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专项基金应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即“北京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XXX 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及与其它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相 关公益活动;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以基金会或专项基金名义独立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专项基金的活动,严格按照基金会专项基金活动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