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赎回款的交收、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和程序 样本条款

申购、赎回款的交收、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和程序.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10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休市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最迟不超过 T+10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 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申购、赎回款的交收、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和程序.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得到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 +10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休市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顺延。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 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申购、赎回款的交收、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和程序.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10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休市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最迟不超过 T+10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1) T+2 日 15:00 前,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基金会计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应要求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专门用于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清算的 “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包括 T-3 日申购资金)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包括 T-8 日赎回资金及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3)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当日 16: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的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 13:00 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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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金来源 预算内资金 258,000.00 元;财政专户资金: 0 元;自筹资金: 0 元。

  • 募集资金投向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1,607.00 万元( 含 41,607.00 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 定义和解释 在本系列信托计划中,除非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发行人经公司董事会或者内设有权机构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债券逆回购等。

  •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6〉资金类型: 商业性: 非商业性:

  • 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 驗收程序 (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1. 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完成履約日前或完成履約當日,將完成履約日期書面通知機關。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 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2 條規定,為 7 日)內會同廠商,依據契約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

  • 申购资金 1. T+1 日 15:00 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