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團 體 協 約
立協約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台北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以下簡稱乙方),為保障雙方權益,加強雙方協商與協調,促進和諧關係以提高工作效能,增進員工福利,共謀事業發展,特依團體協約法之規定訂定團體協約
(以下簡稱本協約),供雙方遵守。
第一條
x協約適用範圍,在甲方為甲方及其所屬單位代表行使管理權之人員,在乙方為乙方及已取得乙方會員資格之甲方僱用員工。
第二條
甲方與乙方會員間之勞動關係及勞動條件,除法令另有強制及禁止規定外,依本協約辦理;
本協約未規定者,依勞工相關法令及工作規則辦理。
本協約之解釋或適用涉有爭議時,甲乙雙方應於十五日內,本誠信原則協商。
第三條
甲乙雙方辦理團體交涉事項,應以書面行之,他方應於文到十五日內答覆之。
甲乙雙方發現對方未遵守勞工相關法令、本協約或工作規則時,得通知對方改正,若有爭議應於十五日內會商解決,若仍有爭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處理。
第四條
凡依工作規則甄試或甄選合格錄用之甲方從業人員,於僱用後除依法不得加入工會者外,均有加入為乙方會員之權利及義務,其入會手續於員工報到後由乙方辦理之。
應加入而尚未加入為乙方會員之員工,其勞動條件不得優於乙方會員。
第五條
甲方對於各項特殊及專業人才之招募,應採制
式化程序,除應對其專業資格有具體之界定外,並以公開公平之原則辦理。如乙方會員具有相同專業資格參與應徵時,應優先予以遴選任用。
第六條
甲方得視人力及經營狀況實施優惠退休、資遣方案,甲方如訂定相關辦法時,應參酌乙方意見。
第七條
甲方因業務緊縮、合併、轉讓、併購、收購、分割、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或董、監事席次合計變動達三分之一時,而需資遣乙方會員時,其資遣計劃應事先與乙方協調,經雙方同意後辦理資遣。被資遣人員除依法定標準核給資遣費外,並按附表(如下列)所定標準另計優惠補償基數,每一優惠補償基數依資遣當時一個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優惠補償費,優惠補償費最高以新台幣參佰伍拾萬元為限。
甲方自業務緊縮、合併、轉讓、併購、收購、分割、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或董、監事席次合計
變動達三分之一之日起三年內,因前項原因資遣乙方會員時,仍應依前項規定計給資遣費及優惠補償費。
優惠補償基數核算表 | ||
年 齡 | 年齡基數 | 年資基數 |
未滿 30 歲 | 5 | 服務年資×2 |
滿 30 歲未滿 40 歲 | 10 | 服務年資×2 |
滿 40 歲未滿 50 歲 | 14 | 服務年資×2 |
滿 50 歲未滿 60 歲 | 18 | 服務年資×2 |
滿 60 歲未滿 61 歲 | 14 | 服務年資×2 |
x 61 歲未滿 62 歲 | 10 | 服務年資×2 |
x 62 歲未滿 63 歲 | 8 | 服務年資×2 |
滿 63 歲未滿 64 歲 | 5 | 服務年資×2 |
滿 64 歲以上 | 0 | 服務年資×2 |
附註: 一、甲方民營後始進用之員工,其服務年資未滿五年者,不發給年齡基數。 二、年資基數中之服務年資:民營化後留任人員自民營化基準日起算,民營化後進用人員自入行日起算,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算,滿半年者以一年計算。 三、年齡基數與年資基數合計不得超過被資遣人員強制(屆齡)退休前可服務月數之一半。 |
第八條
甲方如有合併、改組、轉讓計劃時,對從業人員之保障,應切實遵守勞動基準法及本協約。
第九條
甲方除特殊專業需要聘僱外籍人員外,未經乙方同意,於台灣地區不得僱用非本國勞工。
第十條
甲方不得以業務外包為理由而資遣乙方會員。
第十一條
甲方確有調動乙方會員工作之必要時,應依下列五原則辦理: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調動後之工作性質為其體能或技術所能勝任。
五、調動工作地點過遠,甲方應予必要之協助。
前項調動除自願者外,應在合理通勤範圍內,地點過遠者,甲方應協助解決住宿問題。乙方會員有特殊因素無法就任時,得向乙方提出申訴,乙方得要求甲方協商處理。
第十二條
乙方會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甲方申請留職停薪,經辦妥離職及移交手續後生效:一、乙方會員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
歲前,得申請👉嬰留職停薪,期間至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子女二人以上者,其👉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二年為限。
二、應徵召服兵役者。
三、其他經雙方協商同意者。
👉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者,原由甲方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乙方會員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應徵召服兵役者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期間,其保險費由甲方負擔部分仍由甲方負擔;由乙方會員負擔部分,有給與者於給與中扣繳,無給與者,由甲方墊繳後向乙方會員收回。
除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外,留職停薪期限最長三年。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不計,甲方不得予以資遣。
第十三條
乙方會員如因職務調動將喪失會員資格時,得由甲方徵詢本人意願後辦理。
第十四條
甲方有勞基法第十一條一至四款之情事時,應先通知乙方後始得終止勞動契約,嗣後甲方僱用人員時,乙方會員如符合相同資格條件者,得優先僱用之。
甲方因乙方會員對所任工作不能勝任,依工作規則終止勞動契約時,應通知乙方。被終止勞動契約者,如向乙方提出申訴時,xxx提請勞資會議討論。被資遣人員依法核給資遣費。
第十五條
乙方會員有勞基法第十二條之情事時,甲方應先通知乙方,乙方應於七日內瞭解事實通知甲方;如逾期甲方可逕依規終止契約。甲乙雙方
對前所列勞基法第十二條之情事認定有爭議時,應先進行勞資協商,如未能解決,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乙方會員因遭受資遣或解僱發生爭議,而於收到資遣、解僱通知一個月內提出申訴時,甲方應妥善處理。
乙方得於乙方會員提出前項申訴日起一個月內,要求甲方進行協調。
第十七條
甲方與乙方會員在終止僱傭關係時,乙方會員應辦妥甲方規定之離職交代手續,結清權利、義務。乙方會員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甲方應予發給。
第十八條
甲方給付乙方會員之薪資,採按月預付,並以每月一日發給為原則。離職者,應繳回離職生效日起溢領之薪資。
第十九條
甲方給予乙方會員之待遇,調降時應經甲乙雙方協議通過。
甲方應參考經營情況、同業狀況、公務人員調薪情形及物價水準等因素,適時調整薪資。
第二十條
甲方應訂定獎金、紅利發給辦法,據以核發乙方會員獎金及紅利,其訂定或修改應參酌乙方意見。
第二十一條
甲方應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法定上限標準按月提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項。
甲方辦理現金增資時,得自願就增資部分提撥福利金。
第二十二條
甲方現行員工優惠存款及民營化前退休人員優惠存款,應參照主要公股銀行標準辦理。甲方對於乙方會員放款利率,在法令範圍內給
予適當優惠。
第二十三條
合作金庫銀行民營化時(九十四年四月四日)留用之乙方會員於民營化後繼續任職期間,其民營化結算給與存放甲方之利率以甲方一年期定期存款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優惠計算。
民營化後退休者或依甲方實施專案優惠退休、資遣方案辦理退休、資遣者或依本協約第七條辦理資遣者,其民營化時之結算給與及退休、資遣時支領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優惠補償費,存放甲方之利率以甲方定期性存款最高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三優惠計算,其額度不得高於依財政部公告之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額之四十倍計算之金額。
第二十四條
甲方應提撥體👉活動經費成立體👉文康活動會,辦理體👉及自強活動事項。
乙方辦理有關體👉或自強活動事項時,甲方得視情況提供現有場所、設備。
第二十五條
乙方會員因執行職務涉訟時,甲方應依甲方
「員工因執行職務涉訟輔助要點」輔助延聘律師及訴訟相關費用。
第二十六條
甲方應依法令規定為乙方會員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甲方及乙方會員應各自分擔之保費悉依法令規定辦理。
乙方會員因公傷殘死亡,甲方應發給慰問金。慰問金發給標準,準用「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會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每週正常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子女未滿一歲須乙方會員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甲方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第二十八條
甲方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乙方,並給予加倍工資及事後補假休息,如符合甲方所訂「員工獎懲實施辦法」,應另予獎勵。因颱風、地震或其他災變,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時,仍應給付工資,而乙方會員為配合甲方業務需要仍須工作時,工資加倍發給。
第二十九條
甲方因業務需要,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經乙方會員同意,其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但延長工作總時數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以「分」為計算單位,每月累積一次;全月合計時間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滿半小時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第三十條
乙方會員連續從事電視影像顯示器操作檢視
作業之工作達二小時者,得另休息十分鐘。
第三十一條
乙方會員工作屬於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制每週更換乙次;但經乙方會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條
甲方因業務、時間或地區之特殊需要,經徵乙方會員同意,得要求乙方會員擔任值日或值夜工作(女性會員值夜除外),但不得要求從事與值日夜無關之工作。甲方除發給餐費、值日或值夜津貼外,應提供休憩或睡眠設備,並於事後補給適當之休息時間。
因保全系統異常時,甲方得要求乙方會員來行處理,並依規支給值班費及交通費用。
乙方女性會員於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甲方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薪資。
第三十三條
乙方會員請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十四日,每年累計事假在五日內薪資照給,超過五日之事假,應按日扣薪。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合併計算日數在七日以內者,薪資照給,合併計算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薪。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乙方女性會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有流產之虞,經檢附醫院診斷證明者,給安
胎假七日,產前假及安胎假得分次申請,但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三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x、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死亡者,給喪假六日;兄弟姐妹、配偶之祖父母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乙方會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親屬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八、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或乙方幹部赴甲方聯繫業務而發生意外事故致傷病,必須休養或治療者,得向甲方申請公傷病假。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一項所定事假、病假得以時計。婚假、產前假、安胎假、陪產假、喪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第一項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應扣除例假日。但因病延長假期者,例假日均不予扣除。各假別期間,除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另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餘薪資照給。
第三十四條
乙方會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洽請公假,其期限由甲方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或舉辦之考試暨甲方舉辦或經甲方遴派參加之各項考試。
二、依法接受各種兵役召集。 三、參加政府主辦之選舉投票。
四、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
五、奉派考察及參加國際會議。
六、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經核准者。
七、因公務應司法機關傳訊作證。
八、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或經核准者。
第三十五條
乙方會員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以上之休息作為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甲方如因業務需要經乙方或乙方會員同意於休假日照常工作者,該假日之工資應加倍發給,或於事後由乙方會員選擇補假休息。
甲方要求乙方會員於休假日參加各種會議、訓練、節慶活動或出差,比照上列規定辦理;因而延長工作時間者,其延時工資依規辦理。
第三十六條
甲方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認有工作之必要而停止乙方會員假期時,除工資加倍發給外,
應另於事後補假休息。
第三十七條
甲方對於乙方會員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休假期間薪資照給。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六年未滿者十四日。
三、六年以上九年未滿者二十一日。 四、九年以上十四年未滿者二十八日。五、十四年以上者三十日。
移轉民營後繼續留用人員,其民營前後服務年資准予併計,每年並依移轉民營前原適用之公務員休假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其若低於勞基法之規定,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特別休假日期,由甲方單位主管與乙方會員在避免影響業務正常運作之原則下,雙方自行協商排定。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如係因甲方業務之需要,其應休未休之日數,甲方應發給不休假薪資。
第三十八條
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因組織變更、轉讓或合併等理由降低乙方會員之特別休假日數。
第三十九條
甲方應依法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前項退休準備金應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負責管理、監督、查核。
第四十條
乙方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一、工作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年以上者。
前項工作年資應併計民營化前服務公職年資,但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不予計算。
第四十一條
乙方會員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不得強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前項第二款所稱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以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所訂之第六級失能為標準。
第四十二條
甲方應付乙方會員退休金,其適用勞動基準法者,退休金給付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乙方會員,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所致者,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其工作年資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
民營化前服務公職年資及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不得計入退休金基數。
本協約所稱「民營化」,其基準日合作金庫銀行為九十四年四月四日;原中國農民銀行為八十八年九月三日。
第四十三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係指乙方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而致傷病者。二、因罹患職業病者。
三、在工作場所發生意外而致傷病者。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屬因公或職業災害致傷病者。
第四十四條
依法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之新制)或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退休金依該條例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乙方會員在職死亡者,甲方除給與其遺屬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按下列標準給與其遺屬撫卹金:
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
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其在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
第四十六條
乙方會員因公或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或在工作場所發生意外而死亡者,應一次發給遺屬四十五個月平均工資之撫卹金及十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
依前項規定發給之撫卹金及喪葬費,勞保死亡給付不予抵充;但如另有由甲方負擔保險費之其他保險給付,得予抵充之。
第四十七條
依法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之新制)或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得依本協約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規定核發撫卹金,但應先扣除依該條例規定開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內退休金餘額。
第四十八條
乙方會員擔任運送資金或裝卸鈔工作時,因發生搶劫事件致死者,加發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撫
卹金。
甲方應為前項運送資金或裝卸鈔工作人員投保意外保險。
第四十九條
甲方應依據「勞工教👉實施辦法」規定,按期提撥勞工教👉經費辦理勞工教👉事項。xxx於每年十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教👉訓練計畫,由甲方規劃辦理,甲方並於新進人員及其他五天以上之教👉訓練課程分別安排「工會簡介」與「勞工教👉」之課程,由乙方派員講授。
第五十條
甲方業務有重大變革時,應對乙方會員施以業務所需之訓練或在職訓練,甲方未對乙方會員事先施以訓練,或在職訓練六個月以上時,不得以不適任為由資遣、解僱乙方會員。
第五十一條
甲方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業務。除應注意工作場所有關安全衛生設施與
維修外,並應對乙方會員施以從事工作安全衛生教👉,及預防災變和排除侵害之訓練或講習。
乙方會員在執行職務或工作時,應依甲方之規定,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或施予必要之安全檢查。
第五十二條
甲方工作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甲方應迅速派員處理,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勞動檢查機構及通知乙方: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第五十三條
甲方應於員工報到或異動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乙方。
甲方從業人員為乙方會員時,其應繳之入會費、經常會費及其他費用等,由甲方協助按月在其薪資內自動代扣;乙方處理會務所需乙方會員個人資料,得由乙方徵取會員同意書後,
甲方協助提供。
第五十四條
甲方及乙方為使勞資關係和諧,應設置勞資會議,並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
甲方修訂工作規則時應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陳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施行;並應印發乙方及乙方全體會員。
第五十五條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進行團體協商前,請求團體協商之一方,應將擬定協商事項,事前以書面通知對方。協商之時間、地點由雙方議定,協商委員由甲乙雙方分別推派五至七名代表組成之。
第五十六條
乙方理、監事因辦理會務得請公假;其請假時間,常務理事得以半日或全日辦理會務,其他理、監事每人每月不得超過五十小時。其有特
殊情形者,得由甲乙雙方協商之。
第五十七條
甲乙xxxxxxxxx,xxxx方理事長及常務理事、監事會召集人調動服務單位前,應事先通知乙方。
乙方為辦理會務需要,甲方同意提供適當之固定會所、辦公器具、通訊設施供乙方無償使用,並將乙方納入公文系統使用單位。
第五十八條
乙方會員獲選擔任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或全國產業總工會上級工會代表者,於甲方工作時間內出席該會舉辦之會議、訓練,得申請給予公假。
第五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各種情形之一者,應於二十日內通知甲方:
一、加入其他工會團體或自其他工會團體退出。
二、工會組織或章程之變更。
三、工會幹部之選任、改任及解任。
第六十條
甲方甄審暨考核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一委員為營業單位非主管人員,其中一人由乙方推派。
第六十一條
x協約有效期間定為三年,期滿前三個月雙方應互派代表共同協商續約或修改。
本協約已屆期滿,尚未續約或修改前,原約繼續有效,期限最長一年。
第六十二條
x協約存續期間得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修訂之,但未報請主管機關認可前,原約繼續有效。
第六十三條
甲乙雙方在本協約上之權利義務,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因團體之合併或分立,移轉於因合併或分立而成立之團體。本協約當甲乙一方團體解散時,其團體所屬各成員在本協約上之權利
義務不因其團體之解散而變更其效力。
第六十四條
x協約依法報請主管機關認可,並自認可之翌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條
x協約一式四份,除二份陳報主管機關外,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第一屆團體協約勞方協商代表成員: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屆團體協約續簽勞方協商代表成員: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屆團體協約續簽勞方協商代表成員: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連志清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企業工會第 6 屆理監事名單
職 | 稱 | 姓 名 | 服 | 務 單 | 位 | 辦 公 室 電 話 | |
理 | 事 | 長 | xxx | 員 | x 分 | 行 | 048-322181 |
常務理事 | xxx | x會辦公 室 | 02-25568252 | ||||
常務理事 | xxx | x | x | 部 | 02-27045799 | ||
常務理事 | xxx | 屏 | 東 分 | 行 | 08-7343611 | ||
常務理事 | xxx | x | x 分 | 行 | 047-225151 | ||
常務理事 | xxx | 中區區域中心 | 04-22235535 | ||||
常務理事 | xx成 | 彰 | 中 分 | 行 | 047-251161 | ||
理 | 事 | xxx | 個人金融 部 | 02-23317531 | |||
理 | 事 | xxx | x | x 分 | 行 | 02-25070111 | |
理 | 事 | xxx | 新 | 店 分 | 行 | 02-29111111 | |
理 | 事 | 黃金註 | 昌 | 平 分 | 行 | 04-22443037 | |
理 | 事 | xxx | x | x 分 | 行 | 07-2223020 | |
理 | 事 | xxx | 法律事務 部 | 02-23118811 |
職 | 稱 | 姓 名 | 服 | 務 單 | 位 | 辦 公 室 電 話 |
理 | 事 | xxx | 債權管理 部 | 02-77431800 | ||
理 | 事 | xx得 | 大 | 里 分 | 行 | 04-24934111 |
理 | 事 | xxx | 五 | 甲 分 | 行 | 07-7172250 |
理 | 事 | xxx | 個人金融 部 | 02-23317531 | ||
理 | 事 | xxx | 鶯 | 歌 分 | 行 | 02-86781188 |
理 | 事 | xxx | 營 | 業 | 部 | 02-23118811 |
理 | 事 | xxx | xx中分 行 | 04-22203161 | ||
理 | 事 | xxx | 十 | 全 分 | 行 | 07-3230611 |
監事會召集人 | xxx | 烏 | 日 分 | 行 | 04-23369911 | |
監 | 事 | xxx | 資 | 訊 | 部 | 02-27045799 |
監 | 事 | xxx | 集中作業中心 | 02-23318198 | ||
監 | 事 | xxx | x會辦公 室 | 02-25568252 | ||
監 | 事 | xxx | x | x 分 | 行 | 04-23609617 |
監 | 事 | x志清 | 債權管理 部 | 02-77431800 | ||
監 | 事 | xxx | 大 | 同 分 | 行 | 02-25932323 |
董 | 事 | xxx | 董事會稽核部 | 02-23317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