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一章:《雇佣条例》适用范围
《雇佣条例》适用于所有雇员,但不适用于下列人士:
1. 雇主家属并与雇主同住的雇员;
2. 《往香港以外地方就业合约条例》所界定的雇员;
3. 根据《商船(海员)条例》所指的船员协议而服务的人,或在并非于香港注册的船上服务的人;
4. 按照《学徒制度条例》注册的学徒,但《雇佣条例》内的若干规定仍适用。
所有《雇佣条例》适用的雇员,不论其工作时数,都享有条例下的一些基本保障,例如工资的支付、扣薪的限制及法定假日的给予等。
雇员如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便可享有更多权益,例如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贴、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等。
连续性合约
雇员如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 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时,他的雇佣合约便属「连续性合约」。
有关雇佣合约是否属于连续性合约的争论,雇主须负举证责任,证明该合约并非连续性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