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仲裁協議(xx)
立協議書人 (甲方)
(乙方)
茲合意就因[ ]所生並與之相關爭議,提付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依中華民國仲裁法、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規則及相關仲裁規範進行仲裁。
甲乙雙方就仲裁之進行方式,議定如下:
仲裁地定於(請擇一):□臺北市 □臺中市 □高雄市。
仲裁庭人數(請擇一):□獨任仲裁人 □三位仲裁人。
若仲裁人發生死亡、辭任、無法或怠於行使仲裁人職務情形導致仲裁庭空缺,應依原仲裁人之選定方式再為選定仲裁人。
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仲裁庭應依中華民國法律審理本爭議。
仲裁人應秉公正、獨立之精神處理仲裁事件。
仲裁庭應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xx意見之機會,並採取適當程序,以迅速且有效率地解決本爭議。
仲裁庭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本協議書一式貳份,由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xx。
xxxxx: xx :
xxxxx :
x方 :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