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T 日: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五年八月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一、 前 言 1
二、 释 义 3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7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 8
五、 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0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以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10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0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10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11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11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11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1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2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2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3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3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3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4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4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5
七、 基金的转换 18
八、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9
九、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0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20
(二)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20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1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5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27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7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37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8
十二、基金的托管 40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1
十四、基金的投资 42
(一)投资目标 42
(二)投资范围 42
(三)投资理念 42
(四)投资策略 42
(五)业绩比较基准 43
(六)风险收益特征 43
(七)投资决策 44
(八)投资组合限制 44
(九)各种资产和负债的剩余期限的确定 45
(十)禁止行为 46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46
(十二)基金的融资 47
(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47
十五、基金的财产 49
(一)基金资产总值 49
(二)基金资产净值 49
(三)基金财产的帐户 49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49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50
(一)估值目的 50
(二)估值日 50
(三)估值对象 50
(四)估值方法 50
(五)估值程序 51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52
(七)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52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3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3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53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54
(四)基金费用的调整 55
(五)基金税收 55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6
(一)收益的构成 56
(二)收益分配原则 56
(三)收益分配方案 57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57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57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8
(一)基金会计政策 58
(二)基金审计 58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59
(一)招募说明书 59
(二)份额发售公告 59
(三)定期报告 59
(x)xxxxxxx 00
(x)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62
二十一、 差错处理 63
(一) 差错类型 63
(二) 差错处理原则 63
(三) 差错处理程序 64
(四) 特殊情形的处理 65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6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66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66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67
二十三、 违约责任 69
二十四、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70
二十五、 基金合同的效力 71
一、 前 言
(一)订立《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本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本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民法通则》、《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时,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享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所有权利和利益,承担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所有义务,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应视为其对本基金合同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3、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 释 义
《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民法通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4、《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6、《销售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7、《运作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8、元:指人民币元
9、基金、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10、《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代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备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15、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本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主体
20、投资者:指上述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达到规定的条件后,按规定办理了验资和备案手续后,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22、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2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4、T 日: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2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26、认购:指在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2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2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29、基金转换: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
30、基金份额等级:本基金分设两级基金份额:A 级基金份额和 B 级基金份额。两级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九十日年化净值增长率
31、A 级基金份额:指按照 0 . 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级
32、B 级基金份额:指按照 0 . 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级
33、基金九十日年化净值增长率:指以最近九十日(含节假日)净值增长率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34、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3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3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收益的过程
38、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9、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
4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41、《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42、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类别:中短期债券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力求在本金稳妥以及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的前提下,取得超过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五)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七)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八)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二)发售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三)发售方式:公开发售。投资人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制定,并在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等级,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各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九十日年化净值增长率。
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等级的认(申)购金额限制、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批准后,调整认(申)购各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 3 个工作日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等级数量、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年费率,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有关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1、募集资金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 . 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数+利息认购份数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五)基金认购的限制和规定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认购基金的数额及方式加以其它限制,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五、 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以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 200 人,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招募说明书》停止认购,在按照规定办理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后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应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已缴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内,当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具体方案。
在基金存续期间内,如果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x基金的申购、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应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赎回。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申购、赎回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告。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 . 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
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 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x基金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申购、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以及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x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率为0。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所有。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数扣除转入申请总数后的余额)之和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数的 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该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帐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其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未能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将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其赎回申请全部得到满足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也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具体处理方式和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5)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和转出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九十日年化净值增长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九十日年化净值增长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九十日年化净值增长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九十日年化净值增长率。
七、 基金的转换
x基金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间进行转换。有关业务规则和费率安排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告。
八、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帐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情侣南路 428 号九洲港大厦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 27、28 楼
法定代表人:xx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20-00000000
(二)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法定代表人:xx
成立日期:1912 年 2 月 5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玖仟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叁分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xx国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4)根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并收取基金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5)担任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注册登记费用;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展认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7)在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拒绝和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3)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应由基金财产负担的因处理基金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以及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若基金管理人以其自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基金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4)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产生的权利;
(15)本基金合同终止时,组建或参加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7)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1)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认、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2)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4)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5)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18)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1)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行使追偿权;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财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收益;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进行证券投资;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2) 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按照规定和基金合同等协议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本基金除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用外,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其他合法权益。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及根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相关业务规则;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财产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基金销售服务费;
(4)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 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
1、 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过指定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 权益登记日;
4、 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 其他注意事项。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的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
(五) 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
1、 现场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系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2)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出具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应向召集人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书。
(3)现场开会须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 通讯方式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2)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交的上述有关证明文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被视为无效,其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视为有效: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1)议事内容包括“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10%以上(含 10%)基金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审议表决的议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有 10 天的间隔期。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公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通知载明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的提前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等事由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事项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自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予以公告。
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十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根据本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
(4)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5)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作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决定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根据本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
(4)中国证监会或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基金托管职责,并作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决定的;
(5)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根据本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特别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联名公告。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原公司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根据本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特别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联名公告。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十二、 基金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x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判断与决定,委托其他机构作为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列明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如下: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业务记录十五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给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力求在本金稳妥以及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的前提下,取得超过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1 . 现金;
2 . 三年以内(含三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3 . 剩余期限在三年以内(含三年)的债券;
4 . 期限在三年以内(含三年)的央行票据;
5 .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6 .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剩余期限在三年以内(含三年)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三)投资理念
采取数量化分析方法,积极判断中短期利率走势,合理安排组合期限结构,在控制利率风险以及基金净值波动风险的基础上,满足投资者本金稳妥、稳定收益、高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策略
x基金为中短期债券基金,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投资剩余期限在三年以内(含三年)的固定收益品种,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率。同时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首先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判断中短期利率的变化趋势,结合对基金未来现金流的分析,确定投资组合的合理的目标期限;然后通过
对投资品种的相对价值分析,优化基金投资组合的结构,力求在确保基金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稳定长期的较高收益。
主要包括以下策略:
①根据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对中短期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测,从而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期限结构,有效地控制利率波动对基金净值波动的影响,并尽可能提高基金收益率;
②对各种可投资债券品种的流动性、收益率、信用水平进行研究,确定组合中各资产的配置比例;
④在现金流特征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品种,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
⑤根据债券二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和市场资金状况,对一级市场进行招标预测研究,积极参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一级市场招标;
⑥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合理配置基金资产,保持充足的流动性,以应付赎回。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二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的税后利率:(1-利息税率)×二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由于目前市场上没有成熟的指数或其他指标作为本基金类型的业绩基准,因此本基金在
考虑到目标客户构成和资金来源性质的基础上制订了此基准。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的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率低于中长期债券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2、决策程序
(1)研究员提交有关宏观经济分析、投资策略、债券分析等各类报告和投资建议,为投资运作提供决策支持;
(2)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的报告和对市场走势的判断拟订资产配置方案;
(3)投资决策委员会听取基金经理的拟订资产配置报告,同时听取金融工程部的绩效与风险报告,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意见;
(4)市场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同时根据对历史数据、对投资者调查、市场环境判断,动态预测投资者申购赎回金额,并将结果提交基金经理参考;
(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结合市场部提供的报告,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6)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并向基金经理及时反馈交易情况;
(7)金融工程部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评估,监察部对投资过程进行风险监控;金融工程部和监察部定期或随时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基金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并对风险隐患进行提示;
(8)基金经理定期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进行相应调整。
(八)投资组合限制
x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将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类品种;
2.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7.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应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约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
8.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将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九)各种资产和负债的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时间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时间计算。
2. 三年以内( 含三年) 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时间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时间, 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时间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时间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时间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时间计算。
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
2、投资于股票或可转换债券;
3、投资于剩余期限大于三年的债券;
4、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7、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承销证券;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二)基金的融资
x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五、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帐户
x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x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六、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收益。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x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涉及到的债券视同普通债券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回购期间产生的总利息按照直线法每日计提;
(4)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 . 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如有国家最新规定,从其规定。
(五)估值程序
基金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资产净值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后出具复核意见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 . 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资产估值出现差错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尽快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按上述(四)估值方法的第 2、3 条方法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具体处理原则、方式适用本合同的“差错处理”一节的规定。
6、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x和律师x;
7 . 证券交易费用;
8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 0.5%的管理费年费率来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该基金的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x基金的托管费按该基金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 0.15%的托管费年费率来计算。计算方法
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该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期的审计和监察稽核监督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支出和使用情况,确保其用于约定的用途。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 0.25%,B级基金份额的年费率为 0.01%。计算方法如下: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各级基金销售服务费=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R÷当年天数
R 为该级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4至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五)基金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十八、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利息收入、买卖证券差价收入、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因买卖证券差价关系,本基金存在日净收益为负的可能。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下称“再投资方式”);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现金方式;
2、同一级别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本基金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且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超过 0.001 元的前提下,本
基金每个月应将至少 90%的可分配收益进行分红。同一级基金份额每年分红次数不超过 20
次。当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基金当年累计分配的收益不得低于该年度可分配收益的 90%,不足部分于次年一个月内补足。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A、B 级基金份额可以制订不同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x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复核,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帐等手续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帐手续费,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九、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 .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 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它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x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x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份额发售公告
x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份额发售公告。
(三)定期报告
x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本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还将在公告上述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的同时,公告基金的九十日年化净值增长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计算日该级基金份额九十日年化净值增长率=
k * * 365
90
(( ∏ NAV t ( i ) −1 / NAV t ( i −1) ) × ( NAV n / NAV t ( k ) ) − 1) ×
i =1
× 100 %
其中: k 表示计算日前九十日内分红总次数;
NAVt (i )−1 表示第 i 次分红前一工作日该级基金份额净值;
NAV
*
t (i )
= NAV
t (i )−1
− D(i)
=第i 次分红前一工作日该级基金份额净值- 第i 次分
红基金份额分红金额;
NAV *t (0) 表示计算日前第 90 个公历日该级基金份额净值;
NAVn 表示计算日该级基金份额净值。
注:当k = 0 时,令
∏ NAV
k
i =1
t (i)−1
*
/ NAV
= 1
t (i −1)
基金九十日年化净值增长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进行公告。如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90 日,则不公布基金九十日年化净值增长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反映自行决定停止公告九十日年化净值增长率,或当有更好、更合理的计算方式或指标时,可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修改这一指标,并进行公告。
本基金披露该指标是为了便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本基金过去九十日的净值变动情况和风险收益特征。但基金过去的净值变动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该指标不应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或收益预测。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x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及持有人大会决议;
2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或发生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3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变更;
4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负责人变动;
5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之内变更超过50%;
6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7 .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9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0 . 基金经理更换;
11 . 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份额发售机构;
12 . 变更注册登记机构;
13 . 更换为基金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 . 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15 . 重大关联事项;
16 . 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17 .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 .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的0 . 5%;
19 .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
20 .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的变更;
21 . 基金募集期延长;
22 . 基金合同生效开始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办理;
23 .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等费率水平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 .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25 .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 .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等业务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27 .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8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9 .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30 .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一) 差错类型
二十一、 差错处理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 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x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 . 5%;,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当事人同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之日起生效。
2、但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直接变更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改而导致本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与之不符的,则基金合同自行适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变更;
(2)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情况的变更;
(3)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并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3、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修改的事项,一经公告,即构成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变更后的基金合同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x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2、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六个月内无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六个月内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由。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基金财产或者对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5)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 6)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至(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三、 违约责任
(一) 由于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 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 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七)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二十四、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一)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规定。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投资者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一方或数方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将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十五、 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 基金合同是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两方盖章以及两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 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住所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获得本基金合同复印件或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此签署盖章页专为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所用)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签订日:
(此签署盖章页专为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所用)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