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的定义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包括户外旅游、远足徒步、健身娱乐登山、露营、山地和非山地定向运动、人工场地攀岩和下降、山地穿越、划船、游泳、拓展运动、自行车观景、人工场地轮滑、浮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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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7 医院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包括 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按该约定执行。
意外伤害. 脚注 9“网约车”、脚注 12“非营运用车”、脚注 13“单位商务或单位公务车” 及脚注 14 “租赁车”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6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 属于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9.4 高度残疾 指发生下列残疾程度之一的: (1) 双目永久完全(注 1)失明的(注 2)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者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4)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者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5) 注: 1) 永久完全系指自疾病确诊或者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2)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者摘除、或者不能辨别明暗、或者仅能辨别眼前手动 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者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3)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者麻痹、或者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4)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者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者吞咽状态。 5)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9.5 斗殴 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关于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自杀、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11.6 我们认可的医院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 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