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貿易協議 Q&A (0407)
服務貿易協議 Q&A (0407)
一、 因服貿來臺之大陸人士會不會加重健保負擔?
1. 大陸人士來臺如果只是停留,無法參加健保。
2. 大陸人士若取得居留證明,亦必須在臺等待六個月,不會
帶病投保。
3. 依過去資料分析大陸來臺人士所繳保費超過其醫療支出,不會造成健保財務負擔。
二、 開放xx投資不會造成老人及身障機構「營利化」?
答:依我國社福法規規定,老人及身障福利機構不得以營利
為目的,服貿協議開放之小型老人及身障機構,須依我國法
規接受政府高度監督管理,也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陸資投資比例須低於 50%且不具控制力。
三、 「陸資合夥」社福機構「仍舊不會營利化」?
答:合夥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之共同經營行為,但仍須依我國社福法規規定以非營利方式,經營老人及身障機構。
四、 開放xx投資老人及身障機構不會犧牲弱勢權益?
答:服貿協議僅開放陸資,並未開放大陸人士來臺從事照顧
服務工作,且機構負責人須為我國國民,並受政府高度監督
管理,不會犧牲弱勢權益。
五、 我方開放醫院服務業之內容是否會影響現有醫療財團法人醫院之營運?
答:陸資來臺僅能(1)合資;(2)捐助;(3)設立非營利醫療財團法人醫院;(4)限新設立,不允許捐助或介入現有醫院;(5)僅核准在醫療資源缺乏的地區,對現有醫療財團法人機構不致影響。
六、 開放陸資來臺是否會成為大陸醫事人員來臺工作之管道? 答:臺灣不承認大陸地區的醫師、藥師、護理師、營養師、復健師等醫事人員的學歷,更不允許大陸地區醫事人員來臺執業。
七、 是否成為大陸醫事人員在臺之訓練基地?
答:臺灣並未開放對大陸醫事人員之培養、亦不開放大陸醫事人員來臺考照、不開放大陸醫事人員來臺執業,即便xxx捐助設立之醫院,仍應依現行規範辦理,不會成為在臺之訓練基地。
八、 臺灣是全面開放陸資來臺設立醫院嗎?
答:僅有限度開放,允許陸資以合資「捐助」設立醫療財團法人醫院,不包括社團法人醫院、私人醫院或診所,由於協議中僅開放捐助設立醫院,表示不得投資或捐助任何現有的
臺灣醫院,設立地點亦必須依照現有的醫療法等規定,限於
醫療資源缺乏的地區。
九、 陸資捐助成立之新醫院董事會,其法律規定為何?
答:董事組成仍需依醫療法規定,董事 9 到 15 人,且大陸地區人民與外國人擔任董事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董事會總
額三分之一。
十、 開放臺資赴大陸設立醫院是否會造成醫師大量出走?
答:醫師大量出走的情況應該不會,大陸開放臺資設立醫院已經十年,但由於經營不易,僅約十家去大陸投資,迄今也
沒有醫師大量出走,多數臺灣醫院對去大陸投資醫院不感興
趣。惟近年來大陸高薪挖角我國醫師之現象亦有所聞,本部
將積極創造國內更好的環境以留住人才。
十一、護理人員是否會成為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下的受害者?
答:臺灣並未開放大陸的護理人員來臺工作,因此不會排擠
本國人員的就業機會。醫院的負責院長須為我國醫師,僅能聘用臺灣的護理人員,反而增加偏遠及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本國醫事人員就業機會。
十二、新設立醫療財團法人醫院對現有醫療機構之衝擊?
答:目前開放設立地點限制以醫療資源缺乏的偏遠地區為
主,且都是由臺灣的醫師與醫事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其收費
亦受健保及地方衛生單位的管控,醫療品質則受醫院評鑑及各種督考的監督,陸資不得捐助現有的醫院,對現有醫院應不致衝擊,但衛福部與地方衛生局會持續追蹤。
十三、 對於陸資捐助設立之醫療財團法人醫院是否有設定資金上限,是否會有主導醫院經營之疑慮?
答:陸資來臺僅能合資、捐助、設立非營利醫療財團法人醫院,且僅核准在醫療資源缺乏的地區。由於是「捐助」性質,錢捐了之後所有資金均歸法人所有,就算是經營不佳而結束營業,所有捐款都依規定辦理,無法回歸捐款人,也因如此,捐款比例並未預設上限。
同時董事會裡 2/3 董事席次須為本國人,仍具主導優勢;且董事會的運作及醫院財務運用均受政府嚴密督導。
十四、是否陸資只需準備 20 萬美金(約新臺幣 600 萬)即可進入臺
灣設立新財團法人醫院?
答:這絕對是誤傳,依照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綜合醫
院至少需有 20 床,又依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規定,財團法人醫院之土地、房舍皆須自有,且設置病床每床至少需 150 萬元,因此,至少需 3,000 萬元以上的資金再加上自有的土地等資產。
十五、開放大陸合資捐助資金設立醫療財團法人醫院是否改變醫療機構非營利本質?
答:財團法人醫院在臺灣屬於非營利性質,即使有部份陸
資捐助成立之新醫院,亦需完全符合臺灣的法律,不會改
變其非營利本質。
十六、 如何監督管理新設立的陸資醫院的財務?
答:所有醫療財團法人的財務都受到三道審查機制把關:第一道是會計師查核簽證,第二道是將已簽證的財報由衛生福利部委請第三方資深會計師、財務管理專家及公益團體代表審查,包括醫院的各項主要支出與資金流向,及與關係人之間的交易與捐助合理性;第三道是透明化,外部專家的審查意見併同財務報告全部公開於網頁供大眾查 閱。此外,衛福部每年會不定期邀請國內知名的會計、法律、醫管及社會公正人士,親自到法人醫院了解其財務及營運狀況,每三年會全部巡視過所有法人醫院一次,以加強查核。
十七、 陸資來台將增加自費醫療並損及臺灣民眾就醫權益?
1. 陸資來臺僅能合資捐助設立非營利醫療財團法人醫院,不被允許捐助或介入現有的任何醫院,並且受到臺灣法律的約束與監管。
2. 所有捐助設立的醫院僅能在醫療資源不足的地區,如果真的能成立,對於當地民眾的就醫權利並未不好。
3. 健保特約醫院的健保收費標準受健保署的管控,自費醫療亦受到地方衛生局管控,無法擅自調整價格。
4. 新設立的醫院僅能聘用台灣的醫事人員,如果真的有醫院設立於目前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反而可以增加當地的就業機會。
5. 醫院的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都受到中央醫院評鑑及地方衛生局督考的監管,與本地完全一樣,祇會更嚴不會鬆。
十八:依服貿協議捐助新設立之醫療財團法人醫院將調動資深護理師至大陸?
1. 目前大陸已經單方面開放我國醫師及護理在陸執業,但迄今未見醫師或護理師大量赴陸執業,如果祗是要招攬台灣
的醫事人員,根本不必開醫院多此一舉。
2. 在台灣開醫院就必須遵守相關法律,如未來依服貿協議捐助新設立之醫療財團法人醫院調動醫事人員,亦須依勞基法規定徵得當事人同意,始能進行調動。
3. 台灣護理人員的薪資待遇均遠優於大陸,如果護士本人不同意而被要求強迫輪調大陸,將可能留不去所有護理人員。
十九:陸資將造成醫院削價競爭?
答:我國對於醫療機構之收費,依醫療法規定均須報經地方衛生局核准,健保特約醫院則完全受到健保的嚴格規 定,不能加價也不能打折,無法削價競爭,且醫院的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都受到中央醫院評鑑及地方衛生局督考的監管,與本地醫院完全一樣,祗會更嚴不會鬆。
廿:造成醫事人力流失及五大皆空?
答:大陸開放臺資設立醫院已經十年,但由於經營不易,僅約十家去大陸投資,迄今也沒有醫師大量出走,多數臺灣醫院對去大陸投資醫院不感興趣。惟近來大陸在新設立
的自貿區高薪挖角我國醫師之現象亦有所聞,衛生福利部已積極改善國內環境以留住人才。
廿一:大陸廉價醫師來台取代專科護理師?
答:臺灣並未開放對大陸醫事人員之培養、亦不開放大陸醫事人員來臺考照、不開放大陸醫事人員來臺執業。 專科護理師在台灣是經過進階考試通過的護理師,大陸醫師根本不可能在台灣做專科護理師,違反護理人員法。
廿二: 陸資鯨吞我國醫院?
答:陸資來臺僅能合資捐助設立非營利醫療財團法人醫 院,不被允許捐助或介入現有的任何醫院,任何併購或資金的運用都受到臺灣法律的約束與監管。
中藥批發 (原有問答題)
十八、 從98 年6 月30 日開放以後,對臺灣中藥批發業有何影響?
答:幾乎無影響。
(一)自 98 年 6 月 30 日開放至今只有 1 家在臺灣營業,原陸資投資預計 4710 萬元,目前只有 210 萬元到位,投資資金有限。
(二)國內中藥批發交易環境已經很成熟,歷年來中藥材的進口產值約在 25~31 億元之間,兩相比較下,目前這些資金的投入,對於市場環境衝擊微乎其微。
十九、 開放大陸企業到臺灣投資設立中藥批發公司,會不會造成大陸藥事人員進入搶佔市場?
答:不會。這是開放服務貿易,並非開放專業人員的移入。
陸資到臺灣設立中藥批發公司,仍應根據我國藥事法規
定,聘用臺灣中醫師、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如有租牌
之情事,對該公司及人員將依藥事相關規定處分。
二十、 引進大陸的中藥批發業者來臺灣,是否會壟斷我們的中藥
材批發業市場?
答:不可能。有事前審查、事後稽查管制機制。
(一)陸資到臺灣投資設立中藥批發公司,仍然須要經過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查。
(二)大陸企業來臺灣投資中藥批發業當然也要符合我國藥事法規定,聘用臺灣中醫師、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且不可以從事核准批發項目以外之行為。
(三)如果發現壟斷情形,就可以依據「公平交易法」及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 8 條第 2 項
規定處理,並得禁止其投資。
二十一、 未來若有陸資來臺灣從事中藥零售業務有法可管嗎?
答:有。陸資來臺灣如果從事中藥零售業務,因為與經濟
部許可項目範圍不符,就可以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 93 條之 1 予以處分,可以限期命其停止或撤回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