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中“注 样本条款

格式中“注. 的内容,投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保留在投标文件中,未保留的视为投标人默认接受“注”的内容。 15.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格式中“注. 的内容,供应商可自行决定是否保留在投标文件中,未保留的视为供应商默认接受 “注”的内容。未保留的不影响其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15.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6. 投标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16.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 90 天(投标有效期从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6.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6.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格式中“注. 的内容,供应商可自行决定是否保留在响应文件中,未保留 的视为供应商默认接受“注”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