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简况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法定代表人:陈四清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 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降低泰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降低投资者的投资成本,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4年1月25日起,下调泰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率,同时,相应修订《泰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泰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降低管理费率的方案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由0.4%/年下调为0.3%/年。
二、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条款
(一)《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修订如下:
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内容 | 内容 | |
第 七 部 分 | 一、基金管理人 | 一、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合 同 |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当 事 人 及 |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权利义务 |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 | 住所:xx(xx)xxxxxxxxxx |
xx 000 xxxxxxx 00 x | x 000 x 00 x | |
法定代表人:万众 | 法定代表人:xxx | |
设立日期:2003 年 5 月 23 日 | 设立日期:2003 年 5 月 23 日 | |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 |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 |
会证监基金字[2003]68 号 | 证监基金字[2003]68 号 | |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 |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 |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 |
第 十 五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二)根据上述变更,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订。
(三)本公告构成对《泰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修订及补充。
三、 重要提示
1、 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也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2、 本基金管理人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修订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泰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以下简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 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自2024年1月25日起生效。
4、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xxx.xxxxxx.xxx)或拨打客服电话000-000-0000咨询相关事宜。
5、 本公告仅对泰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托管费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法律文件。
6、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得保证。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