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 使身体受到的剧烈伤害,猝死不属于该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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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 脚注 9“网约车”、脚注 12“非营运用车”、脚注 13“单位商务或单位公务车” 及脚注 14 “租赁车”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以下情形属于疾病范畴,非本条款所指意外伤害:
(1) 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2) 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3) 高原反应;
(4) 中暑;
(5) 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性疾病。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临床症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 指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本合同所称意外伤害包括非病理性猝死。 [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意外伤害. 指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本合同所称意外伤害包括非病理性猝死。 [每日住院保险金]: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保障疾病住院时,我们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每日应支付的金额。 [保障疾病]:指本合同生效日期或您方增加保障的申请经我方批准生效之日起六十天之后首次出现的疾病和症状。 当某项疾病已经得以调查、诊断或治疗,或者当其症状或体征已出现而导致被保险人去寻求诊断、护理和治疗时,该疾 病视为已出现。 [之前已存在的病症]:在本合同生效日期或您方增加保障的申请经我方批准生效之日前,被保险人已遭受、已被诊断、或已呈现症状或体征、或已发生、或已寻求医护意见、或治疗、或已寻求医生药物配方的任何“意外”、“身体损伤”或“疾病”。 [住院]:指被保险人由于身体伤害或保障疾病的发生因医嘱而留在医院中并占有病床,在医院接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以上的连续治疗,但不包括在观察室和康复病房的治疗。 [住院天数]:指被保险人作为住院病人在医院所留医的每一个二十四小时的期间。 [同一次住院治疗]:指由于同一身体伤害或保障疾病而引起的住院治疗,如果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到九十天,则视为是同一次住院治疗。本定义适用在决定保险金的给付之时。 [生效日期]:指保险单上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一栏中所显示的年月日。本合同的保障自生效日期的二十四时(北京时间,下同)开始生效。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本合同所指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
意外伤害. 是指意外事故对被保险人身体的任何部位所造成的伤害,这些伤害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由于外部性的、猛烈的和显而易见的手段所造成的,而且其发生不是由于疾病(包括潜在的疾病和机能障碍)所导致,也不是由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