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的定义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 使身体受到的剧烈伤害,猝死不属于该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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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 脚注 9“网约车”、脚注 12“非营运用车”、脚注 13“单位商务或单位公务车” 及脚注 14 “租赁车”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以下情形属于疾病范畴,非本条款所指意外伤害: (1) 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2) 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3) 高原反应; (4) 中暑; (5) 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性疾病。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发生身故、全残、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及或轻症疾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 指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本合同所称意外伤害包括非病理性猝死。 [每日住院保险金]: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保障疾病住院时,我们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每日应支付的金额。 [保障疾病]:指本合同生效日期或您方增加保障的申请经我方批准生效之日起六十天之后首次出现的疾病和症状。 当某项疾病已经得以调查、诊断或治疗,或者当其症状或体征已出现而导致被保险人去寻求诊断、护理和治疗时,该疾 病视为已出现。 [之前已存在的病症]:在本合同生效日期或您方增加保障的申请经我方批准生效之日前,被保险人已遭受、已被诊断、或已呈现症状或体征、或已发生、或已寻求医护意见、或治疗、或已寻求医生药物配方的任何“意外”、“身体损伤”或“疾病”。 [住院]:指被保险人由于身体伤害或保障疾病的发生因医嘱而留在医院中并占有病床,在医院接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以上的连续治疗,但不包括在观察室和康复病房的治疗。 [住院天数]:指被保险人作为住院病人在医院所留医的每一个二十四小时的期间。 [同一次住院治疗]:指由于同一身体伤害或保障疾病而引起的住院治疗,如果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到九十天,则视为是同一次住院治疗。本定义适用在决定保险金的给付之时。 [生效日期]:指保险单上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一栏中所显示的年月日。本合同的保障自生效日期的二十四时(北京时间,下同)开始生效。
意外伤害. 指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本合同所称意外伤害包括非病理性猝死。 [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本合同所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关于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意外伤害. 指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本合同所称意外伤害包括非病理性猝死。 [每日住院保险金]: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保障疾病住院时,我们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每日应支付的金额。 [保障疾病]:指本合同生效日期或您方增加保障的申请经我方批准生效之日起六十天之后首次出现的疾病和症状。当某项疾病已经得以调查、诊断或治疗,或者当其症状或体征已出现而导致被保险人去寻求诊断、护理和治疗时,该疾病视为已出现。 [之前已存在的病症]:在本合同生效日期或您方增加保障的申请经我方批准生效之日前,被保险人已遭受、已被诊断、或已呈现症状或体征、或已发生、或已寻求医护意见、或治疗、或已寻求医生药物配方的任何“意外”、“身体损伤”或“疾病”。 [住院]:指被保险人由于身体伤害或保障疾病的发生因医嘱而留在医院中并占有病床,在医院接受超过二十四个小 时以上的连续治疗,但不包括在观察室和康复病房的治疗。 [住院天数]:指被保险人作为住院病人在医院所留医的每一个二十四小时的期间。 [同一次住院治疗]:指由于同一身体伤害或保障疾病而引起的住院治疗,如果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到九十天, 则视为是同一次住院治疗。本定义适用在决定保险金的给付之时。 [生效日期]:指保险单上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一栏中所显示的年月日。本合同的保障自生效日期的二十四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批注生效日期]:指您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申请变更合同内容,经我方审核批准后在批注上所注明的该变更生效的起始年月日。批注中所包含的变更将自批注生效日期的二十四时(北京时间)起开始产生效力。 [医院]:指任何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本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我们所认可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能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治疗和护理服务。本合同所提及的医院的医院不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