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辅助就业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1. 辅助就业为残疾人士提供就业方面的协助,让他们获得所需的支援服务,融入公开环境工作,幷享有雇员的一般福利,例如赚取市值工资和得到就业保障等。这是一项福利为本的服务,服务营办机构与学员之间并无雇佣关系。
目的及目标
2. 辅助就业的目标是:
• 让在庇护工场工作的残疾人士迈向更佳的职业前途,幷为未能在公开市场就业的残疾人士作融入社会的踏脚石;及
• 最终目标是为残疾人士作好准备,使他们可在公开及具竞争性的环境中能独立工作。
服务性质
3. 辅助就业所提供的服务包括:
• 安排就业,例如提供职业分析及就业选配;
• 提供支援服务,包括与就业有关的技能训练、在职训练和督导,以及向学员、其家属及职位提供者提供与职业有关的辅导及意见;及
• 为学员提供切合实际需要的支援服务,以配合劳工市场及经济发展不断转变的需要。
1 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服务对象
4. 辅助就业的服务对像是:
a) 工作能力介乎庇护工场及无需支援而可公开就业之间的中度残疾人士,即大部分中度智障人士,以及附有其他残疾的轻度智障人士;及
b) 在缺乏支援的情况下无法适应公开竞争的职业市场,但有良好工作能力的中度残疾人士,即严重肢体、感官、器官或精神残疾的人士。
申请资格
5. xxxx就业服务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 15 岁或以上;
• 被评估为有能力、或在特别支援下能公开就业的残疾人士;
• 具备充分的自我照顾及日常生活技能;及
• 有动机投身公开就业。
II. 服务表现标准
6.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一年内的平均使用率* | 95% |
2 | 整体年度成功离开的比率* | 18% |
3 | 一年内完成的进度检讨* | 95% |
(*请参阅随附的备注及定义)
基本服务规定
7. 服务营办者须确保学员融入公开环境工作,并享有雇员的一般福利。服务质素标准
8.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9.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10. 此外,社署会符合以下特定服务的表现标准。社署履行本责任的实际表现,预期会影响服务营办者符合其规定表现标准的能力。
• 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系统在接获服务营办者书面通知有空缺后,如有具备最新及完整的资料的转介,会于 28 天内提供转介予服务营办者。如无适合的转介,社署将于适当情况下与服务营办者进行磋商。
IV. 资助基准 2
11.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津贴
12. 在指定时限内(只适用于有时限的项目),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用注册社工、保健员及支援人员的公积金,以及其他适用于服务单位营运的「其他费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及认可收费(如有的话)。获社署认可提供资助活动处所的租金及差饷,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
2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下称「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有些协议就段落 IV、V、VI 有较短的版本。
13.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政府整体物价调整因素而调整「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计划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14.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津贴及服务协议》,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15.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6.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订明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年度财务报表,而有关报告及报表须经兩名机构的授权代表签署,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 有效期 (只适用于有时限的项目)
17. 本《协议》于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又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协议》。
18.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19.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VI. 其他资料
20.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
/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
备注及定义
1. 使用指截至每月月底使用服务学员的总数。
2. 平均使用率 = 12 个月月底使用人数总和 ÷ 12 个月 ÷ 名额 × 100%
3. 成功离开指学员在公开就业市场中已稳定就业六个月及其平均月薪为 1,500
元以上。学员毋须持续任职同一份工作。
4. 离开率 = 一年内成功离开的个案总数 ÷ 期内服务的学员总数 × 100%
5. 进度检讨指个别个案计划检讨。
6. 完成进度检讨的比率 = 期内完成的检讨数目 ÷ 期内需要完成的检讨总数
×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