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 样本条款
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临时公告. 理财产品在运作管理过程中,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事项、涉及理财产品认/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事项时,产品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在运用暂停认/申购、延期办理大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等措施后,管理人应当通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告知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临时公告. 发生涉及理财产品认购事项调整,或理财产品在运作管理过程中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事项时,产品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在运用暂停估值措施后,管理人应当通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告知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临时公告. (1) ★产品管理人对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估值方法、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有)等保留变更的权利,如发生变更,调整后的要素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变更公告中所载明的内容为准。产品管理人将提前 2 个工作日发布变更公告。
(2) 在发生产品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将于 3 个交易日内告知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和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在发生涉及产品认购事项调整时,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
(3) 理财产品清算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根据与投资者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
(4)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有权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并提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5) 其他临时性公告 除前述事项外,如出现其他突发事件,需在事件发生后及时进行披露。
临时公告. (1) ★产品管理人对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估值方法、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有)等保留变更的权利,如发生变更,调整后的要素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变更公告中所载明的内容为准。产品管理人将提前 2 个工作日发布变更公告。 特别提示:在一个完整投资周期结束前,管理人有权通过更新产品说明书中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有),以明确列示下一个完整投资周期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有),若相关基准数值发生变更的,不再另行发布公告。
(2) 在发生产品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购申请、暂停接受投资者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巨额赎回、暂停理财产品估值、采用摆动定价等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将于 3 个交易日内告知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和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在发生涉及产品认购、申购或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事项时,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
(3) 理财产品清算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根据与投资者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
(4)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有权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并提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5) 其他临时性公告 除前述事项外,如出现其他突发事件,需在事件发生后及时进行披露。
临时公告. 产品管理人对业绩比较基准、投资范围和比例、估值方法以及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保留变更的权利,如发生变更,调整后的要素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变更公告中所载明的内容为准。产品管理人将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发布变更公告。投资者有权不接受变更,并在本投资周期结束时以预约赎回的方式退出,如投资者选择继续持有本产品,则视同其认可产品管理人所做的变更。 在发生产品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购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巨额赎回等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将于三个工作日内发布相关信息及处理措施。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有权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并提前三个工作日进行公告。投资者有权不接受变更,并在本投资周期结束时以预约赎回的方式退出,投资者未选择赎回本产品,视为已理解并接受修订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理财本金的安全及理财收益。在您选择购买本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临时公告.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在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下述重大事件时,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后以及取得相关进展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等适用法律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向资产支持证 券持有人作临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向交易场所、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1) 未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分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
2) 专项计划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还本金余额 10%以上(不含 10%)的损失;
3) 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产生现金流的能力或现金流重要提供方发生重大变化;
4) 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监管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且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按时分配利益;
5) 基础设施项目在任一预测周期内实际产生的现金流较对应期间的最近一次现金流预测结果下降 20%以上,或最近一次对任一预测周期的现金流预测结果比上一次披露的预测结果下降 20%以上;
6) 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监管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违反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7) 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监管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的资信状况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发生公开市场债务违约,或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或受到重大刑事或行政处罚等,且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
8) 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监管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发生变更;
9) 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监管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或其总公司)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包括信用评级或评级展望发生变化、被列入信用观察名单等,且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
10) 发生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解任事件或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解任事件;
11) 专项计划文件的主要约定发生变化;
12) 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在专项计划设立后完成相关资产抵质押登记、解除相关资产权利负担,或承诺履行其他事项的,前述约定或承诺事项未在相应期限内完成;
13) 基础设施项目和/或基础资产权属发生变化,被设置权利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14) 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相关账户因涉及法律纠纷被查封、冻结或限制使用,或基础资产现金流出现被滞留、截留、挪用等情况;
15) 市场上出现关于专项计划或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的重大不利报道或负面市场传闻,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16) 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临时公告. 产品管理人对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计提起点、投资范围和比例、估值方法以及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保留变更的权利,如发生变更,调整后的要素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变更公告中所载明的内容为准。产品管理人将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发布变更公告。 在发生产品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将于三个工作日内发布相关信息及处理措施。
临时公告. (1) ★产品管理人对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估值方法、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有)等保留变更的权利,如发生变更,调整后的要素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变更公告中所载明的内容为准。产品管理人将提前2个工作日发布变更公告。
(2) 在发生产品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将于3个交易日内告知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和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在发生涉及产品认购事项调整时,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
(3) 理财产品清算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根据与投资者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
(4)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有权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并提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5) 其他临时性公告 除前述事项外,如出现其他突发事件,需在事件发生后及时进行披露。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当管理人对理财产品进行相应变更(包括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或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时,若构成对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或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大变更的,投资者有权不接受变更,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可由管理人决定投资者的提前退出方式,并提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若投资者未选择退出本产品的,则视为已理解并接受管理人的相应变更。
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