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控集團為各自北京控股及本公司的最終控股股東,而北京控股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 因此,根據上市規則,各自均屬本公司之關連人士。由於北控集團及北京控股各自持有北控 集團財務不少於30%股本權益,故北控集團財務是北控集團及北京控股各自的聯繫人,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存款服務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存款服務之 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不包括盈利比率)均超過0.1%但低於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存款服務須遵守公佈、呈報及年度審核的規定,惟...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❹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有關存款服務主協議的持續關連交易
謹此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日的公佈,有關(其中包括)本公司與北控集團財務分別訂立存款服務主協議,補充協議及2018年存款服務主協議。
董事會宣佈,鑒於2018年存款服務主協議將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以及為規範此等交易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繼續進行,本公司與北控集團財務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簽訂2021年存款服務主協議。據此,本公司與北控集團財務將以2018年存款服務主協議大致相同的條款及條件,於2021年存款服務主協議項下不時繼續進行類似性質交易,❹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開始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三年。
北控集團為各自北京控股及本公司的最終控股股東,而北京控股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 因此,根據上市規則,各自均屬本公司之關連人士。由於北控集團及北京控股各自持有北控集團財務不少於30%股本權益,故北控集團財務是北控集團及北京控股各自的聯繫人,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存款服務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存款服務之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不包括盈利比率)均超過0.1%但低於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存款服務須遵守公佈、呈報及年度審核的規定,惟獲豁免遵守有關通函(包括獨立財務意見)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背景
謹此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日的公佈,有關(其中包括)本公司與北控集團財務分別訂立存款服務主協議,補充協議及2018年存款服務主協議。
2021年存款服務主協議
董事會宣佈,鑒於2018年存款服務主協議將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以及為規範此等交易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繼續進行,本公司與北控集團財務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簽訂2021年存款服務主協議。據此,本公司與北控集團財務將以2018年存款服務主協議大致相同的條款及條件,於2021年存款服務主協議項下不時繼續進行類似性質交易,❹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開始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三年。
期限
2021年存款服務主協議將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開始,❹將持續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包括該日)。按上市規則及/或待有關2021年存款服務主協議期限屆滿後,可由本公司與北控集團財務透過書面協議續期、更改或修改。
存款利息
根據2021年存款服務主協議,本集團於北控集團財務的任何存款的利率將不得低於以下各項:
(a) 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同期同類存款的基準利率;
(b) 香港及中國境內商業銀行向本集團提供的同期同類存款利率;及
(c) 北控集團財務向北控集團其他成員公司提供的同期同類存款利率。年度上限
於2021年存款服務主協議有效期內,本集團於北控集團財務的每日累計存款餘額 (包括其任何應計利息)不得超過下列上限:
港元(百萬) | |
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 | 1,520 |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 | 1,520 |
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 | 1,520 |
於釐定上述上限時,董事已考慮包括本集團的庫務政策及業務需求,以及北控集團財務的交易對手限額在內的因素。
進行持續關連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作為庫務活動的一部分及為滿足其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的需求,本集團須不時在香港及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存置存款及其他銀行結餘。
存款服務將按正常商務條款進行,北控集團財務向本集團提供的存款利率將相等於或更佳於香港及中國境內的商業銀行就同期同類存款向本集團所提供者。因此,預期2021年存款服務主協議不只為本集團帶來新融資方法,亦同時通過較高利息收入及較低融資成本提高運用資金的效益。由於北控集團財務沒有被視為面臨任何重大資本風險,因此,本集團預期可以更佳地管理其資金安全。
為釋疑慮,簽訂2021年存款服務主協議不排除本集團使用其他金融機構的服務。本集團仍有自由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為其本身利益選擇香港及中國境內任何主要獨立商業銀行為其提供金融財務服務。
概無董事於2021年存款服務主協議中擁有重大權益及就本公司有關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2021年存款服務主協議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按正常商務條款訂立,且2021年存款服務主協議的條款(以及有關的年度上限)屬公平合理,❹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有關本公司及北控集團財務的資料本公司
x公司為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聯交所主板上市。截至本公佈日期, 北控環境建設為本公司控股股東, 持有本公司總股本約41.13%及由北京控股全資擁有。北京控股主要於中國從事天然氣業務、啤酒業務、水務及環境業務以及固體廢棄物處理業務。
本公司為一間投資公司❹為本集團之控股公司。本集團主要從事建造污水及再生水處理廠以及海水淡化廠,以及在中國及馬來西亞、澳洲及博茨瓦納共和國提供綜合治理項目之建造服務;於中國、新加坡共和國及葡萄牙共和國及澳洲提供污水及再生水處理服務;在中國、葡萄牙共和國及澳洲分銷及銷售自來水;於中國及澳洲提供有關污水處理及綜合治理項目之建造服務之技術及諮詢服務以及設備銷售;以及於中國授權使用有關污水處理之技術知識。
北控集團財務
北控集團財務為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據董事所知、所知及所信,❹經所有合理查詢,截至本公佈日期, 北控集團財務由北控集團, 北京控股, 本公司,北京市燃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泰投資管理中心, 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分別持有約35.14%, 8.91%, 6.69%,
24.80%, 11.08%, 6.69%及6.69%股本權益。
北京控股及其附屬公司持有北控集團財務合共44.79%股本權益及北控集團及其附屬公司(不包括北京控股及其附屬公司及本公司)持有合共48.52%股本權益。因此,北控集團及北京控股各自持有北控集團財務不少於30%股本權益,故北控集團財務是北控集團及北京控股各自的聯繫人。北控集團財務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為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北控集團財務為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成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北控集團財務通過吸納存款、發放貸款及受托經營等金融産品成為北控集團成員單位之間互相融通的平台。
上市規則的含義
北控集團為各自北京控股及本公司的最終控股股東,而北京控股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因此,根據上市規則,各自均屬本公司之關連人士。由於北控集團及北京控股各自持有北控集團財務不少於30%股本權益,故北控集團財務是北控集團及北京控股各自的聯繫人,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存款服務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存款服務的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不包括盈利比率)均超過 0.1%但低於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存款服務須遵守公佈、呈報及年度審核的規定,惟獲豁免遵守有關通函(包括獨立財務意見)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釋義
在本公佈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已界定詞語具有以下涵義:
「2018 年存款服務主協議」 指 x公司與北控集團財務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簽訂的存款服務主協議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開始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三年
「2021 年存款服務主協議」 指 x公司與北控集團財務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
三日簽訂的存款服務主協議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開始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三年
「聯繫人」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北控環境建設」 指 x公司控股股東北控環境建設有限公司
「北控集團」 指 北京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
有限公司,其為各自北京控股及本公司之最終控股股東
「北京控股」 | 指 | 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 公司, 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股份代號: 392),其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 |
「北控集團財務」 | 指 | 北京控股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 |
立的有限公司,其為北控集團及北京控股各自的 | ||
聯繫人。本集團持有北控集團財務6.69%股本權益 | ||
「董事會」 | 指 | x公司董事會 |
「本公司」 | 指 | 北控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 |
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股份代 | ||
號: 371) |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控股股東」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存款服務」 | 指 | 北控集團財務根據2021年存款服務主協議向本集團提供的存款服務 |
「存款服務主協議」 | 指 | 本公司與北控集團財務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 |
日簽訂的存款服務主協議 | ||
「董事」 | 指 | 本公司董事 |
「本集團」 | 指 |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港元」 | 指 |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
「香港」 | 指 |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佈而言,不包括香港、中 |
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
「股東」 | 指 | x公司之股東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附屬公司」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補充協議」 | 指 | 本公司與北控集團財務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簽訂的存款服務主協議的補充協議;及 |
「%」 | 指 | 百分比 |
承董事會命
北控水務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
xxx
xx,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董事會由九名執行董事包括xxxxx(主席)、xxxxx、xx先生(行政總裁)、xxxxx、xxxxx、xx先生、xx女士、xxxxx及xx先生,以及五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包括xxxxx、xxxxx、xx先生、xxx先生及xxxxx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