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市政工程设计审查框架合同
合同双方:_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委托人)
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人)
签署日期:2018年 月 日
说 明
为规范双方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编制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双方使用《合同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合同文本》的组成
《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补充条款、附件和其他合同文件六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
《合同文本》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
工程概况、合同价款及支付、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委托人应提供的有关资料、服务人应提交的工作成果、服务人义务、委托人义务、违约责任和工作具体内容、形式和要求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事项,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款共计12条,主要条款有:双方的义务、双方的权利、双方的责任、合同价款及支付、服务人工作内容、违约责任、知识产权、履约评价和考察、奖励等重要内容。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前海工程的特殊需求。
(三)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双方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对专用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款;
3.在合同文本中有下划线“_____”的地方,合同双方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在下划线上有文字内容的,为提示文字,仅供参考。
4.在合同文本条款中有“□”的,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协商情况进行勾选,以便合同双方履行。
(四)补充条款
对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未予约定的具体事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二、《合同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合同文本》为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使用文本。《合同文本》适用于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合同文本》订立合同。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工程项目对合同内容进行增减,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三、合同审批前,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条款有任何修改的,应以修订方式进行,以便识别调整内容。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服务人: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现就本施工图设计审查服务达成协议书,以共同遵守。
1.1工程地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1.2工程总规模:/
1.3施工图设计审查项目包括: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未来一年需要委托的、且估算价小于50万元的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任务,委托人认为有必要另行委托的项目除外。
2.1本合同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按本协议书2.2、2.3、2.4条执行。
2.2合同价款(含税)含完成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所需全部费用。该费用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设计审查工作所需的人员工资、社会福利、各种津贴及加班、技术服务费、现场费用(包括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通讯费用)、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各种管理费、保险、利润和税金、不可预见费用等费用内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风险、责任和义务。
2.3根据项目建设需求,由委托人下达任务书,并单独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结算价计算依据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88号):
2.3.1若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
(1)施工图设计审查结算费用=批复的施工图总预算中工程设计费×(批复的施工图总预算中对应审查范围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批复的施工图总预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总额)×6.5%×(1-中标下浮率)。
(2)若经计算的补充协议结算价超过补充协议合同估算价,则按合同估算价作为最终结算价。最终结算价以审计部门审定的结果为准。
2.3.2若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
(1)施工图设计审查结算费用=对应审查范围的设计费×6.5%×(1-中标下浮率)。
(2)若经计算的补充协议结算价超过补充协议合同估算价,则按合同估算价作为最终结算价。
2.4合同价款的结算:
2.4.1若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
结算价按照合同价款计算,最终以审计部门的审定价为准。
2.4.2若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
结算价按照合同价款计算。
2.5合同价款的支付:
2.5.1若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
①服务人完成所有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在出具相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加盖审查章的施工图图纸)后,且完成履约评价后,支付合同估算价的70%;
②审查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工图总预算经批复后,支付至合同价的90%;
③经相关审计部门审定后,按审计结果支付余款。
2.5.2若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
服务人完成所有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在出具相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加盖审查章的施工图图纸)后,且完成履约评价后,支付合同估算价的100%。
3.1本合同协议书
3.2合同补充条款和专用条款
3.3合同通用条款和附件
3.4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任务书
3.5其他作为本合同不可或缺的资料或文件
双方有关的变更、补充合同、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当上述合同文件发生矛盾或产生不一致时,应以最新签订的为准;不同顺序的文件发生矛盾或产生不一致时,顺序在前的文件具有优先权。当采用以上优先顺序原则仍不能解决的应优先适用对委托人有利的解释,并先行遵照执行。对存有的争议,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服务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1工作具体内容
完成合同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并按业主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性及报建等事务性服务,提供设计及施工阶段的后续配合服务。
4.2审查内容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的全部图纸、计算资料等文件进行强条审查(含程序性审查及技术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1)程序性审查:
①是否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②勘察设计企业或者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越级或者超范围执业。
③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④送审资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规范。
⑤施工图上设计依据是否列出项目的规划、方案、人防、环保等政府部分的相关批文及文号、所列批文及文号是否与委托人提供的批文名称及文号相符。
⑥企业出图章和注册人员职业章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⑦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2)技术性审查包括:
①各阶段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深圳市相关规划、上一阶段设计文件及环评意见等相关审批文件的要求;
②各阶段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特别是强制性规范及深圳市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③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④工程结构是否达到安全、合理、经济;
⑤工程内容是否有漏项;
⑥工程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合理,各专业间是否协调。
⑦施工图设计审查在满足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还须审查可实施性及对各部门意见消化、吸收的合理性。
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4.3成果交付: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后,根据审查时限要求并在项目通过审查后,提交一式五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加盖审查章的施工图图纸(一式五套)等必要文件。所有工作成果应在委托人单位所在地或委托人指定的其它地点交付。
4.4验收:对于服务人在合同项下提供的工作成果(包括各阶段的工作成果),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对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的,服务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修改,直至符合合同约定的全部标准和要求。
序号 |
资料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时间 |
1 |
设计文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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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相关项目资料 |
1份 |
|
序号 |
报告、成果、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时间 |
1 |
加盖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审查报告及合格证 |
5份 |
审批通过后_________日内 |
7.1服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向委托人提交工作成果,对其完整性、正确性、适用性、经济合理性及时限负责。
7.2服务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服务人应承担责任。
7.3服务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7.4服务人在工作过程中所需相关资料或其它需委托人配合的事项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7.5服务人在与委托人合作过程中所获得或知悉的关于委托人的所有未公开的信息(包括项目信息、技术图纸、资料、经营信息、人力资源、本合同所涉及的研究内容、研究成果等)为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服务人应严守其秘密性。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服务人不得将服务人商业秘密或委托人提供给服务人的技术资料、图纸等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服务人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从服务人知悉该资料或信息之日起,直至公众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知悉相关资料、信息之日止。
7.6服务人提交工作成果后,应该应委托人之要求就工作成果的相关内容做出说明。
7.7服务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工作任务转包或分包,如服务人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工作进行分包或转包,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要求服务人返还已付费用,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服务人赔偿损失。
7.8服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成果符合国家及地方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行业规范之要求、符合本合同目的。如果因不符合上述要求给委托人或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服务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7.9对于服务人为履行本合同向委托人提供的所有阶段性和最终成果,及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其它研究成果,双方同意其所含有的一切知识产权含著作权、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等权利均属于委托人所有。成果提交委托人后,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服务人可以发明人/作者的名义在学术研究领域发表、申报评奖。委托人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为任何方式使用、修改和处分服务人提交的工作成果。未经委托人事前书面许可,服务人不得对上述工作成果做任何复制、修改、转让、自行或提供给他人做任何方式的使用。服务人违反本条规定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服务人应返还委托人所有费用并赔偿委托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8.1委托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向服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
8.2委托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服务人支付费用。
8.3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服务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8.4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服务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服务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8.5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服务人联系。
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服务人支付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服务费。
9.1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如故意拖延支付合同款额,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违约金。
9.2服务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导致委托人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服务人应退还委托人支付的所有费用,并向委托人支付合同金额的10 %作为违约金;如造成委托人损失的,除支付违约金外,服务人还应赔偿委托人损失。
9.3如果由于服务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使服务人超过 5 天仍未交付此阶段的设计成果或验收不合格的,或因服务人原因导致有关部门未批准超过 2 次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服务人索赔包括但不限于已支付的全部费用以及所造成的损失。
9.4如果服务人未能按期提交每阶段的成果(委托人书面同意延长期限的情况除外),则每延期一天,委托人将有权按合同价格的千分之 十 扣除服务人的委托费用作为逾期违约金。逾期 5 天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除收取违约金外,并要求服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5如果服务人所提交的工作成果不完善、深度不够、质量低劣而造成质量问题或工程返工,或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除由服务人负责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继续完善、修改外,委托人有权向服务人索赔。服务人应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对第三人承担的全部责任。
10.1订立时间:2018年 月 日
10.2订立地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10.3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有效期为12个月。
10.4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x合同一式1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7份,服务人执4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合同签署页)
委托人: |
(盖章) |
服务人: |
(xx)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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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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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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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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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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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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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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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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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
|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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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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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日期: |
年 月 日 |
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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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⑴“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⑵“服务人”是指承担本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服务人以外与本编制服务有关的当事人。
⑷“日”除特别指明外,是指日历天。合同中按日计算时间的,事件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日。时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本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具体法律、法规、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2.1服务人的义务
2.1.1服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向委托人提交工作成果,对其完整性、正确性、适用性、经济合理性及时限负责。
2.1.2服务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服务人应承担责任。
2.1.3服务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2.1.4服务人在工作过程中所需相关资料或其它需委托人配合的事项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2.1.5服务人按协议书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实施工程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当委托人有要求时,应向委托人提供与本工程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有关的资料,包括服务人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服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名单、工作计划等。
2.1.6委托人及第三人提出与本服务工作有关的问题并要求进行核对时,服务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或核对。
2.1.7服务人在与委托人合作过程中所获得或知悉的关于委托人的所有未公开的信息(包括项目信息、技术图纸、资料、经营信息、人力资源、本合同所涉及的研究内容、研究成果等)为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服务人应严守其秘密性。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服务人不得将服务人商业秘密或委托人提供给服务人的技术资料、图纸等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服务人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从服务人知悉该资料或信息之日起,直至公众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知悉相关资料、信息之日止。
2.1.8服务人提交工作成果后,应该应委托人之要求就工作成果的相关内容做出说明。
2.1.9服务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工作任务转包或分包,如服务人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工作进行分包或转包,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要求服务人返还已付费用,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服务人赔偿损失。
2.1.10服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成果符合国家及地方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行业规范之要求、符合本合同目的。如果因不符合上述要求给委托人或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服务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2.1.11对于服务人为履行本合同向委托人提供的所有阶段性和最终成果,及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其它研究成果,双方同意其所含有的一切知识产权含著作权、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等权利均属于委托人所有。成果提交委托人后,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服务人可以发明人/作者的名义在学术研究领域发表、申报评奖。委托人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为任何方式使用、修改和处分服务人提交的工作成果。未经委托人事前书面许可,服务人不得对上述工作成果做任何复制、修改、转让、自行或提供给他人做任何方式的使用。服务人违反本条规定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服务人应返还委托人所有费用并赔偿委托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2委托人的义务
2.2.1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向服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
2.2.2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服务人支付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
2.2.3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合同服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服务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2.4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服务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服务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2.2.5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项目的工作代表,负责与服务人联系。
3.1服务人的权利
3.1.1服务人在履行工作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要求委托人补充资料。
3.1.2服务人在履行工作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工作有关的问题并进行核对。
3.1.3服务人在履行工作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服务人的工作受到延误或增加了额外工作内容,则服务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3.2委托人的权利
3.2.1委托人有权向服务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3.2.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2.3专业人员不按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根据其自身判断或掌握证据证明或服务人主管单位认定属实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服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1委托人的责任
4.1.1按时提供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服务工作所需图纸及相关资料;
4.1.2按双方约定时间支付服务费;
4.1.3在服务人工作期间密切配合,提供工作方便。
4.2服务人的责任
4.2.1按照规定的质量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书;全过程向委托人提供专业的、客观的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
4.2.2委托的业务有保密要求时,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有关内容及资料;
4.2.3派人参加委托人召开的相关会议;
4.2.4根据需要派人进行施工现场勘察工作;
4.2.5就本项目服务内容提供专业、合格的工作团队(详见附件),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服务人不得随意变更该工作团队的成员。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工作组成员的,应事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其中服务人代表应常驻深圳,并按时参加委托人要求参加的各种会议。
4.2.6在未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服务人不得转让或分包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即使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也不应被视为免除服务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服务人仍应对其分包人或转包人工作向委托人负全责。
5.1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中的约定计取并支付。
5.2委托人超过约定时间不支付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委托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服务人支付应付费的同期贷款利息。
5.3委托人如果对服务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的项目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向服务人提出。
5.4支付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6.1工作具体内容
完成合同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并按业主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性及报建等事务性服务,提供设计、施工及验收阶段的后续配合服务。
6.2服务人提交的工作成果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关于该类项目编制内容和深度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工作报告的内容应通过委托人和深圳市有关职能部门的评审。
委托人、服务人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按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服务人向委托人提交的以上各阶段所有成果及最终成果(包括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委托人所有,对此,服务人不存在任何异议或争议。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服务人不得复制或出版,且不得用作本合同目的之外的用途。如服务人由于在工程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专利、版权、设计商标或名称及其它受保护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和诉讼的费用都应由服务人承担。此外,服务人还应承担由此导致委托人相关的经济赔偿、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及其它开支、费用。
为了促进服务人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履约行为,委托人对服务人进行履约评价。
10.1因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需要,服务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10.2服务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工作范围内,其费用由服务人承担;在委托的工作范围以外,经委托人同意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10.3服务人在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委托人采纳并得到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0.4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服务人工作人员不应接受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任何报酬。
10.5服务人不得参与对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服务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如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提前14日书面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承担。
12.3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2.4 因政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前海管理局的政策文件调整)导致本项目被终止的,本合同相应终止,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委托人应按服务人已完工作量向服务人支付费用。
12.5委托人和服务人履行完毕本合同全部义务,服务人向委托人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文件,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后,除本合同保密条款继续生效,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一条 定义、语言和法律
1.1下列名词和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⑴委托人是指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⑵服务人是指为本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提供服务的机构或主体。服务人是 。
⑷“时间”均是指北京时间。
⑸“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服务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⑹“合同价款”是指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服务人按合同规定完成所有工作内容,提供所有工作成果和后续服务后应得到的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总额。
⑺“书面通知”除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中所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或予以批准、确认、认证,或表示同意、否定,或做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书面(仅限于书面文件)的,都不应被无理由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签收时间。
第二条 双方义务
2.1服务人的义务
2.1.2服务人应在委托人或第三人提出与本工程有关的问题后 3 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或核对意见。
2.1.5服务人指派的本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服务,为服务人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代表。
项目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2.1.7本合同需要服务人保密的资料内容。
保密时限:本合同有效期间以及本合同终止后五年。
2.2 委托人的义务
2.2.1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材料和提供资料时间: 。
2.2.5委托人授权的代表。
委托人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
3.1 服务人的权利
3.1.3因委托人的原因造成服务人增加了额外工作内容的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支付:服务人应在发生额外工作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书面认可的,可以相应顺延延误的工作时间并支付额外增加工作内容的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就额外工作部分的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将由委托人和服务人另行协商,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额外工作内容: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以外,且在执行前经委托人事先书面确认的工作内容。
第四条 双方的责任
4.1 委托人的责任
4.1.4委托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4.2 服务人的责任
4.2.1服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应按本合同协议书第七条执行。若不属于本合同协议书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则服务人应全额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4.2.5服务人拟派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须提前征得委托人同意,否则按协议书第七条相关约定执行。
4.2.7服务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补偿委托人因此导致委托人如下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及其他开支、费用。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
5.5服务人完成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书、出具审查报告后,委托人组织履约评价。委托人完成对服务人的履约评价,服务人向委托人提出付款申请,经委托人审查无误、签署同意并在收到服务人应提交相应金额的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安排付款。若服务人提交资料不齐或迟延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委托人付款期限相应顺延,因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服务人自行承担。若因委托人付款审批影响支付进度,服务人予以认可,并不得就此向委托人索赔。在此之前,服务人应提供银行专用账户报委托人备案,以便合同费用的及时支付。由于委托任务费用来源存在不确定性,现约定:当委托任务费用来源为财政投资时,服务人应提供增值税发票;当委托任务费用来源为国有资金时,服务人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
第六条 服务人工作内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服务人尚未开始审查工作的,服务人向委托人退还已支付的审查费;已经开始审查工作的,根据实际已经审查工作量占全部审查工作量的百分比收取审查费用。
7.2委托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审查费用,对于委托人未按时交纳审查费用的审查项目,服务人有权停止审查工作,待委托人交纳相关费用后再行审查,审查时间顺延。
7.3如服务人未按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合同所要求标准和质量的工作成果,则服务人除返工提交外,还须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总价 10 %的违约金。
7.4如服务人未经委托人同意,私自更换补充协议中承诺的主要人员的,则服务人向委托人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a.更换项目负责人:支付人民币3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b.更换其他主要人员: 支付人民币 0.5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7.5如服务人后续服务负责人(包括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人数等指标标准)低于补充协议规定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服务人承担人民币 3 万元的违约金;其他后续服务人员(包括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人数等指标标准)低于投标书承诺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服务人承担人民币0.5万元的违约金。
7.6如服务人未能在补充协议中各阶段成果提交时间内提交成果,按人民币3000元/每天承担违约金。如延期 15 天以上时,委托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来完成,并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倍数额,从应支付给服务人的服务费中扣除。
7.7如服务人拒不纠正其违约行为,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委托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影响和损失,由服务人完全承担。
7.8服务人私自将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任务转包或分包的,委托人将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服务人应按照合同总价50%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7.9以上违约金额,委托人从应支付服务人的合同总价中扣取,如不足,则委托人有权向服务人继续追偿,违约金累计金额上限为本合同金额的2倍。
7.10违约金扣除时间:委托人从应付服务人最近一期服务费用中直接扣除。
第九条 履约评价
9.1委托人将按具体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同对服务人进行履约评价。
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同单项工程补充协议履约评价节点为:完成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出具审查报告后,委托人组织履约评价。
9.2履约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
优秀:履约评价分得分率大于等于90%时,评价等级为优秀;
良好:履约评价分得分率大于等于80%,小于90%时,评价等级为良好;
合格:履约评价分得分率大于等于60%,小于80%时,评价等级为合格;
不合格:履约评价分得分率小于60%时,评价等级为不合格;
9.3履约评价的后果
(1)在履约过程中,委托人将对服务人的履约表现进行评价服务人若连续两次获得履约评价结果在“良好”及以下的,委托人将暂停该单位下一轮的咨询服务工作抽签(或委托)、简易竞标资格;若累计两次获得履约评价结果在“合格”及以下或弃权的,委托人将在发出《调整告知函》后,取消其继续承接本次框架合同范围内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的资格(已签署补充协议的除外)。
(2)履约评价费:无。
(3)履约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项目发包的重要依据。
9.4在履约评价中被评为不合格项目的,委托人有权拒绝服务人参加 下一次 的项目投标,并对服务人该项目的负责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拒绝其今后为委托人服务。
第十条 奖励
10.3服务人在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委托人采纳并得到经济效益,委托人酌情给予服务人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委托人或设计单位对服务人提交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不同意见时,应首先与服务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由委托人或设计单位向前海管理局提出复查申请,由前海管理局组织专家论证复查并做出复查结构论,复查费用由与专家复查结论持不同意见的一方承担。委托人或设计单位对复查结论仍有分歧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同意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调解成功的,各方同意将和解协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请求依照仲裁规则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成裁决书。
在双方不愿协商、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双方一致同意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
第四部分 补充条款
一、本框架合同有效期为12个月,本合同期满后,已委托项目的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继续执行,直至工作结束。
二、任务分配细则
(一)抽签或简易竞标
1、每次委托项目前,委托人将在监督下组织抽签或简易竞标,确定委托项目的服务人。
(1)非园林类设计审查:
抽签具体规则如下:第1个项目(标段)由___N___家单位参加抽签,第2个项目(标段)由本轮抽签中未抽中项目的另外___N-1___家单位参加抽签,……,第___N___个项目(标段)直接委托本轮抽签中未抽中项目的1家单位。待___N___名服务人都通过抽签方式承担过项目后,再开始新一轮的抽签即第___N+1___个项目再由___N___家单位进行抽签确定,原则及顺序与上述相同,以此类推。(注:抽签规则为大号中标,抽签顺序为各服务人框架合同签订时间先后顺序)。采用简易竞标方式确定的项目(标段)的服务人,不影响抽签轮候。
(2)园林类设计审查:
抽签具体规则如下:第1个项目(标段)由___N___家单位参加抽签,第2个项目(标段)由本轮抽签中未抽中项目的另外___N-1___家单位参加抽签,……,第___N___个项目(标段)直接委托本轮抽签中未抽中项目的1家单位。待___N___名服务人都通过抽签方式承担过项目后,再开始新一轮的抽签即第___N+1___个项目再由___N___家单位进行抽签确定,原则及顺序与上述相同,以此类推。(注:抽签规则为大号中标,抽签顺序为各服务人框架合同签订时间先后顺序)。采用简易竞标方式确定的项目(标段)的服务人,不影响抽签轮候。
2、简易竞标:委托人向符合资质要求的服务人发出竞标邀请,服务人按照竞标邀请的规定的方法递交竞标文件,由委托人组建7人以上定标委员会通过票决方式确定委托项目的服务人。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因本条规定需回避的服务人不得参与该项目抽签或简易竞标。
(二)委托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拆分或合并项目,并根据拆分或合并后项目抽取服务人。
(三)项目分配前,符合条件的入围单位必须针对拟分配项目的具体情况上报拟投入项目人员的名单,参加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在签订框架合同时所报的大名单之内。
(四)符合分配条件的入围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承接项目,否则委托人有权停止其服务期限内剩余项目的承接资格。
(五)在履约过程中,对入围的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的履约表现进行动态评价,服务人若连续两次获得履约评价结果在“良好”及以下的,委托人将暂停该单位下一轮的咨询服务工作抽签(或委托)、简易竞标资格; 若累计两次获得履约评价结果在“合格”及以下或弃权的,委托人将在发出《调整告知函》后,取消其继续承接本次框架合同范围内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的资格(已签署补充协议的除外)。若因履约评价导致被暂停抽签、竞标资格,且因隶属关系需回避,导致无备选单位的,解决方案将按委托人公司相关规定报委托人公司领导审批。
三、在具体项目委托后,委托人与服务人签订补充协议,列明具体委托项目的服务内容、项目组投入人员、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金额及支付方式等,补充协议格式另册。
四、服务人应当按照投标承诺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项目总负责人。合同履行过程中,服务人更换项目总负责人,须支付人民币 200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不构成违约,所更换人员必须为服务人单位职工,其从业资格、工作年限、职称、学历等不得低于本框架协议中承诺条件。
(一)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导致2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第五部分 附件
附件1服务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服务人员名单
在本项目中拟从事岗位 |
姓名 |
专业 |
资格/职称 |
主要简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项目总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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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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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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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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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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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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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任务委托书
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市政工程设计审查业务委托书
(编号: )
:
根据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
,本次将以下任务委托贵公司承接:
委托人 |
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委托数量 |
一项 |
项目名称 |
|
||
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同金额 |
|
||
工作成果 时间要求 |
|
请贵公司尽快与委托人联系,并办理签订合同事宜。
委托人(盖章):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委托人联系人:
附件3工程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资料交结单
委托人: 服务人:
工程名称: 项目类别:
委托人于 年 月 日将下列资料交给服务人。
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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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经办人:
|
服务人经办人: |
||||
服务人于 年 月 日结束项目审核,将上列资料一并交还给委托人。
委托人经办人: 服务人经办人:
|
附件4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同履约评价表
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供应商履约评价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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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类型 |
完成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出具审查报告后组织履约评价 |
评价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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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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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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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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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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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分项内容 |
权重 |
评 价 标 准 |
评分 |
得分 |
评价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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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人员配备 (20%) |
|||||||
1 |
实际人员配置情况 |
8% |
配备的编制人员与投标文件一致; |
10 |
|
|
|
|
配备的编制人员与投标文件不一致 |
0 |
|||||||
2 |
项目组人员变动情况 |
1% |
A:服务期1年以内的 |
按合同约定配备编制人员,且人员无变动; |
10 |
|
|
|
未按合同约定配置编制人员,或人员有变动。 |
0 |
|||||||
B:服务期1~3年的 |
按合同约定配备编制人员,且人员变动不超过2人次; |
10 |
|
|||||
按合同约定配备编制人员,且人员变动不超过4人次(含4人次); |
5 |
|||||||
未按合同约定配备编制人员,或人员变动超过5人次(含5人次)。 |
0 |
|||||||
C:服务期3~5年的 |
按合同约定配备编制人员,且人员变动不超过4人次; |
10 |
|
|||||
按合同约定配备编制人员,且人员变动不超过6人次(含6人次); |
5 |
|||||||
未按合同约定配备编制人员,或人员变动达到8人次(含8人次)。 |
0 |
|||||||
二 |
履约质量(48%) |
|
|
|
|
|
|
|
3 |
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编制质量 |
28% |
|
编制成果通过委托人的评审 |
10 |
|
|
|
编制成果未通过委托人的评审 |
0 |
|||||||
4 |
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编制时间要求 |
20% |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成果文件,每迟交一天,扣1分,扣完为止。 |
0-10 |
|
|
|
|
三 |
履约配合(32%) |
|
|
|
|
|
||
5 |
配合情况 |
8% |
项目负责人能够认真主动地按委托人要求到现场解决有关事宜、派人参加相关会议、积极配合专业审计局审计工作、认真完成委托人交办的其它工程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
8-10 |
|
|
|
|
项目负责人能够较认真主动地按委托人要求到现场解决有关事宜、派人参加相关会议、配合专业审计局审计工作、完成委托人交办的其它工程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
3-7 |
|||||||
项目负责人不能认真主动地按委托人要求到现场解决有关事宜、不派人参加相关会议、不积极配合专业审计局审计工作、不认真完成委托人交办的其它工程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
0-2 |
|||||||
6 |
例会参加情况 |
8% |
积极参加工作例会,且无迟到缺席; |
8-10 |
|
|
|
|
积极参加工作例会,无缺席、迟到次数合计不超过4次(含4次); |
3-7 |
|||||||
不能积极参加工作例会,缺席、迟到次数合计超过4次(不含4次),但不足10次的(不含10次)。 |
0-2 |
|||||||
四 |
其他 |
16% |
未出现以下情况 |
1、
未按照合同约定配置编制人员,人员匹配度低于70%(不含70%); |
10 |
|
|
|
以下情况出现1-2个 |
5 |
|||||||
以下情况出现3次及以上 |
0 |
|||||||
五 |
加分项 |
|
工作中积极配合委托人,能为委托人提出有效的建议,从而减少了工程造价; |
2 |
|
|
如果有符合加分条件的情况,则加分,无则不加。 |
|
项目组对其整体评价为满意; |
2-4 |
|||||||
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合同的签署 |
2 |
|||||||
六 |
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情形 |
|
1、 由于非委托人原因导致逾期2个月及以上仍未签订合同的; |
|
|
|
|
|
2、 在没有得到相应的许可的情况下,对外公开涉及任何机密的资料,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
||||||||
3、 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编制出现严重问题,影响项目进度达一个月及以上的; |
||||||||
4、 由于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原因造成项目实际结算总造价超批复项目总预算(概算),或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对在建项目可能出现超概情况未及时预警并书面提出相应举措而导致项目投资失控出现超概情况; |
||||||||
5、 擅自转包或未经同意分包全部或部分业务; |
||||||||
6、 两次(无论是否同一项目)被业主书面严重警告(两次书面警告自动升级为一次书面严重警告)。 |
||||||||
|
合 计 |
100% |
|
100 |
|
|
|
|
汇总 |
汇总得分=∑(分项权重*得分*10)*100/参与评分项满分之和+∑加分项 |
|
|
|||||
签字 |
评价小组成员: 负责人: |
|||||||
评价等级 |
|
|||||||
说明 |
1、本表用作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同履约评价。 |
附件5建设工程项目廉政协议
建设工程项目廉政协议
委托人: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服务人:
合同名称: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市政工程设计审查框架合同
建设工程地点: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前海建设“xx示范区”的工作意见》,全面建设前海“xx示范区”,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防控工程领域xx风险,营造建设领域公平、公开、xx的市场环境,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双方同意签订本廉政协议。
第一条禁止委托人及其员工(含领导,下同)利用合同或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委托人及其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1.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受托人的财物(双方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1.2接受受托人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非经批准不得参加受托人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
1.3接受受托人金钱(礼金、好处费、回扣及其他)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1.4向受托人报销任何应由自身承担/支付的费用;
1.5擅自向受托人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受托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1.6其他利用合同或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禁止委托人及其员工(含领导)利用合同或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
第二条委托人及其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2.1要求或者暗示受托人提拔或者聘用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及其他旁系亲属(以下统称为亲属);
2.2要求或者暗示受托人支付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不得要求受托人为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提供资助;
2.3默许、纵容、授意亲属收受受托人财物;
2.4要求或者暗示受托人为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2.5要求或者暗示受托人向亲属采购材料、进行分包(分包工程、分包劳务等);
2.6其他利用合同或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禁止委托人及其员工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禁止受托人及员工违法违规谋取利益。
禁止受托人及其员工有下列行为:
4.1同意或主动提供第一条规定的委托人及其员工的不当行为;
4.2同意或主动提供第二条规定的委托人及其员工的不当行为;
4.3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委托人及其员工的不当行为(如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委托人的财物)。
第五条禁止受托人有挂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
5.1 禁止受托人将本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任务转包。
5.2 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的任何部分对外分包。
第六条禁止受托人有商业贿赂行为。
受托人及其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6.1向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代建、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咨询等有关单位及其员工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以及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等。
6.2接受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代建、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咨询等有关单位及其员工的商业贿赂。
第七条禁止受托人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禁止委托人、受托人有串通投标(围标)行为。
第九条廉政保证金
委托人、受托人同意按照第9.1款约定廉政保证金。
9.1委托人、受托人同意不设定廉政保证金。若受托人发生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受托人同意委托人支付下一期款项时直接扣除人民币10万元作为违约金,再暂扣人民币10万元作为廉政保证金。后续比照设定廉政保证金条款第9.2条处理。
9.2委托人、受托人同意设定廉政保证金。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第一笔款项时暂扣人民币10万元作为廉政保证金。若发生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廉政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再支付给受托人,并在下一期进度款支付时再暂扣10万元作为廉政保证金。至工程结算经审计部门审定且工程保修期结束,若未发生商业贿赂行为,在最后一期进度款中一并支付暂扣的廉政保证金。
第十条廉政教育
委托人、受托人同意加强对公司员工(尤其是与本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人员)的廉政教育工作,确保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廉政协议的约定予以落实。
第十一条违反廉政协议行为的举报
委托人、受托人发现对方有违反本廉政协议的任何行为,均可向前海廉政监督局举报(前海廉政监督局举报受理信息:电话举报:0000-00000000;0000-00000。网络举报:http://xxx.xxxx.xxx.xx)。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委托人违反本廉政监督协议,给受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2受托人违反第四条规定(无论受托人是否已谋取利益),经委托人查证属实或者被有关机关立案侦查的,情节轻微的,委托人有权没收廉政保证金(如有),受托人应向委托人退还已谋取的不正当利益,还应按次向委托人额外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没收廉政保证金(如有);(2)要求受托人退还已谋取的不正当利益;(3)按照已支付款项办理结算,后续款项不再支付给受托人;(4)履约评价不合格。
12.3受托人违反第5.1款约定,委托人将上报前海管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承诺人拒不改正情况,委托人有权:(1)单方解除合同;(2)当期进度款不予支付,每期进度款支付到合格工作量的82%,剩余部分不再支付,作为受托人赔偿委托人的相关损失费用;(3)以已支付进度款为结算款办理结算;(4)履约评价不合格;(5)在前海工程建设网或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对于受托人及时改正情况,受托人承诺按合同工期继续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任务,除在合同工期内交还合同约定的合格产品给委托人外,还接受结算款10%的违约处罚,以弥补受托人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相关损失。
12.4受托人违反第六条规定,比照12.2款约定处理。
12.5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应按次向委托人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比照12.2款的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x协议作为双方所签署主合同的附件,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
|
受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
|
第六部分其他合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