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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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年 6 月 30 日第一次修訂
100 年 6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一.高雄市三民區東光國小為辦理教師聘任事宜,特依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暨「高雄市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訂定教師聘約施行要點」與本校教師會協議訂定聘約(以下簡稱本聘約)。
二.學校應於新學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將聘書送達教師。教師應於收受聘書後,於七月卅一日前將應聘書送交人事,逾期視為不應聘論。
三.教師任職期間,未經校長同意,不得兼任校外職務或兼課。
四.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分所為特別之規定。
五.學校與教師對「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之認定及本聘約內容有爭議時,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教評會)處理之。
學校與教師會對協議聘約內容有爭議時,報由教育局邀集市教師會及當事者雙方協商處理。
六.教師解約離職應於寒暑假辦理;其於開學前十五日提出者,學校應予同意;未依限提出者應經學校教評會同意,並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得離職,惟不得應聘本市同級學校。
依前項規定辦妥離職手續者,學校應發給離職證明書。
七.教師授課科目應依課程標準,並保障學生受教權益,以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編排,授課節數由學校依據相關規定、員額編制及實際狀況,制定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八.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九.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十.學校行政單位有配合教師教學及輔導上正當要求的義務,學校之行政或活動非經校務會議或教師本人同意不得影響教師上課。
學校於非正常工作時間辦理有關教育活動時,教師除有正當理由經校長同意外,應配合參加,惟應依有關規定給予適當之補休假、獎勵或報酬。
十一.學校與教師於教學中,應維持教育中立,不得為特定政黨、宗教、種族及營利事業宣傳。十二.教師有擔任導師及行政職務之義務,並應協助執行導護工作。
有關教師執行導護工作注意事項另行訂定之。
校長遴聘導師及兼任導護、行政職務有困難時,由學校制訂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十三.教師與家長應就學生教育各項事宜相互溝通,但以不妨害師生身心健康與教學進行為前提。十四.教師對於教材教法、評量、教學活動及輔導方法,應本專業自主原則不斷精進。
十五.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研究、進修研習或編選教材準備教學工作。
寒暑假期間,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惟有困難時,由學校訂定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十六.教師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係屬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報請教育局核准後,予以解聘、不續聘。
1.連續曠職達七日或一學期內曠職累計達十日。
2.經核准留職停薪,逾期不返校復職。
十七.教師於課後補習者,依「高雄市處理教師補習注意事項」辦理。十八.教師應遵守各級教師會訂定之自律公約。
十九.學校非依法不得預扣教師待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之費用。
二十.教師違反聘約,由教評會依據教師法、聘約及有關規定處理。
廿一.學校不得受理或公布未署名而對教師之檢舉,學校對於一般親師衝突及教師因執行教學或校務行政工作,致涉及法律訴訟案件時,應積極協助處理。
廿二.教師違反聘約之認定及處理程序,由學校訂定具體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廿三.本聘約經學校或教師會認為有修正必要及新生調整事項時,得隨時重新協議之。 廿四.本聘約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