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投资便利化 样本条款

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 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领域的合作,并据此将《安排》附件 6 第五条第(二)款第 5 项增加以下内容:
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 为支持和配合澳门产业结构适度多元化,双方同意将文化产业合作、环保产业合作、创新科技产业合作补充列入《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产业合作领域,进一步完善会展产业合作,并在《安排》附件 6 第九条中增加以下内容:
贸易投资便利化. 双方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同意采取以下措施以进一步加强商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贸易投资便利化. 为推动两地在品牌领域的合作,双方一致同意将品牌合作补充列入《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并据此: 1. 将《安排》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 一、 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加强合作: 1. 贸易投资促进; 2. 通关便利化; 3. 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 4. 电子商务; 5. 法律法规透明度; 6. 中小企业合作; 7. 产业合作;
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 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 推进粤港两地开展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应用。成立工作组,争取年内提出两地证书互认的框架性意见。
贸易投资便利化. 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会展业的合作: 内地支持和配合澳门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和展览会。
贸易投资便利化. 为推动两地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双方一致同意将知识产权保护补充列入《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并据此: (一) 将《安排》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一、 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加强合作: 1. 贸易投资促进; 2. 通关便利化; 3. 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 4. 电子商务; 5. 法律法规透明度; 6. 中小企业合作; 7. 中医药产业合作;
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 为进一步增强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将产业合作、教育合作补充列入《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及将中医药产业合作列入产业合作领域具体内容,并据此: 1. 将《安排》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一、 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加强合作: 1. 贸易投资促进;
贸易投资便利化. 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领域的合作,并据此将《安排》附件 6 第五条第(二)款 第 2 项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增加以下内容: “双方同意继续推进《国家质检总局与香港商务及经济 发展局关于进口葡萄酒经香港中转内地的检验安排谅解备 忘录》的磋商进程,在符合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经香港中转输内地葡萄酒产品采取便利通关等相关措施。”
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 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领域的合作,并据此将《安排》附件 6 第五条第(二)款第 4 项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增加以下内容: (1) 推动粤港第三方检测和认证服务的检测认证结果互认。 (2) 按照具体认证的要求,推动粤港自愿认证的认证检测结果互认。 (3) 对于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认证)检测认证结果互认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安排》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约的相关规定执行。 (4) 促进粤港商品贸易供应链效率,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开放商品信息平台,享受与内地系统成员相同的服务。 (5) 加强粤港商品信息资源共享,借助商品条码的全球唯一性,实现两地流通商品信息的相互核实查验,以共同打击假冒商品,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