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受益人非指定該被保險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或非指定為法定繼承人時 样本条款

身故受益人非指定該被保險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或非指定為法定繼承人時. 指定原因為: 。 姓 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與被保險人關係 給 付 方 式 (1) □同要保人住所 □同被保險人住所 □其他,請加填下列聯絡地址 聯絡地址: (2)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之身故受益人 □均分 □順位(依序號決定受益順位) □比例(請註明比例)
身故受益人非指定該被保險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或非指定為法定繼承人時. 指定原因為: 。 ※ 滿期/生存保險金受益人未指定時,以要保人本人為指定之受益人;祝壽保險金受益人未指定時,以主被保險本人為指定之受益人。 ※ 若依契約條款規定無該項保險金時,雖於受益人欄填寫受益人資料仍不生效力。 ※ 配偶、子女、父母附加契約之保險金受益人,請於備註欄指定說明。 ※ 人壽保險契約含其他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給付者,當該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除依照契約條款規定給付保險金外,另於契約條款約定退還其他未給付之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部分之解約金或未滿期保險費給要保人。但其給付成本之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者,不在此限。 ※
身故受益人非指定該被保險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或非指定為法定繼承人時. 指定原因為: 。 ※ 人壽保險契約含其他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給付者,當該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除依照契約條款規定給付保險金外,另於契約條款約定退還其他未給付之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部分之解約金或未滿期保險費給要保人。但其給付成本之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者,不在此限。 ※
身故受益人非指定該被保險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或非指定為法定繼承人時. 指定原因為: 。 ※若依契約條款約定無該項保險金時,雖於受益人欄填寫受益人資料仍不生效力。 ※被保險人生存時之年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領取年金時,如指定之帳戶非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依保單條款【匯款費用及受款行 手續費之負擔】之約定。
身故受益人非指定該被保險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或非指定為法定繼承人時. 指定原因為: 。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之身故受益人 姓 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與被保險人關係 給 付 方 式 (1) □ 均分 □ 順位(依序號決定受益順位) □ 比例(請註明比例) □同要保人住所聯絡地址: □同被保險人住所 □其他,請加填下列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0) □同要保人住所聯絡地址: □同被保險人住所 □其他,請加填下列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0) □同要保人住所聯絡地址: □同被保險人住所 □其他,請加填下列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105/01 版 第 2 頁,共 5 頁 ◎ 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限要保人本人之外匯存款帳戶) 適用本契約保單條款附表四之「 資產撥回第一類投資標的」 現金給付指定匯款帳戶 (限要保人帳戶) 銀行名稱 分 行 資產撥回給付方式 □ 現金給付 (二者擇一) □ 累積單位數 帳 號 ◎ 投資標的及分配比例
身故受益人非指定該被保險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或非指定為法定繼承人時. 指定原因為: 。 ※ 若依契約條款規定無該項保險金時,雖於受益人欄填寫受益人資料仍不生效力。 ※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終止本契約,應退還按重大疾病診斷確定日計算當時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終止本契約,應退還按身故日計算當時健康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終止本契約,應退還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計算當時健康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投保紀錄 被保險人是否已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 □否 □是,請填下欄: 姓 名 保 險 公 司 名 稱 投保日期(年/月/日) 投保內容 □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保額 元 □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保額 元 □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保額 元 □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保額 元 ■投保紀錄(限台灣人壽依保單條款約定須檢附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之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適用) ■要保人、被保險人備註欄 第 3 頁,共 5 頁 106/01 版 ※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據實告知並親自填寫,如有隱匿、遺漏或不實之說明,足以影響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本公司得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解除本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 依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健康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本公司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職業及兼業之告知 (本欄由台灣人壽填寫) 請詳述工作內容 職業分類:第 類 兼業分類:第 類 職業代號: 兼業代號: 身高: 公分/體重: 公斤 第 1〜11 項回答 □是□否
身故受益人非指定該被保險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或非指定為法定繼承人時. 指定原因為: 。 ※ 若依契約條款規定無該項保險金時,雖於受益人欄填寫受益人資料仍不生效力。 ※ 配偶、子女、父母附加契約之保險金受益人,請於備註欄指定說明。 ※ 人壽保險契約含其他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給付者,當該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除依照契約條款規定給付保險金外,另於契約條款約定退還其他未給付之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部分之解約金或未滿期保險費給要保人。但其給付成本之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者,不在此限。 ※
身故受益人非指定該被保險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或非指定為法定繼承人時. 指定原因為: 。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之身故受益人 姓 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與被保險人關係 給 付 方 式 (1) □ 均分 □ 順位(依序號決定受益順位) □ 比例(請註明比例) (2) □同要保人住所聯絡地址: □同被保險人住所 □其他,請加填下列聯絡地址 (3) □同要保人住所聯絡地址: □同被保險人住所 □其他,請加填下列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之身故受益人 ◎ 投資標的收益分配之約定帳戶 戶 名 銀 行 名 稱 分 行 帳 號 ◎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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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 联合体协议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方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 联合协议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完整协议 乙方在正保会计网校网站上公布的招生方案及网站的注册服务条款是本协议的补充,惟该等招生方案及网站注册服务条款与本协议有不同之处的,则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