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提述(i)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之公佈,內容有關(除其他事項外)設備購買框架協議連同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及建議年度上限;及(ii)本公司日期為二零 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之公佈,內容有關延遲寄送通函(定義見下文)(統稱「該等公佈」)。除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詞彙與該等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的涵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