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日)10:00 前将指令发送给资产托管人。
财通资管财臻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
协议
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目 录
鉴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有限公司,拟发起设立财通资管财臻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
鉴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具备履行本托管协议担任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为明确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
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管理人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 00 x 000 x
xxxx: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8 层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时间: 2014 年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571-87828080
(二)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 000 x
授权代表:xxx
电话:(0571)00000000传真:(0571)87808186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x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自律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财通资管财臻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双方在集合计划资产保管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要求及责任,以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保障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管理人和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托管事项
(一)托管资产种类
x协议所称托管资产是指“财通资管财臻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项下按照本协议约定由资产托管人保管的一切资产。托管资产的初始形态为现金。
(二)托管资产金额
初始托管资产金额为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托管资金账户的实际到账金额,该金额应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一致。
(三)托管时间
x集合计划资产托管时间始于集合计划成立之日,终止于本托管协议终止日。
四、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自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比例、集合计划资产核算、资产净值的计算、集合计划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及集合计划资产清算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管理人应当在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要求。
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履行托管职责所必需的相关材料,并保证向托管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由于管理人提供材料不实给托管人或集合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托管人发现上述事项中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的相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实并在下一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给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者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托管人应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管理人对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管理人对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集合计划的全部托管资产;托管人是否按约定执行管理人的分配指令;是否对集合计划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集合计划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管理人发现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下一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给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托管人对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管理人应报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三)托管人与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与协助
管理人和托管人有义务相互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集合计划业务执行监督、核查。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五、集合计划资产保管
(一) 集合计划资产保管的原则
1、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托管人对于没有保管在托管人处的有价证券及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不负有保管责任,由于非托管人的过错致使其保管的资产发生毁损或灭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对委托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委托资产损失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集合计划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及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外,托管人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托管人用集合计划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人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反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集合计划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为集合计划设立独立的账户,本集合计划资产与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资产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托管人未经管理人的有效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资产,由此造成托管资产的损失,由托管人及相关责任方赔偿。
6、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方托管集合计划资产。
7、对于集合计划的应收款,由管理人负责与注册登记机构及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在确定的到账日集合计划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由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应由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二)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开放期内,委托人为参与集合计划而投入的货币资金存入注册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在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该部分资金。
2、集合计划推广期满,由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3、验资报告出具后,由管理人宣布并公告集合计划成立。管理人应将属于集合计划的全部资金划入本集合计划的资金账户中。
4、如果在推广期满后集合计划未达到成立条件,由管理人按《资产管理合同》规定办理相关退款事宜。
(三) 集合计划银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人负责本集合计划资金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托管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资产托管专户”下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设托管账户,保管计划的银行存款,该托管账户是指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集合计划在内的托管资产进行资金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托管人负责,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本集合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
3、集合计划银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借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4、集合计划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的其他规定。
(四) 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集合计划分别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用于本集合计划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托管人对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出借和转让集合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集合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托管人负责,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负责。
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当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五)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合同生效后,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资金账户,并代表集合计划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经管理人与托管人进行协商后进行办理。新账户按照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 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集合计划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及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管理人负责,托管人协助。管理人应将合同原件的复印件交托管人一份,合同原件由管理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2、与集合计划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需要由托管人以集合计划的名义签署的合同,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交管理人一份,合同原件由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3、因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集合计划重大合同在未经托管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处分而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由管理人负责,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集合计划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处分而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由托管人负责,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完整保管各自的记录集合计划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集合计划账册、交易记录、持有人名册和合同等,自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限为 20 年以上。集合计划托管人变更后,管理人和原托管人有义务协助新托管人接收集合计划的有关文件。
(八) 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的传输、核对与保管
托管人与管理人按照《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进行合同数据的传输、核对与保管。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投资指令的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管理人应事先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指定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或更改被授权印鉴,须提供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授权通知应加盖管理人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
授权通知的确认:计划成立时的授权通知,在托管人确认收妥原件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由于人员、权限或印鉴变更而提供的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管理人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同时电话通知托管人,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经托管人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如果托管人确认的时间晚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的,则相关通知自托管人确认后生效。
授权通知的保管:管理人在与托管人电话确认授权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托管人。管理人应确保授权通知的正本与传真件一致。若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正本内容与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不一致的,以托管人收到的已生效的传真件为准。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 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计划财产时,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指令及资金划拨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指令的发送: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依照授权通知的授权用传真方式或其他托管人和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本计划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
(T 日)10:00 前将指令发送给资产托管人。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资产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
需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中登公司指定账户。
指令的确认: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对于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的执行:托管人确认收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的表面一致性,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要素不符或其他异议,托管人应及时与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托管人可以要求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管理人撤销指令,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给托管人,与托管人进行确认。
(四)托管人依照本协议约定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时,有权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时,有权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五)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
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纠正。
(六)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七)相关责任
对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 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因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正确执行管理人的有效指令,资产发生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托管人过错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资产受损的,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管理人承担,但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交易单元安排
管理人负责安排专用交易单元用于各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并将用于集合计划交易的专用交易单元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备案。
所有本集合计划在交易所的投资交易活动,应当集中在专用交易单元上。管理人应及时将集合计划专用交易单元、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
1、管理人、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1)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应全部由托管人负责办理。管理人办理所有场内、场外交易时应指定托管人开立的集合计划资金账户作为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账户。本计划资产所有场内证
券交易的清算交割由托管人作为特别结算参与人代理所托管集合计划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进行结算,场内证券投资的应付清算款由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的交收数据主动从集合计划资金账户中扣收。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托管人、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协议约定的内容。
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并遵守托管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2、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如果因为托管人的过错在清算上造成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应由托管人负责赔偿集合计划资产的直接损失;如果因为管理人未事先通知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损失责任由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责任由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资产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本集合计划资产、其他产品和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0 点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管理人应保证托管人在执行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时,集合计划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集合计划的资金头寸不足时,托管人有权拒绝管理人的划款指令。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集合计划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托管人对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3.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管理人每日与托管人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账目的核对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管理人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和托管人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八、参与和退出的资金清算
(一)集合计划参与和退出业务的基本安排
1、委托人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确认、清算由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是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资管”)。
2、管理人于每一开放日(T 日)的次工作日(T+1 日)下午 17:00 之前,向托管人发送开放日集合计划参与和退出有关数据。管理人也可委托注册登记机构向托管人发送数据。管理人应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3、管理人或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通过与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处理方式。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4、除参与款项到达集合计划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退出和分红资金划拨时,管理人需向托管人下达指令,并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托管人依据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将退出款项划拨到管理人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账户或注册登记机构指定的账户。
(二)参与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1、推广期参与资金
推广期内,有效参与资金应按时划入管理人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专用账户,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在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后,管理人将确保按时将集合计划资产划入托管人开立的集合计划银行资金账户。
2、开放期参与资金
管理人或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于每一开放日(T 日)的次工作日(T+1日)计算委托人 T 日参与集合计划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托管人。管理人和托管人据此进行参与集合计划会计处理。
T+2 日,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参与款划到在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集合计划银行资金账户,托管人与管理人核对款项是否到账并进行账务处理。如款
项不能按时到账,由管理人负责处理。
(三)退出资金
1、T+1 日,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将 T 日退出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托
管人。管理人和托管人据此进行退出集合计划的会计处理。
2、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管理人应指示托管人按照指令要求日期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至管理人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专用账户。划款当日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退出资金进行账务处理。推广机构收到退出款后于两个工作日内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集合计划银行资金账户与管理人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中登上海和中登深圳专用账户间的参与和退出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应收参与资金与应付退出资金的差额来确定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当存在净应收额时,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 时之前从集合计划专用账户划往银行资金账户;当存在净应付额时,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净应付额划往集合计划专用账户。
九、资产估值、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管理人及托管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二)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
集合计划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托管人复核。用于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至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返回给管理人。当管理人与托管人的估值结果不一致时,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管理人的估值结果为准。如因管理人估值错误,由此给集合计划财产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责任,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三)集合计划单位净值错误的处理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错误的处理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集合计划的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集合计划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集合计划账册的建账
集合计划会计核算责任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集合计划的全套账册。
2、凭证保管及核对
证券交易凭证由托管人和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建账。
管理人与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账册每日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集合计划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集合计划财务报表由管理人编制,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托管人在收到管理人编制的集合计划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集合计划财务报表上加盖托管人业务公章,各留存一份。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3、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季度报告,即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季度资产托管报告,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即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资产托管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
x完成,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由资产管理人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管理人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以邮件方式将
季度报告提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以邮
件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管理人。
十、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程序
管理人将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通知托管人,并向委托人公告经托管人复核后的收益分配方案。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管理人制定具体分配事宜,并就现金分红的金额(如有)向集合计划托管人下达付款指令,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清算。
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进行收益分配的账务处理。
十一、信息披露
托管人和管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中国证监会关于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除依前述规定应予以披露的信息外,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任何其他信息。
按有关规定须经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管理人起草、并经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
十二、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集合计划账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保存年限不能低于二十年。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
集合计划费用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十四、禁止行为
(一)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资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二)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退出、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也不得违规向托管人发出指令。同时,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除根据管理人的指令或《资产管理合同》另有规定外,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四)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从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十五、违约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本托管协议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当事人均有违约情形,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代表集合计划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签署之后发生的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战争或动乱、自然灾害、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电力中断、互联网故障等。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及其他情形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
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及其他当事人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欺诈、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管理人由于按照《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4、在没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的生效指令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托管人免责;
5、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6、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因另一方的失职行为给集合计划财产或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7、托管人对于没有保管在托管人处的有价证券及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不负有保管责任,由于非托管人的过错致使其保管的资产发生毁损或灭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对集合计划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管理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方名单明确告知托管人致使本集合计划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9、托管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方名单明确告知管理人致使本集合计划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0、其他《资产管理合同》或本协议规定可免责的事项。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集合计划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六、争议处理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杭州金融仲裁院根据该院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杭州,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各方为仲裁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集合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托管人继续履行托管人职责期间,应继续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收取托管费,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十七、托管协议的效力
x托管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成立,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但是根据本托管协议约定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本托管协议生效前履行的权利义务,亦应按本托管协议约定执行。本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至本托管协议终止日,任何一方在本托管协议项下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则本托管协议有效期自动延期至各方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集合计划展期的,由本协议当事人继续承担相关权利义务关系。
本托管协议一式陆份,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各持贰份,剩余由管理人报备相关机构。
十八、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资产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
x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
2、托管人解散、撤销、破产或由其他托管人接管集合计划;或被监管机构撤销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
3、管理人解散、撤销、破产或由其他管理人接管其资产管理权;或被监管机构撤销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
4、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终止本托管协议;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要求或《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出现集合计划终止情形。
(三)集合计划终止后的资产清算
集合计划终止,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算。
十九、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资产管理合同》相同用语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本协议规定与《资产管理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资管财臻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签字页。
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 江省分行(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
附件一:关联方名单
管理人关联方名单:
序号 | 名称 |
1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 | 财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
3 | 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4 | 浙江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5 |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6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7 | 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 |
8 | 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9 | 浙江华财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10 | 浙江金溪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
11 | 杭州金溪山庄 |
12 | 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13 | 浙江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4 | 浙江省金融市场投资有限公司 |
15 | 浙江省创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16 | 浙江省产业基金有限公司 |
17 | 浙江省金海投资有限公司 |
18 | 浙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
19 | 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关联方名单:
托管人关联方名单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398)公开披露的最新报告中股东变动、主要股东持股情况、财务报表附注等章节涉及的关联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