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合约的定义

客户合约. 在期权交易规则已作出定义,即期权交易规则内所指某一符合期权标准合约条件及条款的指示透过期权交易系统与同一期权系列的另一指示有效地进行配对
客户合约. 在期权交易规则已作出定义,即期权交易规则内所指某一符合期权标准合约条件及条款的指示透过期权交易系统与同一期权系列的另一指示有效地进行配对 「平仓」 指就任何合约而订立另一份相同规格及相同数额但属相反买卖之合约,以对销原有合约及/或变现该原有合约之溢利或亏损 「操守准则」 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及其不时之修订 「商品」 指包括但并不止限定于农产品金属或货币、外汇、指数(股票)货币期权、外汇合约、商品合约、能源、权益或权限及以上有连带关系之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 「抵押品」 指由客户交予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并获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接纳为证券孖展账户下之抵押品之及/或期货账户所有证券及其他资产 「共同汇报标准 (CRS)」 指因应二十国集团(G20)的要求,并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委员会于2014年 7月15日通过而设立之共同汇报标准。共同汇报标准要求各司法管辖区向其当地的金融机 构收集财务帐户资料,并就财务帐户数据每年定期与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自动交换。共 同汇报标准订明须进行自动交换的财务帐户数据、须递交数据的金融机构、涵盖不同种类的账户及纳税人,以及金融机构须遵守的一般尽职调查程序 「共同汇报标准责任」 指共同汇报标准赋予的责任(依据本地法例及由相关税务部门发出不时更新或补充的指引),包括但不限于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及确认须予申报账户及须予申报人士的责任,以及根据相关法例及法规向相关税务部门汇报须予申报账户及须予申报人士资料的责任 「电子途径」 指包括互联网、电邮、流动电话、掌上计算机或任何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及包括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不时容许之方式 「电子操作」 指客户透过电子途径操作的证券交易 「电子服务」 指客户以电子途径向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发出指示及获取银河国际证券及 /或银河国际期货所供信息服务之电子设施 「产权负担」 指透过任何资产提供或产生的担保、融资租赁、递延购买、买卖及回购或售后租回安排、押货预支、卖方保留所有权或其他证券权益而作出的任何按揭、押记、抵押、留置权、转让,及为任何债权人提供优先权的任何安排或就上述任何一项订立的任何协议 「失责事件」 指一般条款第12条所述之失责事件 「交易所」 指联交所,期交所及/或任何世界其他地方进行证券及/或商品及/或期货合同及/或期权合 同买卖的交易所、市场或交易商组织 「交易合约」 指经证监会及期交所批准在期交所不时运作的市场上进行买卖并可能因而产生期货合约之商品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