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17年1月2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頒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3號文」),規定有關境內實體向 境外實體匯出利潤的數項資本管制措施,包括(i)當銀行為境內機構處理的匯出利潤超過50,000美元時,根據真實交易原則,銀行應查閱有關利潤分配的董事會決議、稅務 申報記錄和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的正本; 及(ii)境內實體應在利潤匯出前補回過往數年的虧損。此外,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3號文,境內實體應當對資金來源和使用安排作出詳...外商投資法 • November 18th,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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