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北市中山區中正國民小學教師聘約
臺北市中山區中正國民小學 甲-方本校
立契約人
第一條:(教師聘約)
(以下簡稱 )雙方同意訂立契約,共同遵守,條款如下:乙-方教師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甲方聘任乙方擔任教師。第二條:(工作條件)
一、甲方教師之聘期悉依「教師法」、「第十三條」及「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第六條之規定聘任,長期聘約為五年。二、「教師法」第十六條除第七款為甲方與乙方協議事項外,其餘各款之權利均依教師法第十六條辦理。
三、乙方依個人專業得自編或自選教材,並自行決定教法、教學活動及評量方式。
四、xxx「教師法」第六章享有各項進修之權利( 含寒、暑假 )。但考慮公平原則,上課時間內之進修,每人每學年不得超過六日( 報局核准、學校指派、課務自覓代理者不在此限 )。
五、乙方得依「台北市教師研習中心多元化在職進修採計研習時數之注意事項」於每年八月底前,經由甲方教務處向台北市教師研習中心報備「個人週三進修計畫」,並於五月底前提出書面進修成果者,得免參加校內舉辦之週三進修( 校內各項會議不在此列 ),在校內自行進修。
六、乙方應甲方聘任一年後,得被遴選擔任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之資格。
七、乙方之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申訴、訴訟等均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八、乙方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九、乙方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十、乙方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猥褻之行為,適用刑法第 227 條之刑責。
第三條:( 工作要求 )
一、xx授課時數,依「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第九條辦理。
二、xxx「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第十二條,應接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提昇教學品質所進行之教學專業視導及評鑑。三、乙方對學生負有輔導與管教之責,並應與學生家長就學生各項教育事宜相互溝通,但宜事先約定雙方同意之時間及地點。
四、乙方不得向學生推銷坊間之參考書、測驗卷。五、乙方對學生之管教應依相關法令為之。
六、校長得聘xxxx行政工作或擔任班級導師、實習輔導老師等職務。行政人員產生有困難時,依校長與教評會協商之延聘原則產生。七、乙方受聘擔任行政工作時,應執行「分層負責明細表」、「國民小學教育法令彙編」及處室主管分配之工作。
八、乙方應依「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第八條規定,於學生寒暑假期間研究教材。九、乙方有輪流出席有關教育之會議、訓練及研習之義務。
十、甲方得依教學或業務需要,擬定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安排乙方於寒、暑假期間返校服務。第四條( 上班、上課、出勤及差假 )
一、乙方之上班、上課、出勤、差假,依「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第七條辦理。
二、除輪值導護工作於上午七時二十五分上班外,乙方的上班時間自七時五十分起,至全校學生放學止。第五條( 待遇與xx )
一、 本校教師敘薪,依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報請教育局核定,薪津及相關福利均依規定辦理。新聘教師應備齊相關文件表冊,
於報到後三日內送交人事室辦理核薪手續( 聘績不在此限 )。如因證件審核不合格,聘約因而無效,學校概不負責。甲方於非上班時間內要求乙方從事學校工作或活動,甲方應事先與乙方協商,甲方並應依規定支付乙方加班費或差旅費,或以補假方式辦理( 乙方自行從事之學生活動不在此 限 )。
三、乙方執行甲方排定之導護工作,甲方應依規定給予導護費。
四、乙方差假之代課費,法令有規定者甲方應依法令規定支付或不支付;其他非法令所規定者,由校務會議討論決定之。第六條( 契約之終止 )
一、未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處理程序,甲方不得預告與乙方終止契約。
二、 因減班經甲方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減班調動辦法決議乙方為裁減員額之列,並經校長同意,得預告終止契約。
三、乙方於本契約期滿經甲方通知後未與甲方續約,自然終止聘任關係。
四、 乙方於契約存續期間欲終止契約關係轉聘他校,依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台北市教育局編印之﹁教師選聘作業及其相關問題﹂,應於一個月前敘明理由,經甲方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可,再取得校長同意書後,始得終止之。同意書內容須載明:
1、原校聘期。
2、原校同意該教師進行轉聘作業。
3、教師完成轉聘後,原校同意該教師調動,無需負違約賠償責任。
五、 乙方於契約存續期間欲終止契約關係,應於一個月前敘明理由,經甲方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校長認可,始得終止之。一、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終止契約而毀約,應賠償毀約日至甲xx聘任教師聘約生效前支付之代課費,但以一個月為限。
二、 乙方於契約存續期間終止契約關係,已受領自甲方之本薪、職務加給及其他按月支付之各款項,甲方得依未實際從事教學之部分,按日追繳之。三、乙方未經請假手續不到校服務,甲方除依相關法令處理外,得要求乙方賠償支付之代課費。
第八條( 訴訟管轄法院 )
因履行本契約所生之訴訟,其第一審由台北地方法院受理之。第九條( 一般規定 )
一、除本契約外,甲方聘請xx擔任行政工作、級任導師或實習輔導教師時,須另給一份聘書。
二、其他法令未規範或授權學校自主之事務,悉依學校與教評會協商經校務會議通過之學校章則辦理。
三、 本契約之修改,依「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第三條之規定辦理,逾期不重新簽訂聘約或不為承諾時,舊聘約視同無效,並視同於聘約修改當學年度結束後,下一學年度不再受聘。
四、本契約一式兩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存照。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