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提高师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促进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与转移转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办法中的师生包括学校所属各单位的教职员工
(含事业编制外人员),在读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及各类进修人员。
第二条 x办法中的科技成果是指师生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取得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技术成果。
第三条 x办法中的知识产权是指师生科技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及学校所属各类标记、商标等。
第四条 知识产权的主要类型如下:
(一)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二)著作权(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三)商标权及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包括学校注册商标、校名、校徽、校标、域名等标识和各种服务标记);
(四)动(植)物新品种、新药、新生物制品;
(五)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等商业秘密;
(六)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五条 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主要是: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六条 学校师生科技成果取得的知识产权,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以外,学校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专利被授权后,学校为专利权人;著作权登记后,学校为著作权人。
第七条 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团队)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报酬的权利。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八条 x办法中所列的知识产权是学校无形资产的一部分。其中,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未产权化的专有技术、算法及各种新产品、工艺、方法、设计、配方、研究(咨询)报告、软件系统、技术方案等科研类知识产权由科学研究处负责管理;校名、校标、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由党政办公室、资产处、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管理。
第九条 知识产权的价值,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知识产权的基本价值可根据取得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研制(完成)成本、注册费、申请费和维持费等所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合现行市价和其转化的预期收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或协商确定其基本价值。
(二)商标权及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根据其市场评估价值确定。
(三)涉及转化的知识产权,可在中介机构评估或协商确定基本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在学校科学研究处网站公示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 15 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方可按学校管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对不宜申请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涉及到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属于国家秘密的,须按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规定管理和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师生为第一完成人申请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由第一完成人提出申请,并签署《长春工程学院知识产权申请承诺书》,经科学研究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国家相关机构申请审定。
第十三条 通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申请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由第一完成人到科学研究处登记审核,审核同意后与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签署知识产权代理委托协议。
第十四条 学校独享或与校外单位共有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等档案资料,由科学研究处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存档。依托科研项目(含合作开展项目、协作开展项目)产生的、未及时申请或无法申请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含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软
件系统、技术方案等),应将其评估价值材料(如说明书、检索分析、技术论证等)交科学研究处备案和管理。
第十五条 涉及知识产权的科研合同,依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公平、平等、合理、有偿的原则,统筹兼顾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权益保障,必须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处置、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约定。
(一)学校独立完成的科研项目,原则上该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学校独有。
(二)与校外单位协作(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原则上该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具体按照双方贡献大小进行分配或另行协商。
第十六条 学校派遣出国(境)以及派遣到国内其他单位学习或工作的师生在国内外完成的科技成果,应当事先与接受派遣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维护学校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师生向国内外转移转化知识产权,须按科技成果转化办理报批手续,不得私自处置。
第四章 资助与奖励
第十八条 科研管理费可用于知识产权政策制度宣传普及、纠纷调处和法律诉讼等活动。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维护费等相关费用,可以从项目经费、结余经费、科研管理费等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条 学校对获得授权及转移转化的知识产权第一完成人(团队)进行奖励,具体按照现行科研奖励办法和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持通过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扩展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渠道。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的约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可取得中介服务费或股权等回报。
第二十二条 经吉林省科技厅、长春市科技局拨付的发明专利扶持专项补助资金,按非现金形式支付给第一完成人(团队),用于支付专利申请、维持产生的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将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据为己有或登记为他人所有,不得私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知识产权有关法律和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包括批评教育、扣发奖酬金、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其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x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不符,以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x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x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长春工程学院 2018 年 11 月 29 日
长春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 年 11 月 2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