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本公告日期,母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約58.96%的已發行股本。由於科技公司為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因此,科技公司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故此,通用技 術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通用技術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 14.07條)高於0.1%但低於5%,故通用技術服務協議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申報、年度審核及公告的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公告
持續關連交易 通用技術服務協議
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本公司與科技公司訂立通用技術服務協議,據此,科技公司同意就本公司的生產運行及經營管理系統向本公司提供系統維護服務,年期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母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約58.96%的已發行股本。由於科技公司為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因此,科技公司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故此,通用技術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通用技術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 14.07條)高於0.1%但低於5%,故通用技術服務協議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申報、年度審核及公告的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背景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本公司與科技公司訂立通用技術服務協議,據此,科技公司同意就本公司的生產運行及經營管理系統向本公司提供系統維護服務,年期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通用技術服務協議的主要條款
通用技術服務協議的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日期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協議方
(a) 本公司;及
(b) 科技公司
期限
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服務範圍
根據通用技術服務協議,科技公司同意就本公司的生產運行及經營管理系統提供系統維護服務。科技公司將提供的服務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1) 2,344套操作系統、中間件、數據庫及其他通用技術軟件的監控、例行維護、應急處置及運行保障服務;
(2) 531套服務器、存儲等硬件的運維,包括該等硬件配套備品備件的提供及更換服務;
(3) 由四名通用技術專家提供的7×24小時駐場支持服務;及
(4) 本公司不時要求的其他相關服務。
對價與支付
於通用技術服務協議年期內應付科技公司的服務費總額(含稅)應為人民幣10,950,000元,每年服務費金額為人民幣3,650,000元。
根據通用技術服務協議,應付科技公司的服務費將包括有關科技公司提供系統維護服務的(i)人工;(ii)保險費;(iii)證件費;(iv)加班費;(v)交通費;(vi)材料費;(vii)巡視費; (viii)維修配合費;(ix)機械工具費;及(x)企業管理費等所有成本。
應付的實際服務費金額可根據本公司就科技公司按照通用技術服務協議條款提供的系統維護服務質素進行的考核結果作出調整,考核結果應由本公司按月編製。
本公司將以支票或轉賬至科技公司指定銀行賬戶的方式按季度向科技公司支付服務費。本公司須於收到科技公司付款申請後30個工作日內支付服務費(經根據考核結果扣除相應款項後)。
有關釐定服務費基準的詳情,請參閱下文「定價政策」一節。
協議方的其他主要權利與義務
本公司的主要權利與義務將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本公司須負責向科技公司提供系統維護服務所需的文字、圖片及電子文件,並須對所提供的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2) 本公司應當按照通用技術服務協議,為科技公司開展系統維護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及時協助;及
(3) 本公司應當告知科技公司其須遵守的相關規章、制度和管理要求,並不時將有關規章、制度和管理要求的任何經修訂和最新文本告知科技公司。
科技公司的主要權利與義務將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科技公司應當按照本公司與科技公司約定以及於服務方案中列明的方式、內容、標準及要求提供系統維護服務,並採取一切必要和可能的技術手段保證系統安全、正常運行。科技公司應當在本公司訂明的時限內完成系統的更新和修復;
(2) 科技公司應當接受本公司對其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主動或按本公司不時的要求改進其工作,並應當做好系統維護服務工作記錄,供本公司調閱、查驗;
(3) 科技公司應當對本公司及負責使用、維護軟硬件的其他相關人員提供技術培訓,並在任何時候免費提供技術支持;
(4) 科技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將系統維護服務全部或任何部分分包給任何第三方;
(5) 科技公司應當按照通用技術服務協議的條款承擔知識產權和保密方面的義務;
(6) 科技公司應當謹慎使用並妥善照管本公司提供的用房和設備,並遵守和執行本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要求;及
(7) 在通用技術服務協議終止或解除後,科技公司應當與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新維護服務供應商進行技術、資料等方面的交接。
歷史交易金額
由於科技公司過往並無向本公司提供過類似的服務,故概無有關該等服務的費用的歷史交易金額可供披露。
年度上限
本公司預期通用技術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的年度上限如下:
截至 | 截至 | 截至 | 截至 |
二零二三年 | 二零二四年 | 二零二五年 | 二零二六年 |
十二月三十一日 | 十二月三十一日 | 十二月三十一日 | 十一月三十日 |
止一個月 | 止年度 | 止年度 | 止十一個月 |
(人民幣千元) | (人民幣千元) | (人民幣千元) | (人民幣千元) |
年度上限 937.5 3,750 3,750 3,750
上述年度上限乃根據下列因素釐定:
(1) 基於日常運營所需的服務範圍調整;
(2) 未來三年人工成本及備品備件的單位成本增長;及
(3) 相關稅費及合理利潤率。
定價政策
本公司根據通用技術服務協議應付科技公司的服務費用包括(i)有關系統維護服務的人工及服務成本;及(ii)按人工及服務成本總和徵收的6%增值稅。
科技公司根據通用技術服務協議就駐場支援人員及維護軟硬件向本公司提供的服務費報價屬獨立報價。經進行市場調查及將服務費報價與獨立第三方提供的報價進行比對,本公司確認有關費用報價略低於可資比較服務的平均市價。
有關定價的內部控制
本公司已實施管理系統,以監察通用技術服務協議項下交易的定價標準,從而確保該等條款屬一般商業條款。該系統載述如下:
1. 於訂立通用技術服務協議之前,本公司有關部門收集本公司就類似交易與科技公司訂立的先前協議項下已付或應付科技公司的歷史服務費的資料,並與其他獨立第三方就類似服務的報價進行交叉比對。
2. 於實施通用技術服務協議下擬進行的交易前,本公司有關部門的主要職員向本公司提交申請,有關申請須先經本公司相關部門經理進行初步審閱,再依照相關本公司
內部控制政策,於總經理辦公會議上進行最終審閱。完成上述內部審閱程序後,通用技術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相關交易由董事會審議及批准。
3. 獨立非執行董事已根據上市規則審閱及將會持續審閱通用技術服務協議下擬進行的交易,以確保有關交易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及按其合約條款進行。
審閱年度上限的內部控制
本公司已實施下列內部控制措施,以確保通用技術服務協議項下的交易將不會超過年度上限:
1. 本公司財務部每月向董事會秘書室提供有關實際交易金額的資料。
2. 董事會秘書室負責監察該等交易,以確保交易總額不會超過年度上限。
3. 倘估計有關交易金額超過相關年度上限,則本公司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將獲告知,以便重新估計未來的交易規模,並作出安排以發佈公告及╱或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獲得董事會及獨立股東的相關批准。
訂立通用技術服務協議的理由和裨益
科技公司的項目經理及相關技術人員具備豐富信息系統運維經驗及相關資質認證,並熟悉北京首都機場運行業務。該等相關經驗及資質認證將使科技公司得以滿足通用技術服務協議項下的服務要求。此外,本公司瞭解到科技公司已與母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即首都機場集團傳媒有限公司)簽署了類似信息系統運維服務合同,履約情況良好。預期訂立
通用技術服務協議有助本公司實現運維資源共享,進一步壓降成本。鑒於各級主管單位對於北京首都機場的安全工作要求極高,科技公司在安全要求、風險隱患工作落實等方面具備良好的安全服務履職能力。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通用技術服務協議乃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且通用技術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一般資料
本公司主要負責運營北京首都機場。
母公司主要負責為中外航空企業提供地面保障服務,對其子公司提供經營管理服務、櫃檯場地出租服務、停車場管理、房屋出租、物業管理、廣告代理服務等業務。母公司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為中國民用航空局,其為由中國交通運輸部管理的國家部門。
科技公司為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主要從事技術開發、提供技術服務及相關諮詢服務、技術交流及轉讓、企業管理、信息技術諮詢服務、軟件開發、數據處理、計算機硬件銷售及租賃、機械設備及其他業務。
董事會的批准
通用技術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包括年度上限)已獲董事會批准。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與科技公司之間的董事及高級管理層並無重疊。此外,儘管執行董事及非執行董事同時擔任母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層,但概無董事於本公司與科技公司訂立的通用技術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中擁有任何重大個人權益,因此,概無董事在董事會會議上就批准通用技術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包括年度上限)放棄投票。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母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約58.96%的已發行股本。由於科技公司為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因此,科技公司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故此,通用技術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通用技術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高於0.1%但低於5%,故通用技術服務協議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申報、年度審核及公告的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釋義
於本公告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聯繫人」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北京首都機場」 | 指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 |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控股股東」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本公司」 | 指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註冊成立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在聯交所上市 |
「董事」 | 指 | 本公司董事 |
「通用技術服務協議」 | 指 | 本公司與科技公司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訂立的協議,據此,科技公司同意就本公司生產運行及經營管理系統向本公司提供系統維護服務,自二零二三年十 二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
「H股」 | 指 | 本公司註冊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境外上市外資股 |
「獨立股東」 | 指 | 除母公司、其聯繫人及於通用技術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的任何其他股東(視情況而定)以外的股東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母公司」 | 指 | 首都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前稱首都機場集團公司),一家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 |
「協議方」 | 指 | 本公司及科技公司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元,中國的法定貨幣 |
「股份」 | 指 | 本公司註冊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股份 |
「股東」 | 指 | 股份持有人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系統維護服務」 | 指 | 科技公司就維護本公司生產運行及經營管理系統將向本公司提供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根據通用技術服務協議的條款及條件進行軟件維護及更新、提供及更換硬件部件以及在北京首都機場提供駐場技術支持 |
「科技公司」 | 指 | 首都機場集團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註冊成 |
「%」 | 指 | 立的有限公司,並為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百分比 |
中國,北京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董事為:
執行董事: xxxxx及xxxxx
非執行董事: xxx先生、xx先生及xx先生
承董事會命
xx
董事會秘書
獨立非執行董事: xxxxx、xxxxx、王化成先生及xxx女士
如需查閱載明有關事宜詳情的公告,可瀏覽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網站
xxxx://xxx.xxxxxxxx.xx上的「最新上市公司公告」和本公司網站xxxx://xxx.x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