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专项基金应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即“北京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XXX 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及与其它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相 关公益活动;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以基金会或专项基金名义独立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专项基金的活动,严格按照基金会专项基金活动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管理。
北京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的设立、实施和管理,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以支持基金会事业为目的,在基金会的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核算项目,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热心妇女儿童公益事业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皆可向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
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专项基金申请书;
(二)设立专项基金实施方案;
(三)设立专项基金捐赠人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捐赠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四)设立专项基金捐赠人背景介绍,自然人情况介绍。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办公室牵头审核材料,符合设立条
件的,由办公室提交秘书长审批,需理事会决议的,由秘书长提交理事会审议。
基金会同意设立的,由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专项基金设立捐赠协议书,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资金使用的范围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终止条件和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
第六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起始资金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独家捐赠 200 万元以上人民币设立专项基金的捐赠人可享有该专项基金冠名权,所冠名称应合法、尊重公序良俗。
第七条 专项基金应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即“北京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XXX 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及与其它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相关公益活动;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以基金会或专项基金名义独立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专项基金的活动,严格按照基金会专项基金活动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管理。
第八条 设立专项基金应与捐赠人签订专项基金设立捐赠协议书。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应组建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基金会有权派员任职。
第十条 管委会成员人数为 3 人以上(含 3 人),应为单数。
包括主任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人选一般由捐赠人提名,报请基金会批准。基金会根据需要,可推荐专家进入管委会。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 管委会成员凡涉及违法、违规行为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基金会有权要求成员限期变更。管委会根据捐赠及发展情况自行调整的,应及时报请基金会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募集方案、使用方向、预算等,均需要通过管委会的会议决策程序,会议内容应以书面记录或纪要的形式,提前 10 个工作日报送基金会审批,开展涉外活动须提前 3个月报送,经基金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管委会会议一般由管委会主任(或经管委会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召集。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成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有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成员(或授权代表)同意,方能形成有效会议决议。
第十四条 管委会可根据需要下设办公室等部门,具体负责资金募集、宣传推广、项目执行、联络等工作。
第十五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专项基金的募集方案和使用计划;
(二)拟定专项基金的内部管理规则、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
(三)开展资金募集、宣传推广活动等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置、撤销、人员组配等,并及时报备基金会;
(五)报送半年、年终总结报告,配合基金会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披露、审计等相关工作;
(六)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专项基金、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 基金会相关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的收支资金应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非现金资产捐赠须履行入库验收手续,不得直接使用和擅自外放。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在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或资助公益项目。
第二十一条 使用程序及要求:
(一)管委会组织编写具体执行方案,明确使用方向、预算、受益人群体等,报基金会申请初步立项。
(二)审核意见一般由基金会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三)管委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审核意见,完善项目执行方案、履行相关手续。
(四)基金会审议通过后,由基金会与捐赠人、受益人或委托实施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并按协议及项目执行进度拨款。
(五)专项基金日常支出,按照基金会财务审批权限管理。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费用和公益项目支出比例
(一)为实现基金会的可持续发展,基金会依照《慈善法》规定,提取相应管理费用,用于相关行政开支,具体比例以《专项基金设立捐赠协议》约定为准。
(二)捐赠人另行捐赠管理费用的相关事项,以《捐赠协议》约定为准。
(三)专项基金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年总筹款额的 70%,设立首年按《专项基金设立捐赠协议》约定执行。
(四)非现金财产捐赠应于捐赠协议签订一年内资助至受益
人。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
的人员不得直接或变相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但依法取得的志愿者补贴、报酬等费用的除外。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应在意识形态、财务和人事管理、 对外交往和重大活动等方面接受基金会指导,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及时披露 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管理架构和人员、开展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并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它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管。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应该接受税务、会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等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依法对专项基金财务状况进行会计核算、专项审计、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未按相关协议约定使用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一经发现,基金会有权要求整改或者解除相关协议,收回资金,依法保护捐赠人利益。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应及时提交项目阶段性总结和结项报 告,并应基金会要求每三个月报送工作报告。报告由基金会在指定的信息平台公布,接受公众质询、监督。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存续、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专项基金每年度募集的资金应满足当年项目开展需要。
第三十一条 对于开展活动、项目期间,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公序良俗,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以及一年内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基金会有权要求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基金会因上述原因终止专项基金会的,《专项基金设立捐赠协议》同时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有延续意向的专项基金,管委会应于到期前 3个月向基金会提交存续期间项目、财务报告,以及《专项基金延续申请》。
第三十三条 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予以变更或终止。
(一)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使命已完成,并且没有按要求提交书面延续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
(二)专项基金负责人提出变更、终止申请经基金会同意的;
(三)年末专项基金余额低于 10 万元,或本年内未开展募捐或相关活动的;
(四)专项基金在被要求整改期间,继续违反相关规定或整改无效的;
(五)其它应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专项基金期满或延续申请未获基金会批准的,该专项基金自然终止。但,该专项基金项下尚有未终结的项目或活动,专项基金存续期限顺延至专项基金项下最后一个项目或活动完结之日终止。
第三十四条 专项基金终止须履行清算、审计和公示程序,清算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专项基金剩余资金承担。剩余财产应按照协议处置,若约定不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可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存续、变更及终止,由基金会负责汇总审核,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对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第三届第十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生效后,基金会此前与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相关的规章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