii) 過期賬項之財務費用;
(iii) 補發新卡收費;
(iv) 以下之手續費;
(1) 退票或自動轉賬被拒;
(2) 覆查三個月或以前之月結單;
(3) 以港幣以外貨幣發出之支票或銀行本票付款;
(4) 以銀行本票退還卡戶口之貸方結餘;
(5) 發出信用證明函件;及
(v) 由本行控制範圍以外之第三者徵收之費用及收費。
(c) 在符合上述(a)段的情況下,「恒生」有權不時修改「本章則」。有關之修訂將於「恒生」向「會員」發出書面通知後生效,有關修訂如影響「會員」之責任或義務,「恒生」會於生效日期前不少於三十日向「會員」發出書面通知。至於其他修訂,「恒生」將按照個別情況釐訂合理之通知期限。
28. 「恒生」有權在獲得「馬會」書面同意後,終止「計劃」或修訂或更改「計劃」運作之形式。該等終止、修訂或更改均不會影響、削減或延遲「會員」、「團體經理」及「主管合股人」所欠下或在該等終止、修訂或更改前產生之任何債務或責任。
29. 除因「恒生」或其職員或僱員之疏忽或過失及只限於直接及純粹由此引起之直接及可合理地預見之損失或賠償(如有)外,「恒生」對於因以下情況而對「會員」或第三者造成或引起之結果概不負責:
(a) 「會員」或任何其他人士(不論獲授權與否)使用「專用卡」,除非第18(b)項條文適用或除非「會員」未有收到「專用卡」。
(b) 於傳送「會員」之指示或其他資料時遇上任何干擾、中斷、延誤、遺失、毀壞或其他故障;
(c) 與「恒生」執行其在「本章則」中承擔之職責有關之任何機械故障、電力中斷、操作故障、失靈、設備或裝置之不足、不可抗力或任何「恒生」不能控制之原因。
惟「恒生」會承擔「會員」因第三者使用假卡而蒙受之直接損失(只限由此而錯誤記入「會員」「專用卡戶口」之數額及任何附帶利息)。
30. 任何與「賽馬團體戶口」或「合股人戶口」有關之「戶口結單」、通知或其他通訊,則會分別寄予「團體經理」或「主管合股人」;任何由「恒生」發給予「會員」、「團體經理」或「主管合股人」之「戶口結單」、通知或其他通訊,除非另有證明,否則將於寄出後兩天視為已由「會員」、「團體經理」或「主管合股人」收到。所有送交「會員」、「團體經理」或「主管合股人」之物件,運送途中之風險概由彼等承擔。所有由「會員」、「團體經理」或「主管合股人」發出予「恒生」之通知或其他通訊,除非另有證明,將於寄出後兩天(如於香港寄出)或七天(如於香港以外寄出)視作已由「恒生」收到。至於「專用卡」之終止使用或報失通知,則於證明收到後生效。
31. (a) 「會員」明確地授權「恒生」可以(但並非必須)用錄音或其他方式將「會員」以口頭向「恒生」發出之指示及其他「會員」與「恒生」間之所有口頭通訊予以記錄。該等指示及通訊乃與「專用卡」有關,包括但不限於以電話發出之通訊(統稱「口頭通訊」)。「會員」明確同意如於任何時間就任何「口頭通訊」之內容出現爭議,該等「口頭通訊」之錄音或其他形式之記錄,或由「恒生」一名職員簽署核證真實有關記錄謄本,足以作為「恒生」與「會員」就該等「口頭通訊」內容及性質之最終證據。除非相反之證明成立,否則此等將作為該等爭議之證明。
(b) 如「恒生」認為有合理之理由,則可以保留拒絕執行任何「口頭通訊」之權利。此外,「恒生」保留延遲執行任何「口頭通訊」之權利,「恒生」亦可於認為恰當時,要求取得該「口頭通訊」之進一步資料。
32. 「本章則」需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需按其詮釋。「恒生」及「會員」均甘願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之非專屬管轄權。但「本章則」亦可在任何具司法管轄權之法院執行。
33. 除文義需要不同釋義外,否則單數詞含義包括複數詞,反之亦然;而單一性別之詞語亦包含所有性別。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本章則」所指之條文均指「本章則」內之條文。
34. 除「會員」及「恒生」以外,並無其他人士有權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本章則」的任何條文,或享有「本章則」的任何條文下的利益。
35. 「本章則」之英文本與中文譯本文義如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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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本章則」內之各項條文均可分割及獨立詮釋,即使任何條文因某法律管轄之法律變成非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其餘條文之合法性,有效性或應執行性不受任何影響。
37. (a) 「會員」、任何保證人、擔保提供者或任何其他人士(以下統稱「各義務人」及每一名為「義務人」)在「本章則」或有關「專用卡」服務的任何文件下對「恒生」作出的一切付款,應按「恒生」所列明的向「恒生」作出及不附帶任何抵銷權、反申索或條件,以及不附帶現時或日後任何性質的稅項、扣減或預扣。如任何「義務人」於任何時間被要求於向「恒生」作出的付款中,作出任何稅務或其他的扣減或預扣,該「義務人」就該付款的應付款項應相應增加,以確保經過扣減或預扣之後,「恒生」於該筆付款的到期日收到(並在不附帶扣減或預扣的任何責任的情況下予以保留)的淨額,相當於如未經作出或規定作出扣減或預扣「恒生」應可收到的款額。「各義務人」須負起在適當限期前向有關當局繳付上述扣減或預扣款項的全責。「各義務人」須共同及各別因有關「義務人」未能作出上述扣減或預扣或未能在適當限期前向有關當局繳付上述扣減或預扣款項或未能於付款到期日支付任何增加的付款而導致「恒生」應付或招致的任何損失、債務、利息、罰款、或成本及支出賠償「恒生」。在「恒生」提出要求時,
「各義務人」須共同及各別迅速地向「恒生」交付令「恒生」滿意的證據,證明已經作出有關扣減或預扣或(如適用)已向有關當局作出適當的付款。
(b) 「本章則」提及的任何費用或收費不含任何增值稅、貨物或服務稅或可能對該等費用或收費徵收的任何其他稅項。如需徵收任何增值稅、貨物或服務稅或其他稅項,有關「義務人」須於支付該等費用或收費時一併支付該等稅項。
38. 「會員」必須就「恒生」、其高級人員及雇員任何一方因為向「會員」提供「專用卡」或有關服務,或行使或保存「恒生」在「本章則」下的權力及權利而招致的所有責任、索償、要求、損失、損害、稅項、成本、收費及任何種類的支出(包括按十足賠償基礎計算的法律費用及相關支出,及任何有關當局向「恒生」追索有關「會員」任何應得利潤或收益的稅項),及可以向「恒生」、其高級人員及雇員任何一方採取的所有行動或法律程序,向「恒生」、其高級人員及雇員作出賠償,但因「恒生」、其高級人員及雇員的疏忽或蓄意違約行為引致者除外,並僅以由此直接引起的直接及可合理預見損失及損害(如有)為限。「恒生」有權將其管有或控制有關「會員」的資產或「會員」在「恒生」開立的任何賬戶的款項中,預扣、保留或扣除一筆其合理地認為足以填補「會員」在本條文中可能結欠的任何金額。即使「專用卡」或有關服務或其任何部份已終止,本賠償責任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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