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各专项基金应使用带有本会全称的规范名称,即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 XXX 专项基金”。未经科基会同意,不得以专项基金名义独立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专项基金的相关活动,需要严格按照科基会专项基金审批管理程序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