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提述(i)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之公佈,內容有關(除其他事項外)設備購買框架協議連同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及建議年度上限;及(ii)本公司日期為二零 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之公佈,內容有關延遲寄送通函(定義見下文)(統稱「該等公佈」)。除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詞彙與該等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的涵義。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持續關連交易 設備購買框架協議
進一步延遲寄送通函
茲提述(i)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之公佈,內容有關(除其他事項外)設備購買框架協議連同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及建議年度上限;及(ii)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之公佈,內容有關延遲寄送通函(定義見下文)(統稱「該等公佈」)。除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詞彙與該等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的涵義。
誠如該等公佈所述,一份載有(除其他事項外) (i)設備購買框架協議之詳情;
(ii)獨立董事委員會致獨立股東之函件,就設備購買框架協議之條款連同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及建議年度上限提供推薦建議;(iii)獨立財務顧問 域高融資致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之函件,當中載有其就設備購買框架協議之條款連同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及建議年度上限之意見;及(iv)股東特別大會通告之通函(「該通函」),將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或之前寄送予股東。由於本公司需要更多時間安排該通函的批量印刷,該通函之寄送日期將進一步延遲至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表董事會
五菱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主席
xxx
xx,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於本公佈日期,董事會包括執行董事xxxxx(主席)、xx先生(副主席兼行政總裁)、xxxxx、xxxxx及xxx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xx先生、xxx先生及米建國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