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故残疾保险金 样本条款

意外事故残疾保险金. 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见附件,全文同)(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者,则本公司以保险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该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若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本公司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含)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含)进行评定。本公司按最终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本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其他残疾,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可评定为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则本公司按该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给付伤残保险金,但本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其他残疾,视同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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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預付款(無者免填):

  •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 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 合作机制 1. 双方建立高层会晤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交流会议,负责推进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合作;建立对口联系制度,保证双方的日常联系、信息沟通和业务交流正常进行。对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确定工作方案,并各自负责督促和落实。

  • 契約價金之給付 契約價金結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總包價法。本案總價金為新臺幣 萬 元整(含稅)。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 損害賠償 第6条 甲は、第4条又は前条第2項の規定により本契約を解除した場合は、これにより乙に生じた損害について、何ら賠償ないし補償することは要しない。

  •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