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公约》第 25 条第 4 款的规定,对附件 A、B 或者 C 的任何修正案,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该修正案交存了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书之后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 铭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 1997 年 2 月 7 日通过的第 19/13C 号决定,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采取包括旨在减少和/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和释放的措施在内的国际行动,斯德哥尔摩公约 • December 24th,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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