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各专项基金应使用带有本会全称的规范名称,即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 XXX 专项基金”。未经科基会同意,不得以专项基金名义独立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专项基金的相关活动,需要严格按照科基会专项基金审批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科基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规范专项基金行为,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组织及个人为捐赠人或发起人,以支持公益事业为目的,在科基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按照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凡在科基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科基会章程,接受科基会统一管理。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设立独立账户,不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下面不得再设专项基金。
第四条 各专项基金应使用带有本会全称的规范名称,即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 XXX 专项基金”。未经科基会同意,不得以专项基金名义独立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专项基金的相关活动,需要严格按照科基会专项基金审批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第二章 专项基金设立
第五条 科基会可依法向海内外关心和支持中国科学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凡有意向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组织及个人也可向科基会书面或口头提出设立专项基金,经科基会审核批准后,可设立专项基金。
第六条 设立专项基金基本程序:
1、 向科基会提交专项基金申请材料:
(1) 设立专项基金报告及方案;
(2)专项基金捐赠人(或发起人)法人营业执照、税务 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捐赠人(或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3)专项基金捐赠人(或发起人)背景介绍,自然人情况介绍。
2、 经科基会批准后,双方签订设立专项基金协议;
3、捐赠方按协议约定,将资金汇入基金会指定的账户(专项基金起设额度为 200 万元人民币)。
4、捐赠款项到账后协议生效,专项基金成立,科基会为出资单位开具捐赠发票;捐赠款项未按协议约定到账的,专项基金协议自动作废。
5、科基会对外发布专项基金设立公函。
第七条 《专项基金协议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设立专项基金的名称、资金来源、捐赠金额;
2、 专项基金的公益方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3、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
4、根据需要确定是否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以及管委会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5、违约责任及法律后果;
6、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 专项基金原则上不以捐赠人(或发起人)姓名或商品名称冠名,应使用带有本会全称的规范名称,即“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 XXX 专项基金”。
第九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的捐赠资金,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 凡成立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应建立健全专项基金管理制度,对专项基金的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管委会由科基会和捐赠人(包括发起人)共同派员组成,报科基会审批。
第十一条 管委会成员一般 3 至 5 人,设主任 1 人,副
主任 1 至 2 人,委员、监事若干人。
第十二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
1、制定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则;
2、 决定专项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向;
3、 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预算和资助计划;
4、按照相关规定,向科基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5、 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6、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 委 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 2/3 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 决议。会议内容应以书面记录或纪要的形式报送科基会备案。
第十四条 管委会作为专项基金的办事机构,接受科基会统一管理。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募集、宣传推广、项目实施、联络等工作。管委会不得刻制印章,不得开立银行账户。专项基金对外业务使用科基会印章,盖章程序按科基会印章使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科基会理事、专项基金发起人、主要捐赠者、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严禁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专项基金管理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四章 专项基金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科基会相关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严格预算管理,在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内专款专用。专项基金每年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并对接受捐赠、项目开展的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在开展活动前向科基会提交申请报告 (管委会主任签字)、项目建议书、项目预算、合作方协议等文件,科基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管委会监督或组织项目实施,并于项目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向科基会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决算、验收、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科基会按约定提取专项基金管理费用,用于督促指导专项基金在科基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管理费用标准在捐赠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全部纳入科基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科基会为专项基金分设科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在每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 科基会报送专项基金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接受年度检查。报告要在科基会指定的信息平台公布,接受公众质询、监督。
第五章 专项基金监督
第二十二条 科基会要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公开。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及时披露。也要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管。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捐赠人(或发起人)有权向科基
会查询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科基
会应及时据实答复,接受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有义务接受税务、会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等方面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可根据需要,委托科基会邀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有义务在思想政治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和重大活动等方面接受科基会指导,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六章 专项基金终止及撤销
第二十七条 科基会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基金进行管理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专项基金已完成使命或捐赠人(或发起人)申请终止时,应当予以终止。专项基金需终止的,科基会应做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资产,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行终止:
1、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专项基金使命已完成;
2、 实施过程中出现捐赠款的使用或其他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科基会管理规定,或违反基本公序良俗,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坏基金会名誉的;
3、连续两年未发生募捐或开展公益活动的;
4、 其他需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终止,由科基会下发书面通知。管委会应积极配合科基会履行终止手续。专项基金发起人和管委会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得再以专项基金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三十条 专项基金终止的,应及时办理撤销手续,在 科基会指导下一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 清算以外的其它活动。清算由具有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由科基会进行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专项基金撤销后,剩余财产、资产应按照原发起(或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妥善处置;若约定不够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可用于开展与科基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活动,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形成的文字和影像资料等成果归科基会所有,由科基会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侵害科基会专项基金名誉和权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3 月 18 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