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以下簡稱「委託人」)與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經紀商」),因委託人及證券經紀商雙方同意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下稱「櫃買中心」)之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Direct Market Access)作業要點規定,證券經紀商茲為以專線或封閉型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提供委託人使用,雙方同意簽訂並共同遵守下列條款:如由委託人授權代理人進行交易 ...證券經紀商客戶使用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契約書 • August 5th, 2020
Contract Type FiledAugust 5th, 2020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機制除電子憑證(CA)外,亦可 採用網路位址 (IP) 、驗證碼 (Message Authentication Code , MAC)、無線射頻(RFID)卡、生物辨識系統(Biometrics)或主從端的 SSL 交易機制等驗證方式。 (Message Authentication Code , MAC)、無線射頻(RFID)卡、生物辨識系統(Biometrics)或主從端的 SSL 交易機制等驗證方式。 五項之規定,規定如下「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間,其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排除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 一) 委託人與證券經紀商(或其海外分支機構)之聯結入口皆在中華民國境外者。( 二) 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簽訂契約及風險預告書,載明雙方權利義務、風險分擔及糾紛發生之舉證責任,且於前開所述電子 文 件 傳 輸時,輔以其他安全機制者。3. 安全控管機制以 「例如,電子憑證(CA)、網路位址 (IP)、識別碼、可下 單 帳 號 等 檢核」,交由券商自訂檢核方式。 第十一條 (篩檢程序)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時,應建置電腦篩檢功能與管理程序,確保委託人每筆委託符合相關規定。電子式專屬線路 下單之委託同其他方式之委託,傳送至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 第十一條 (篩檢程序)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時,應建置電腦篩檢功能與管理程序,確保委託人每筆委託符合相關規定;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之委託同其他方式之委託,傳送至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 刪除本條後段文字係「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 (Direct Market Access)作業要點第貳點第三項已有規定,規定內容如下「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時,應建置電腦篩檢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