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CSR 關懷活動規劃與執行。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桃園「有頭鹿」職能訓練場-111 年度青年職場實習計畫
【實習企業與實習學生實習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參加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桃園「有頭鹿」職能訓練場-111 年度青年職場實習計畫』(以下簡稱見習計畫),與
同學(以下簡稱乙方),基於互惠原則。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八章相關規定,協議訂定下列事項,共同遵循。
壹、契約期間
一、實習訓練期間自 111 年 月 日至 111 年 月 日止。
二、契約存續期間,一方如欲終止本契約,應於擬終止之日 7 日前預告他方。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於契約終止時正式僱用。惟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貳、見習訓練項目及相關教學
一、乙方應接受甲方之指導,從事下列各項實習訓練 1.協助人力資源選、育、用、留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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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應依儲備人才精神規劃給予乙方適當實習訓練。
三、甲方應依儲備人才精神規劃給予乙方相關教學,教學內容、時數及場地由甲方訂定,甲方得因教學需求或情勢變遷而更改相關教學內容、時數及教學場所。
參、見習訓練地點
一、乙方於下列地點從事本契約所訂實習訓練
(一)甲方名稱(含實習部門):
(二)甲方地址:
二、甲方基於見習訓練需求,得經乙方同意後調動見習訓練地點,但甲方應提供必要之
協助。
肆、實習訓練時間
一、乙方在甲方之見習期間 7-8 月,累計實習時數合計 120 小時以上。
※從報到日當天往後推一個月,需達到 120 小時之實習時數,例如 7/3 到職,則至 8/1(含 8/1 當天)須達到 120 小時。
二、實習時間安排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之相關規定。甲方得基於乙方學習技能的必要,經徵得乙方同意,協商彈性延長每日實習總時數,惟原則上每日實習總時數以不超過 8 小時為限。實際每週實習時間,由甲方與乙方雙方依據前述說明,進行細部確認。
三、實習時間之計算,午休時間扣除不計入,但若在午休時間負責服務臺、接待外賓,或由實習機關審酌實習內容認定可納入實習時間計算,或企業午休時間為半小時者可例外列入,請實習企業督導業師於實習生出勤紀錄表上特別標示說明。
※出缺勤記錄由企業自行提供出缺勤紀錄,或使用承辦單位提供的出缺勤表來證明實習生的出缺勤。
四、實習訓練時間內甲方基於學習技能之連續性,得調整休息時間。
五、實習訓練期間倘遇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停止實習訓練;前開停止實習之日如有實施見習訓練之必要,並經實習企業與實習生雙方協商同意調移者,不在此限。
六、以上各種工作時間調移,仍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及第 36 條規定。
伍、實習訓練津貼
一、乙方參與實習甲方每月應按實習契约所列之時數支給實習津貼,或依勞基法每月最低基本薪資標準發放,未完成者,當月依完成之實習時數撥給實習津貼,且未完成之時數,應於 111 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並給付實習津貼。
二、甲方不得預扣乙方實習津貼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陸、實習期間交通及膳宿
實習期間交通及膳宿由乙方自行處理。
柒、差勤管理與保險
一、有關差動與人事管理事項,悉依甲方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二、天災休假辦法,以當地主管機關公告之是否停班為依循原則。
三、甲方應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於乙方實習報到當日辦理勞工保險加保、實習結束當日辦理退保,其投保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所適用之投保薪資等級。投保勞工保險所需費用依勞工保險條例之分擔比例規定由甲乙雙方自行負擔。惟有關勞工保險職業災害費用,由甲方負擔。
四、本計畫為未逾 3 個月之短期實習,乙方得以原身分參加健保,甲方得無須為乙方辦理全民健康保險,若甲方願為乙方加保,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相關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第 40 條規定辦理。
捌、終止條件
乙方於實習期間,學習態度,配合度不佳者(如:無正當事由違反實習單位規定,或恣意中斷實習時間且未告知甲方者),甲方得停止其實習,替換人選,並通知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玖、職業災害預防與安全衛生
一、甲方應針對乙方所從事實習訓練之特性,辦理必要之安全衛生及預防災變教育訓練。
二、乙方因遭過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予以補償,已由甲方支付費用補償者,甲方得予抵克之。
三、甲方須提供性騷擾防治申訴管道,由甲方提供專線電話:
壹拾、 附則
一、甲乙雙方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悉依本契約及實習計畫約定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比照甲方現行相關規章及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甲乙雙方就實習訓練相關權利義務事項發生爭議時,以勞資爭議處理法進行協處。三、甲方需配合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派員出席青年職場實習成果發表競賽活
動。
四、乙方需配合xxxxxxxxxxxx,xxxxxx繳交實習心得及填寫相關活動資料,並配合出席青年職場實習成果發表競賽活動。
五、本契約 1 式 2 份,雙方各執 1 份為憑,甲方另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已用印之契約至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桃園「有頭鹿」職能訓練場專案辦公室備查,變更時亦同。
立契約人
企業章
甲方: (企業全銜)。
代表人章
代表人: (簽章)
地址:
乙方: (簽章)
身分證號碼:
出生日期:聯絡地址:
法定代理人: (簽章)
(xxx未滿 20 歲,須經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
中 華 民 國 1 1 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