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投资周期结束时,扣除当期浮动管理费前 样本条款

一个投资周期结束时,扣除当期浮动管理费前. 本产品A份额的当期年化收益率若低于 A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投资管理人当期不收取对应份额的浮动管理费,年化收益率超过A份额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60%归投资者所有,其余40%作为产品管理人当期对应份额的浮动管理费;本产品B/C/D/E份额的当期年化收益率若低于0.4%(年化),投资管理人当期不收取对应份额的浮动管理费,年化收益率超过0.4%(年化)的部分,30%归投资者所有,其余70%作为产品管理人当期对应份额的浮动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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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信息请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 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31358600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联系人:陈颖华

  • 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 合作机制 1、 建立联系人制度,双方确定工作联络负责人,研究协调合作重要事项,定期进行联系人会议确保项目进度; 2、 联系人负责协调整合各自公司内部资源共同推进合作项目,联系人同时负责推进议定的其他合作事项; 3、 对于共同开发项目,双方以友好协商的原则确定合作模式。

  • 本次交易的目的 1、 进一步优化公司业务结构,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2、 获取新的利润增长点,进一步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3、 整合双方资源,发挥协同效应,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实现股东利益最大 化

  • 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支払い方法 毎月15日までに前月分の請求をいたしますので月末までにお支払い下さい。 お支払いの方法は口座振り込み、口座引き落としのどちらかご契約の際に選べます。

  • 主办券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知识产权保护 10.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