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本公告日期,母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約56.61% 的已發行股本。由於公務機公司為母公司的子公司,故公務機公司為本 公司之關連人士。因此,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及其項下擬進 行的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鑒於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所適用的各項百分比 率(定義見上 市規則第14.07 條)均高 於0.1% 但不超過5%,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 協議項下的交易均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的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 規定,但可豁免遵守本公司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 • January 29th, 2016
Contract Type FiledJanuary 29th, 2016
於本公告日期,母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約58.96%的已發行股本。由於公務機公司為母公司的子公司,故公務機公司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因此 ,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 • September 30th, 2021
Contract Type FiledSeptember 30th,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