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一章岗位聘用第一条 聘用条件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维护党的领导,维护社会主义制度;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5.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各岗位具体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确定。
第二条 组织领导
1.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 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组织人事部,具体负责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2.领导小组下设教师岗位聘用评议委员会、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评议委员会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评议委员会,分别具体负责各类岗位的聘用评议工作。
3.各二级单位成立或联合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各级各类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岗位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及条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等。
2.个人申请。符合聘用条件的各类人员,由个人填写《湖北科技学院教职工岗位聘用申请表》,同时向应聘单位聘用工作小组提供任职资格或条件的有关材料。
3.资格审查。各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4.各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评审或评议,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和推荐由学校评审的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五天)无异议后将人员名单和个人申报材料一并报
领导小组办公室。
5.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进行复核。
6.各聘用评议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公示结果(不少于五天)。
7.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正高二级岗位人选报上级部门审批)。
8.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第二章 聘约管理
第四条 聘用合同
1.校长(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依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聘用合同。
2.各类各级岗位的聘期一般为 3 年。聘期内达到学校规定的退职年龄者,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聘用合同自然终
止。
3.聘用期内发生专业技术职务变化、岗位调整或因外出学习等因素可能对合同内容产生影响的,应当对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变更内容经聘用双方签字后,与聘用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在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在聘期内不履行聘用合同,经教育仍不改正者;严重失职、渎职,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连续两
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者;连续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超过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天者;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等原因需调整岗位,本人拒绝工作安排者;经学校批准调离学校者;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及被判刑者。
5.学校若有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行为,被聘人员可以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学校和被聘人员中任一方在聘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解聘、辞聘过程中双方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6.聘用期满,学校不再续聘或本人不再应聘,均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但有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批准:工作性质涉及学校机密,在规定的保密期内;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与学校另有正在履行的合同、协议等。
第五条 聘用考核
1.在聘期内,受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学校及各用人单位根据聘用合同,按规定权限对受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及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第六条 监督与xx
1.学校成立岗位设置聘用监督与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对岗位设置聘用工作进行监督,并受理岗位聘用工作中教职工的投诉和申诉。
2.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监督聘用工作全过程,对群众的检举和投诉进行查处。
3.应聘者有权就各级岗位聘用组织机构的决定提出投诉或申诉,投诉或申诉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4.任何投诉或申诉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监督与争议调解委员会有责任为投(申)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投(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对有意诬告者和打击报复者,经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七条 所有受聘相应岗位的人员均要签订书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聘期任务等,并按合同进行考核和管理,具
体考核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聘期内岗位类别未发生变化,但党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工人技术等级发生变化的,根据岗位职数空缺情况予以聘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