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修订(包括对第7.2.7(b)条的修订)以修订标记形式载于本公告的附录A, 以方便投资者查阅。
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略收益关于修改信托契约的公告
x公告为重要文件, 敬请即时关注。如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应寻求独立专业财务意见。
瑞士百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对本公告所载内容及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 尽其所知及所信, 未遗漏可能导致任何xx具有误导性的其他事实。
本公告中未经定义的词汇, 与日期为2020年7月的《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略收益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词汇具有相同含义。
基金管理人特此向投资者公告以下有关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略收益(“本基金”)的变更。修订本基金的简体中文版《信托契约》(“有关修订”)
2019年12月31日的《信托契约》(“《信托契约》”)规定, 须由受托人签订就本基金所订立的衍生工具协议及主经纪协议。
从2020年10月22日起, 《信托契约》已通过经修订及重述的信托契约(“《经修订及重述契约》”) 的方式进行修订, 以简化就本基金订立上述协议的行政程序, 从而无须由受托人签订前述协议。基金管理人可订立该等协议, 但基金管理人在签订该等协议之前, 须向受托人提供书面确认, 以确认符合《经修订及重述契约》第7.2.7(b)条所载的规定。《经修订及重述契约》已强化该等 规定。
有关修订(包括对第7.2.7(b)条的修订)以修订标记形式载于本公告的附录A, 以方便投资者查阅。
***
有关修订将不会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整体风险概况出现任何变更。有关修订不会导致应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的费用增加。除本公告中所披露的事项外, 有关修订也不会改变本基金目前的运作或管理方式。有关修订不会对本基金现有内地投资者的权利或权益造成实质不利影响,也不会限制本基金现有内地投资者行使其权利的能力。
投资者可于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的正常工作时间在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场所免费查阅《经修订及重述契约》, 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无需作出修改以反映有关修订。最新版本的销售文件可在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 以及可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的正常工作时间在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场所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如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或需要了解更多资料, 可联络内地代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热线: 95046
公司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
重要提示
1. 投资 者在 办 理基 金 交易 前 , 请 仔 细阅 读登 载在 x 基金 内 地代 理人 的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略收益产品资料概要》及《经修订及重述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 并确保遵循其规定。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其投资运作、风险特征、法律法规适用等与内地基金产品不同, 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本基金法律文件及公告(包括当中的风险揭示内容),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风险提示
1. 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 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 过往表现并不可作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前请参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略收益产品资料概要》及《经修订及重述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 包括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2.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特此公告。
瑞士百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5日
附录A – 有关《信托契约》第7.2.6条及第7.2.7条的修订(以修订标记形式列示)
7.2.6 衍生工具交易: 在与受托人磋商后, 基金管理人可订立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衍生工具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信贷衍生、掉期、即期或远期(包括但不限于利率及货币掉期)或回购交易), 并签订与该等交易相关的协议, 但前提是投资基金是获认可的。代表相关投资基金订立的任何该等衍生工具交易须遵守《守则》规定(如有)。
7.2.7 (a) 虽然本契约下基金管理人具有投资权力, 但除非满足下列条件, 其不得订立任何主经纪协议或衍生工具协议:
(i) 基金管理人向受托人发出不少于十个营业日的事先通知, 表明订立主经纪协议或衍生工具协议的意图(连同待订立的该等主经纪协议或衍生工具协议的副本); 及
(ii) 受托人签订该主经纪协议或衍生工具协议, 但受托人保留要求基金管理人也 签订这些协议的权利; 及
(iii)(ii) 为 遵 守第 7.2.7(b)款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必须就该主经纪协议或衍生工具协议进行协商 , 以及必须向受托人发出签订该主经纪协议或衍生工具协议 的指示。
(b) 在执行或协商本契约下待订立的任何主经纪协议或衍生工具协议时, 基金管理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i) 相关交易基于公平交易条款;
(ii) 在遴选经纪商或交易商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应有的谨慎, 以及确保他们在相关情况下是符合适当资格的;
(iii) 交易执行必须符合适用的最佳执行标准;
(iv) 就一笔交易向相关经纪商或交易商支付的费用或佣金, 不得超过该等规模和性质的交易的现行市场费率的相应金额;
(v) 基金管理人必须持续监控该等交易,确保遵守其义务;及
(vi) 基金管理人必须确保该等交易将不会(A)使相关投资基金、本信托及/或受托 人承担无限责任; 或(B)导致相关投资基金、本信托及/或受托人承担任何无限的责任;
(vii) 基金管理人必须确保根据任何主经纪协议或衍生工具协议进行净额结算或 抵销的任何权利应限于相关投资基金, 且经纪商或交易商应无权就投资基金应收或应付的金额, 与任何其他投资基金应收或应付的任何金额, 或与由受托人自身或代表任何其他客户或信托而应收或应付的任何金额进行净额结算或抵销;
(viii) 基金管理人必须确保代表投资基金订立的该等交易符合该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政策; 及
(ixvi) 该等交易的性质以及相关经纪商或交易商收到的总佣金以及其他可量化的利益, 须披露在本契约提述的账目中。
基金管理人应向受托人提供书面确认, 以确认在订立该主经纪协议或衍生工具协 议时, 基金管理人在签订主经纪协议或衍生工具协议之前已遵守上述第 7.2.7(b)条的规定。
(c) 就本条而言, 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涵义:
“衍生工具协议”指有关衍生工具(不论场内还是场外)的任何股份、购股权、期权合同、货币或利率掉期协议, 或任何其他协议;
“主经纪商”指主经纪服务的供应商;
“主经纪协议”指为受托人及(如适当)以受托人的名义就相关投资基金提供主经纪服务而与主经纪商订立的协议;
“主经纪服务”指包含下列项目的一揽子服务: (i) 资产保管或安排资产保护及管理; (ii) 结算服务; 及(iii) 证券融资服务, 此外还可能包括综合报告与其他经营支持以及其他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