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POBUDEPINT OBU 存款應付利息歸戶金額 S9(11).00 000~000. 請依註 1.(1)轉換為新臺幣。為不保項目存款 1. 本檔案(A61)之每一存款人要保及不保項目存款歸戶統計,依本作業規範第五點規定辦理,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 非新臺幣存款,以指定基準日要保機構結帳匯率(結帳匯率兌換檔(B72) 之「兌換新臺幣匯率」),折算為新臺幣後計算之。 (2) 每一存款人之新臺幣、非新臺幣、OBU 及聯名帳戶存款應分別統計,要保項目存款、不保項目存款、存款本金及應付存款利息亦應分別統計。 (3) 要保與不保項目存款區分原則: A. 要保機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之存款:全部列為不保項目存款,請就每一存款人之 OBU 存款本金及利息折算為新臺幣後,分別統計填入第 19 欄及第 20 欄。 B. 會計科目:存款人之存款對應之會計科目為公庫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央行存款、銀行同業存款者,列為不保項目存款,請就該等存款依新臺幣、非新臺幣、本金及利息分別折算及統計後,填入對應之欄位。 C. 行業別:存款人之行業別為銀行、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郵政機構、信用合作社、設置信用部之農會、漁會及全國農業金庫者,除屬信託財產存款、員工退休金存款、本行(社、會)支票存款、保付支票存款、靜止戶專戶、其他存款統制帳戶及依法律要求存入特定金融機構之轉存款外,其餘均屬不保項目存款,應將其依前述方式歸戶統計,累加至不保項目存款相關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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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OBUDEPINT OBU 存款應付利息歸戶金額 S9(11).00 000~000. 請依註 1.(1)轉換為新臺幣。為不保項目存款1.(1)轉換為新臺幣。 為不保項目存款
1. 本檔案(A61)之每一存款人要保及不保項目存款歸戶統計,依本作業規範第五點規定辦理,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 非新臺幣存款,以指定基準日要保機構結帳匯率(結帳匯率兌換檔(B72) 之「兌換新臺幣匯率」),折算為新臺幣後計算之。
(2) 每一存款人之新臺幣、非新臺幣、OBU 及聯名帳戶存款應分別統計,要保項目存款、不保項目存款、存款本金及應付存款利息亦應分別統計。
(3) 要保與不保項目存款區分原則:
A. 要保機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之存款:全部列為不保項目存款,請就每一存款人之 OBU 存款本金及利息折算為新臺幣後,分別統計填入第 19 欄及第 20 欄。
B. 會計科目:存款人之存款對應之會計科目為公庫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央行存款、銀行同業存款者,列為不保項目存款,請就該等存款依新臺幣、非新臺幣、本金及利息分別折算及統計後,填入對應之欄位。
C. 行業別:存款人之行業別為銀行、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郵政機構、信用合作社、設置信用部之農會、漁會及全國農業金庫者,除屬信託財產存款、員工退休金存款、本行(社、會)支票存款、保付支票存款、靜止戶專戶、其他存款統制帳戶及依法律要求存入特定金融機構之轉存款外,其餘均屬不保項目存款,應將其依前述方式歸戶統計,累加至不保項目存款相關欄位行業別:存款人之行業別為銀行、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郵政機構、 信用合作社、設置信用部之農會、漁會及全國農業金庫者,除屬信託財產存款、員工退休金存款、本行(社、會)支票存款、保付支票存款、靜止戶專戶、其他存款統制帳戶及依法律要求存入特定金融機構之轉存款外,其餘均屬不保項目存款,應將其依前述方式歸戶統計,累加至不保項目存款相關欄位。
D. 前述各款以外之存款,原則上屬要保項目存款,請依新臺幣、非新臺幣、本金及利息分別統計,填入對應之要保項目存款欄位。
(4) 每一存款人之存款,原則上以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及其他相關明細資料,剔除存款帳戶餘額為負數者後,以客戶識別碼為歸戶,但下列情形除外:
A. 法人、獨資商號、合夥商號、破產或清算財團、非法人之團體或組織、各級政府機關或其附屬機構、學校等存款人之分支機構、分支單位、辦事處、分院、分會或內部單位之存款,應與總機構之存款合併歸戶,倘其客戶識別碼與總機構不同,應將總機構之客戶識別碼建置於「客戶基本資料檔」該分支機構資料之第 5 欄「客戶之總公司統一編號/歸戶之客戶識別碼」,並以該欄位為歸戶。
B. 同一客戶有以不同客戶識別碼開立多個帳戶者,應將其正確之客戶識別碼建置於「客戶基本資料檔」第 5 欄「客戶之總公司統一編號/歸戶之客戶識別碼」,並以該欄位為歸戶。
C. 信託財產存款,依「(十一之二)信託財產存款之信託契約明細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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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OBUDEPINT OBU 存款應付利息歸戶金額 S9(11).00 000~000. 請依註 1.(1)轉換為新臺幣。為不保項目存款1.(1)轉換為新臺幣。 為不保項目存款
1. 本檔案(A61)之每一存款人要保及不保項目存款歸戶統計,依本作業規範第五點規定辦理,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 非新臺幣存款,以指定基準日要保機構結帳匯率(結帳匯率兌換檔(B72) 之「兌換新臺幣匯率」),折算為新臺幣後計算之。
(2) 每一存款人之新臺幣、非新臺幣、OBU 及聯名帳戶存款應分別統計,要保項目存款、不保項目存款、存款本金及應付存款利息亦應分別統計。
(3) 要保與不保項目存款區分原則:
A. 要保機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之存款:全部列為不保項目存款,請就每一存款人之 OBU 存款本金及利息折算為新臺幣後,分別統計填入第 19 欄及第 20 欄。
B. 會計科目:存款人之存款對應之會計科目為公庫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央行存款、銀行同業存款者,列為不保項目存款,請就該等存款依新臺幣、非新臺幣、本金及利息分別折算及統計後,填入對應之欄位。
C. 行業別:存款人之行業別為銀行、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郵政機構、信用合作社、設置信用部之農會、漁會及全國農業金庫者,除屬信託財產存款、員工退休金存款、本行(社、會)支票存款、保付支票存款、靜止戶專戶、其他存款統制帳戶及依法律要求存入特定金融機構之轉存款外,其餘均屬不保項目存款,應將其依前述方式歸戶統計,累加至不保項目存款相關欄位。
D. 前述各款以外之存款,原則上屬要保項目存款,請依新臺幣、非新臺幣、本金及利息分別統計,填入對應之要保項目存款欄位。
(4) 每一存款人之存款,原則上以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及其他相關明細資料,剔除存款帳戶餘額為負數者後,以客戶識別碼為歸戶,但下列情形除外:
A. 法人、獨資商號、合夥商號、破產或清算財團、非法人之團體或組織、各級政府機關或其附屬機構、學校等存款人之分支機構、分支單位、辦事處、分院、分會或內部單位之存款,應與總機構之存款合併歸戶,倘其客戶識別碼與總機構不同,應將總機構之客戶識別碼建置於「客戶基本資料檔」該分支機構資料之第 5 欄「客戶之總公司統一編號/歸戶之客戶識別碼」,並以該欄位為歸戶。
B. 同一客戶有以不同客戶識別碼開立多個帳戶者,應將其正確之客戶識別碼建置於「客戶基本資料檔」第 5 欄「客戶之總公司統一編號/歸戶之客戶識別碼」,並以該欄位為歸戶。
C. 信託財產存款,依「(十一之一)信託財產存款之信託契約明細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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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OBUDEPINT OBU 存款應付利息歸戶金額 S9(11).00 000~000. 請依註 1.(1)轉換為新臺幣。為不保項目存款1.(1)轉換為新臺幣。 為不保項目存款
1. 本檔案(A61)之每一存款人要保及不保項目存款歸戶統計,依本作業規範第五點規定辦理,並應注意下列事項本檔案(A61)之每一存款人要保及非要保項目存款歸戶統計,依本作業規範第五點規定辦理,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 非新臺幣存款,以指定基準日要保機構結帳匯率(結帳匯率兌換檔(B72) 之「兌換新臺幣匯率」),折算為新臺幣後計算之。
(2) 每一存款人之新臺幣、非新臺幣、OBU 及聯名帳戶存款應分別統計,要保項目存款、不保項目存款、存款本金及應付存款利息亦應分別統計及聯名帳戶存款應分別統計,要保項目存款、非要保項目存款、存款本金及應付存款利息亦應分別統計。
(3) 要保與不保項目存款區分原則要保與非要保項目存款區分原則:
A. 要保機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之存款:全部列為不保項目存款,請就每一存款人之 要保機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之存款:全部列為非要保項目存款,請就每一存款人之 OBU 存款本金及利息折算為新臺幣後,分別統計填入第 19 欄及第 20 欄。
B. 會計科目:存款人之存款對應之會計科目為公庫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央行存款、銀行同業存款者,列為不保項目存款,請就該等存款依新臺幣、非新臺幣、本金及利息分別折算及統計後,填入對應之欄位會計科目:存款人之存款對應之會計科目為公庫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央行存款、銀行同業存款者,列為非要保項目存款,請就該等存款依新臺幣、非新臺幣、本金及利息分別折算及統計後,填入對應之欄位。
C. 行業別:存款人之行業別為銀行、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郵政機構、信用合作社、設置信用部之農會、漁會及全國農業金庫者,除屬信託財產存款、員工退休金存款、本行(社、會)支票存款、保付支票存款、靜止戶專戶、其他存款統制帳戶及依法律要求存入特定金融機構之轉存款外,其餘均屬不保項目存款,應將其依前述方式歸戶統計,累加至不保項目存款相關欄位行業別:存款人之行業別為銀行、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郵政機構、信用合作社、設置信用部之農會、漁會及全國農業金庫者,除屬信託 財產存款、員工退休金存款、本行(社、會)支票存款、保付支票存款、靜止戶專戶、其他存款統制帳戶及依法律要求存入特定金融機構之轉存款外,其餘均屬非要保項目存款,應將其依前述方式歸戶統計,累加至非要保項目存款相關欄位。
D. 前述各款以外之存款,原則上屬要保項目存款,請依新臺幣、非新臺幣、本金及利息分別統計,填入對應之要保項目存款欄位。
(4) 每一存款人之存款,原則上以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及其他相關明細資料,剔除存款帳戶餘額為負數者後,以客戶識別碼為歸戶,但下列情形除外:
A. 法人、獨資商號、合夥商號、破產或清算財團、非法人之團體或組織、各級政府機關或其附屬機構、學校等存款人之分支機構、分支單位、辦事處、分院、分會或內部單位之存款,應與總機構之存款合併歸戶,倘其客戶識別碼與總機構不同,應將總機構之客戶識別碼建置於「客戶基本資料檔」該分支機構資料之第 5 欄「客戶之總公司統一編號/歸戶之客戶識別碼」,並以該欄位為歸戶。
B. 同一客戶有以不同客戶識別碼開立多個帳戶者,應將其正確之客戶識別碼建置於「客戶基本資料檔」第 5 欄「客戶之總公司統一編號/歸戶之客戶識別碼」,並以該欄位為歸戶。
C. 信託財產存款,原則上以國稅局編配之扣繳統一編號為客戶識別碼,並以客戶識別碼為歸戶。但要保機構辦理信託業務所取得之資金,存放於本機構之存款,依「信託財產存款之信託契約明細檔」資料,以下列方式歸戶:
Appears in 1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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