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人同屬同一企業集團,為便於關係企業 間之相互支援,台灣通用器材股份有限公 司提供公開收購人有關其日常營運上之 財務、稅務及行政事務等相關支援服務, 雙方係屬有業務往來,依據公司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台灣通用器材股 份有限公司應得提供貸款給公開收購人。 至於德國關係企業 Vishay Europe GmbH 提供給公開收購人之貸款,德國法律規定 只要貸款係屬常規交易,且不致使德國公 司因提供貸款而違反最低資本額之規 定,德國公司依法得提供貸款給第三人。 公 開 收 購 人 已...Loan Agreement • July 17th, 2014
Contract Type FiledJuly 17th, 2014後,公開收購人應收購所有應賣之有價證券。 三、公開收購對價: 以現金為對價,每股新台幣 139 元整。應賣人應自行負擔證券交易稅(公開收購人將代為辦理證券交易稅之繳納)、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支付收購對價所必要之合理費用;倘有此類額外費用,公開收購人將依法申報公告。公開收購人支付收購對價時,將扣除應賣人依法應負擔之證券交易稅、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支付收購對價所必要之合理費用,並計算至「元」為止(不足一元之部分捨棄)。如股東應賣所得股款不足支付證券交易稅、銀行匯款費用或郵資及其他相關費用者,參與應賣之股東將無法收到應賣所得股款。 四、本次公開收購有無涉及頇經金管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事項, 及是否取得核准或已生效: 本次公開收購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第 2、3 項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11 條第 1 項,應向金管會申報並公告始得為之。公開收購人已於民國 103 年 7 月 11 日依據前述法令向金管會提出申報並公告。 公開收購人將以現金支付所有公開收購之對價。為進行本次公開收購,公開收購人之董事會已於民國 103 年 7 月 11 日決議修訂授權資本額、發行新股以及向股東及關係企業貸款。於收購期間屆滿日以前,公開收購人將視應賣數量及應取得主管機關之核准,召開董事會決議增資發行新股數額。公開收購人增資發行新股將由 Vishay Dutch Holdings B.V.(Vishay Intertechnology, Inc.之全資子公司)全數認購。由於 Vishay Dutch Holdings B.V.為一外國公司,其認購公開收購人發行新股及提供予公開收購人之借款均應依外國人投資條例向主管機關提出投資申請。此外,於本公開收購說明書日,Vishay Intertechnology, Inc.係公開收購人之單一法人股東,故公開收購人擬透過公開收購之方式轉投資被收購公司亦應依外國人投資條例向主管機關提出轉投資申請。Vishay Dutch Holdings B.V. 及 Vishay Intertechnology, Inc.已於民國103 年 7 月 11 日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下稱「投審會」)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