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授信服务.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及其子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为其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及其子公司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租赁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综合授信服务. 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发放的贷款利 率,也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甲方及其子公司通过乙方办理的委托贷款,乙方按具体委托贷款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综合授信服务. 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公司所属子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应不得高于: (1)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品种贷款基准利率;(2)同期同等条件下财务公司就类似贷款向中国建材集团除公司之外其他成员公司收取的利
综合授信服务. 本协议期间,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具体执行将根据甲方及其子公司情况另行签订协议进行约定。
综合授信服务. 乙方向甲方及其下属单位提供综合授信服务时,利率和费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并参考中国主要境内商业银行就同类及同期贷款之利率进行厘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