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指数 样本条款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500 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 500 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 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标的指数. 1、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主要消费行业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指数停止编制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上证主要消费行业指数 指数编制方案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附件,投资者可通过以下路径查询指数信息: xxxx://xxx.xxxxxxx.xxx.xx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下文“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的指数. 指纳斯达克集团编制并发布的纳斯达克100 指 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标的指数. 指 NASDAQ OMX 集团编制并发布的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标的指数. 指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A500 指数。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 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从符合港股通条件的港股中选取 30 只流动性好、连续分红、股息率高的股票作为样本股,反映了港股通范围内连续分红且股息率较高的股票整体表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在 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沪深证券交易所授权,可以反映中国 A 股市场的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 300 只股票,具备市场覆盖度广、代表性强流动指数编制方法透明等特点,能够反映中国 A 股市场整体状况和发展趋势。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