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百度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项基金的设立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 [2015]241 号)以及《北京百度公益基金会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以支持公益事业为目的,在本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科目,严格按照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项目(活动),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设立专项基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捐赠人是企业的,应当是正常合法经营且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捐赠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启动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或者 12 个月内可以保证 1000 万元捐赠款到账。
(三)拟定的专项基金设立目的和资金使用范围,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四)有相应的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完成工作计划而设计的慈善活动方案。
(五)有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人员、项目团队,能够持续稳定地开展慈善活
动。
第四条 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捐赠方提供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报告,包括:专项基金设立目的、 资金使用范围、年度工作计划、慈善活动方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履历表、 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的资质证明,包括:法人营业执照,银行、企业登记机关开具的企业资信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自然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在复印件上签字)。
(三)合作设立专项基金发起机构的基本情况介绍;发起设立专项基金 自然人的履历表和从业经历介绍。
(四)捐赠款按期到账且保证无权属争议的承诺。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申请由项目部进行调研考察,完成专项基 金设立论证,提交秘书处审议,由理事会批准。批准设立的,由基金会与专项基金发起方签署捐赠设立专项基金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专项基金的名称、宗旨、慈善目的和期限。专项基金名称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冠
名。
(二)发起方捐赠的启动资金数额和捐赠方式。
(三)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专项基金运行成本列支比 例。
(四)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及双方权利义务。
(五)基金会工作经费提取的比例。
(六)专项基金的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 专项基金批准设立且捐赠款按期到账后,由项目部起草设立决定,秘书处核稿,秘书长审核后提交理事会签批。专项基金设立由基金会官网公示后,正式成立。
第七条 专项基金有下列变更事项应当报项目部备案:
(一)专项基金名称变更。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项目团队、志愿者等人员变更。
(三)其他需要变更的事项。
第八条 专项基金办理变更事项,由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向项目部提出申请。秘书处决议后方可变更。
第十条 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终止手续:
(一)完成设立协议约定的工作目标。
(二)该专项基金在 12 个月内没有开展慈善活动。
(三)该专项基金余额不足 30 万元,在 12 个月内没有捐赠收入。
(四)该专项基金未按照捐赠人意愿和协议规定的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使用慈善财产,拒不改正的。
(五)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六)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严重违规致使基金会受到北京市民政局或其他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法院判决承担重大民事责任。
(七)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因严重违反协议的相关约定,致使基金的宗旨无法实现。
(八)该专项基金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
(九)其他无法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从事慈善活动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终止,必须依据基金会相关规定办理清算、剩余财产处置的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终止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专项基金终止由管理委员会向项目部提出申请,经秘书处办公会研究后,报理事会决定。
(二)专项基金注销前须在基金会指导下,由项目部、综合办财务与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终止前,必需清理存货、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有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适时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确保房屋租赁押金退回。有固定资产的,持有的固定资产应当交回基金会统一处理。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注销后的剩余财产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用于慈善目的:
(一)按照捐赠协议,用于符合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其他慈善支出。
(二)经合作双方同意,由基金会统一用于自然救灾等突发事件救助、社会救助、脱贫攻坚项目、救急难等应急救助活动。
(三)经合作双方同意,由基金会统一用于相同或者近似的慈善项目。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清算之日起一周内,合作方与基金会签订终止协议,或者通过电子邮件表达终止意向,办理注销手续。
专项基金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办理注销手续,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做好工作人员的善后,解散管委
会,解除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清算债权债务,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从事对外宣传、公开募捐、资助受益人等相关活动,必须冠以全称,即“北京百度基金会会+xx 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对外签订协议,不得以独立主体名义对外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接受捐赠和开展资助等慈善活动,应当符合该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和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慈善财产,必须专款专用。
严禁以任何方式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基金会慈善财产。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应当按照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合理设计慈善项目, 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专项基金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 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受益人。不得指定与基金会管理人员、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慈善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本基金会按照北京市民政局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它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披露和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监管。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依法对专项基金财务状况进行会计核算、专项审计、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应按基金会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接受年度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捐赠人(或发起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
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本基金会应及时据实答复,接受合理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