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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1) 有關資產租賃協議的關連交易;及
(2) 終止有關物業租賃框架協議的現有持續關連交易
有關資產租賃協議的關連交易
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本公司與母公司訂立資產租賃協議,據此(其中包括)本公司同意從母公司租賃ITC物業、武警物業及休息室物業,期限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為期三年。本公司訂立資產租賃協議以整合其租賃資產,並優化其資產管理。
終止有關物業租賃框架協議的現有持續關連交易
根據資產租賃協議,本公司與母公司雙方亦同意終止物業租賃框架協議,自資產租賃協議期限開始日期起生效。誠如於二零二零年物業租賃框架協議公告所披露,本公司已就從母公司租賃若干物業(包括但不限於ITC物業及武警物業)與母公司訂立物業租賃框架協議,期限為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三年。
董事確認(i)本公司或母公司均毋須因終止物業租賃框架協議而向另一方支付任何補償;及(ii)終止物業租賃框架協議屬公平合理及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且將不會對本公司的業務、營運或財務狀況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響。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母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約58.96%的已發行股本。因此,母公司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資產租賃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的關連交易。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35條,如先前公告的關連交易其後被終止,則必須在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公告該事宜。由於物業租賃框架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於資產租賃協議期限開始日期後已告終止,故本公司須就該終止進行公告。
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資產租賃協議項下的租賃資產將被本公司確認為使用權資產,而資產租賃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將根據上市規則被本公司分類為使用權資產收購事項。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資產租賃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將被視為一次性關連交易。
由於按本公司就資產租賃協議將予確認的使用權資產價值基準計算的資產租賃協議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高於0.1%但低於5%,故資產租賃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申報及公告的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有關資產租賃協議的關連交易
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本公司與母公司訂立資產租賃協議,據此(其中包括)本公司同意從母公司租賃ITC物業、武警物業及休息室物業,期限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為期三年。本公司訂立資產租賃協議以整合其租賃資產,並優化其資產管理。
資產租賃協議的主要條款
資產租賃協議的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日期
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協議方
(a) 本公司(承租人);及
(b) 母公司(出租人)。
生效日期
資產租賃協議將於協議方各自的法人代表或授權簽署人簽署並加蓋彼等的公章後生效。
期限
資產租賃協議的期限為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為期三年。
租賃資產的範圍及代價
下表載列資產租賃協議項下租賃資產的相關詳情:
物業 | 位置 | 建築面積 (平方米) | 物業用途 | 應付單位租金 (每天每平方米) | 應付稅項總額 | 應付租金總額 (含稅) |
武警物業 ITC物業 | 位於北京首都機場工作區及隔離區內的五項物業 位於北京首都機 | 12,358 2,760.3 | 武警用房 辦公 | 人民幣 1.7元 人民幣 | 人民幣 632,477.06元 人民幣 | 人民幣 7,660,000元 人民幣 |
場工作區的信息技術中心 | 5.665元 | 471,264.88元 | 5,707,541.32元 |
物業 | 位置 | 建築面積 (平方米) | 物業用途 | 應付單位租金 (每天每平方米) | 應付稅項總額 | 應付租金總額 (含稅) |
休息室物業 | 位於北京首都機場的一宗土地上的物業 | 712 | 安檢場地 | 人民幣 3.5元 | 人民幣 75,102.94元 | 人民幣 909,580元 |
根據上述資產租賃協議項下租賃資產的單位租金及建築面積,本公司須向母公司就資產租賃協議項下的整個租賃期支付租金(含稅)總額為人民幣42,831,363.96元,有關金額乃經協議方(i)參考本公司就物業租賃框架協議項下的相關物業向母公司支付的歷史租金;及 (ii)不時參考位於北京首都機場範圍內類似物業每平方米的市場租金公平磋商釐定。
支付條款
x公司須每年以轉賬匯款方式支付租金至母公司的指定銀行賬戶。本公司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母公司一次性支付年度租金。就任何逾期支付租金而言,本公司每日須按應付款項的0.03%繳納滯納金。
其他條款及條件
於資產租賃協議的期限內,(i)母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轉租資產租賃協議項下的任何租賃資產;(ii)本公司使用租賃資產從事經營活動產生的全部經營性成本(包括但不限於安全管理、裝修、物業費用、土建、常規修繕與維修、後續資產投入費用、能源及運行費用、人工及耗材成本、管理費用、增值稅等),由本公司承擔;及(iii)租賃資產的正常更新、技術改造、中大修(除常規修繕與維修以外的維修)等費用由母公司承擔,本公司負責具體實施。
在資產租賃協議的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協議方可對基於實際情況租賃資產的使用及管理另行協商並訂立新協議。
租賃資產的資料
資產租賃協議項下的租賃資產包括武警物業、ITC物業及休息室物業。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資產租賃協議項下的租賃資產將由本公司確認為使用權資產,其預計總值不超過人民幣42,000,000元,有關總值乃經參考租賃付款總額的現值,且以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折現計算得出,並根據先前確認就有關租賃的租賃付款作出的撥備作出調整。
股東務請注意,上述使用權資產的預計價值為未經審核,且日後或會予以調整。
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財政年度,並無任何來自物業租賃框架協議項下的租賃資產的可識別收入流。
資產租賃協議項下的租賃資產由母公司建設,故並無該等租賃資產的原收購成本。
終止有關物業租賃框架協議的現有持續關連交易
根據資產租賃協議,本公司與母公司雙方亦同意終止物業租賃框架協議,自資產租賃協議期限開始日期起生效。誠如於二零二零年物業租賃框架協議公告所披露,本公司就從母公司租賃若干物業(包括但不限於ITC物業及武警物業)與母公司訂立物業租賃框架協議,期限為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三年。
董事確認(i)本公司或母公司均毋須因終止物業租賃框架協議而向另一方支付任何補償;及(ii)終止物業租賃框架協議屬公平合理及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且將不會對本公司的業務、營運或財務狀況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響。
董事亦確認物業租賃框架協議項下的歷史交易金額並未超過二零二零年物業租賃框架協議公告所披露其項下擬定的相關年度上限。
訂立資產租賃協議的理由及益處
為整合其租賃資產及優化其資產管理,本公司同意終止物業租賃框架協議,並訂立資產租賃協議。本公司認為根據資產租賃協議向母公司租賃相關營業場所及物業將有利於北京首都機場的管理及日常運營,從而實現整體平穩運營。
據上所述,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資產租賃協議乃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且在本公司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而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一般資料
x公司主要負責運營北京首都機場。
母公司主要從事為中外航空企業提供地面保障服務,對下屬企業提供經營管理服務;櫃檯場地出租;停車場管理;房屋出租;物業管理;廣告代理服務等業務。母公司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為中國民用航空局,其為由中國交通運輸部管理的國家部門。
董事會的批准
資產租賃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已獲董事會批准。
於本公告日期,三名執行董事及三名非執行董事各自同時擔任母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層或其他高級職位。因此,上述董事均被視為或可被認為於資產租賃協議中擁有重大權益,並已就批准資產租賃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董事會決議案放棄表決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無其他董事在資產租賃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中擁有任何重大權益並就批准相關事宜的董事會決議案放棄表決權。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母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約58.96%的已發行股本。因此,母公司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資產租賃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的關連交易。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35條,如先前公告的關連交易其後被終止,則必須在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公告該事宜。由於物業租賃框架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於資產租賃協議期限開始日期後已告終止,故本公司須就該終止進行公告。
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資產租賃協議項下的租賃資產將被本公司確認為使用權資產,而資產租賃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將根據上市規則被本公司分類為使用權資產收購事項。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資產租賃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將被視為一次性關連交易。
由於按本公司就資產租賃協議將予確認的使用權資產價值基準計算的資產租賃協議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高於0.1%但低於5%,故資產租賃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申報及公告的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釋義
於本公告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二零二零年物業租賃框架協議公告」
指 x公司日期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的公告,內容有關物業租賃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
「武警物業」 指 負責北京首都機場區域安保的武警所使用的位於北京
首都機場的五處物業的統稱,進一步詳情載於本公告
「資產租賃協議的主要條款」一節
「資產租賃協議」 | 指 | x公司與母公司所訂立日期為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的資產租賃協議,內容有關本公司從母公司租賃武警物業、ITC物業及休息室物業,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為期三年 |
「聯繫人」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北京首都機場」 | 指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 |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本公司」 | 指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境內註冊成立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在聯交所上市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控股股東」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H股」 | 指 | x公司註冊資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境外上市外資股 |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 指 |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
「獨立股東」 | 指 | 除母公司、其聯繫人及於資產租賃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的任何其他股東(視乎情況而定)以外的股東 |
「ITC物業」 | 指 | 位於北京首都機場工作區的信息技術中心,進一步詳情載於本公告「資產租賃協議的主要條款」一節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休息室物業」 | 指 | 位於北京首都機場的第四號休息室及第六號休息室的統稱,進一步詳情載於本公告「資產租賃協議的主要條款」一節 |
「母公司」 | 指 | 首都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前稱首都機場集團公司),一家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 |
「協議方」 | 指 | 資產租賃協議之協議方,即本公司及母公司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物業租賃框架協議」 | 指 | x公司與母公司所訂立日期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的物業租賃框架協議,內容有關本公司從母公司租賃若干物業(包括但不限於ITC物業及武警物業),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三年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元,中國的法定貨幣 |
「股份」 | 指 | x公司註冊資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股份 |
「股東」 | 指 | 股份持有人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 指 | 百分比 |
中國,北京
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董事為:
執行董事: xxxxx、xxxxx及xxx先生
非執行董事: xxx先生、xxx先生及xx先生
承董事會命xxx 董事會秘書
獨立非執行董事: xxx先生、xxxxx、xxxxx及王化成先生
如需查閱載明有關事宜詳情的公告,可瀏覽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網站
xxxx://xxx.xxxxxxxx.xx上的「最新上市公司公告」及本公司網站xxxx://xxx.x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