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差异的补偿 样本条款

业绩差异的补偿. (1) 各方同意,业绩承诺期内任一会计年度,若易普力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交易对方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补偿。 (2) 业绩承诺期内的补偿计算方式如下: 业绩承诺人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该年度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该年度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业绩承诺人取得的交易对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业绩承诺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业绩承诺人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价格 业绩承诺人中的各方应按照其于本次交易交割前各自持有的易普力股份比例为依据,相应承担其股份补偿义务及现金补偿义务(如有),即业绩承诺人中的各方的当期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人当期应补偿金额×(该方于本次交易前持有的易普力股份比例÷全体业绩承诺人于本次交易前持有的易普力股份比例之和)。 业绩承诺人中的各方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业绩承诺人中的各方的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价格。按上述公式计算不足一股的,按一股计算。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交易对方当期应补偿的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或现金不退回。 业绩承诺人中的各方独立、非连带地履行补偿义务。 (3) 就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履行补偿义务的方式,各方同意,首先以交易对方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且届时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若前述股份不足补偿的,则应通过从二级市场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股份的方式进行补偿。当股份补偿的总数达到交易对方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取得的股份总数 的90%后仍需进行补偿的,交易对方可自行选择以现金及/或股份方式进行补偿。此时,如选择采用现金形式补偿的,计算公式为:当期现金业绩补偿金额=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已补偿股份数×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价格)。 (4) 若业绩承诺期内,交易对方因易普力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而需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的,上市公司应在需补偿当年年报公告后3个月内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公式计算并确定交易对方当年应补偿的金额及股份数量,向交易对方就承担补偿义务事宜发出书面通知,并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份补偿事宜,对应补偿股份以人民币1.00元的总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交易对方应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办理前述回购注销补偿股份事宜。 1) 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方案的,上市公司应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交易对方应于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出将其当年需补偿的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自该等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之后,上市公司将尽快办理该等股份的注销事宜。 自交易对方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或以现金形式替代该等股份进行补偿前,该等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2) 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否决回购注销相关议案,上市公司应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制定回购注销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 如交易对方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选择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的,交易对方应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补偿现金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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