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項目:病房費用保險金、醫師診察費用保險金、醫療費用保險金、手術費用保險金)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加保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續保日起所發生之疾病。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 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 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 October 4th, 2019
Contract Type FiledOctober 4th,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