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条件 契約書及び仕様書その他一切貴庁の指示のとおりとする。
正常情况下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发送时间应在交易日当日的 17:00 之前 因交易所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恢复后告知期货公司立即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数据接收状况。若期货公司发送的期货数据有误,重新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管理人应责成期货公司在发送新的期货数据后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数据接收状况。
响应文件的澄清 30.1 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分别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磋商小组作出说明或答复。 30.2 供应商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0.3 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0.4 供应商的澄清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在评审中更加有利。
风险揭示部分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其他文件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三章
この約款及び設計図書における期間の定めについては、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及び商法(明治32年法律 第48号)の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るものとする。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单位对其收到的书面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澄清答复后,应立即向招标采购单位回函确认。 6.2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招标采购单位将视其为无异议。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失信记录 是指,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失信情况查询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