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價金之給付. 契約價金結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總包價法。本案總價金為新臺幣 萬 元整(含稅)。
契約價金之給付. 契約價金結算方式(由機關衡酌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 □總包價法。 □單價計算法。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 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契約價金之給付. 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契約價金之給付. 契約價金結算方式(由機關衡酌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
契約價金之給付. 契約價金結算方式:總包價法。
契約價金之給付. 契約價金結算方式: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 1 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
契約價金之給付. 契約價金結算方式(由機關衡酌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 □總包價法。 □機關於訂約後要求系統功能數調整達 5%以上者,或因可歸責於機關之原因,年度需求項目投入人力變動幅度在 5%以上者,其逾 5%部分,就相關功能或人力項目之價金,按變更比例增減契約價金。未達 5%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契約價金之給付. 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 1 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 □依實際供應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 1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 □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數量結算。屬於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之部分,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屬於依實際供應數量結算之部分,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 1 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 契約價金之給付,採單價計算法: 依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