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指数 样本条款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旅游主题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 500 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 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标的指数. 1、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央企结构调整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指数停止编制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 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中证央企结构调整指数 指数编制方案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附件,投资者可通过以下路径查询指数信息: http://www.csindex.com.cn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创业板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目标 ETF 的标的指数,即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 未来如果目标 ETF 的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则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将随之变更,并可相应变更业绩基准和基金名称,不需另行召开持有人大会。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标的指数. 指纳斯达克集团编制并发布的纳斯达克100 指 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标的指数. 指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标的指数. 指 NASDAQ OMX 集团编制并发布的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标的指数. 深证民营价格指数。 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适当程序更换标的指数: 1、 如果标的指数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性导致其不能很好地代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民营企业的整体表现,且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未来出现了更合理、更具代表性的代表该类公司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2、 当标的指数出现下列问题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 (1) 深圳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据、限制其从该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 标的指数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停止发布; (3) 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4) 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点位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 (5) 标的指数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6) 存在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的商业纠纷或法律诉讼,且此类纠纷或诉讼可能对标的指数或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指数供应商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标的指数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