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调整、标的指数所对应的黄金现货合约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